ptxxyzls 发表于 2012-2-14 18:08:44

(转)应如何看待 iPad 商标侵权案?法律上苹果二审或是最后到最高院后可有胜算?

谢邀。今天在多个问题中收到邀请,都和苹果iPad商标案有关,在这个问题下一并回答,如果不是完全“切题”的话,请读者见谅。

iPad商标案不管怎么说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这里不谈价值判断(“苹果是好人,唯冠是坏蛋”),不谈阴谋论,只是从法律上进行技术分析。在整个案件中,实际上有好几件事:苹果诉唯冠、唯冠诉苹果、工商应唯冠要求查扣iPad。下面我尽力一一厘清,也许会得出一些不太受欢迎的结论:

(1)苹果诉唯冠(商标确权)

事实:唯冠(深圳)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并实际使用。2006年,唯冠(台北)同意把iPad在多国注册的商标以3.5万英镑卖给一家叫做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IPAD)的公司,实为苹果控制的公司。苹果认为其中包含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但唯冠(深圳)认为其和唯冠(台北)是不同的主体,后者无权处置前者持有的商标,因此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前述转让协议中。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唯冠(深圳),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说月底会第一次开庭。

法律分析:关于苹果为什么会败诉和二审的前景,请参见zhihu.com/question...。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苹果在从唯冠境外公司收购iPad多国商标的过程中,其律师犯了低级错误(至少没和境内律师配合好),输掉官司并不十分令人惊讶。不仅是中国律师这样认为,连在中国工作的资深美国律师Stan Abrams也持有同样的观点。BTW,我相信这个案例以后会成为律师业务培训的经典案例。

在这起确权诉讼中,二审判决还未下达,那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并不是该商标的归属悬而未决,而是在二审判决前,iPad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是唯冠,因为苹果并没有被“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换句话说,在苹果赢得二审之前(几率并不太高),唯冠“合法持有iPad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

(2)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

事实:在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马上向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法院提起诉前禁令和侵害商标权诉讼。在上海的诉讼定于定于2月22日开庭,所以还没有结论。

法律分析: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唯冠“转守为攻”,把战火直接烧到苹果销售额最大的区域,意在施加更大的压力,逼其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否则就会面临下面提到的工商处罚。

(3)工商查扣iPad、罚款(行政行为)

事实:在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公司向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些城市的工商局接到唯冠的律师函和出具的商标持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称“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在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实后,工商部门对辖区苹果专营店及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

法律分析:目前大家对各地工商局查扣iPad的做法有很大争议,有选择性执法的解释,有地方经济利益驱动的解释,总之,太“猴急”了一点,吃相不好看。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毕竟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部门是不是一接到投诉就会马上做出处理,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同做法。每个大城市几乎都有专门卖假货的市场,本身也证明工商的执法并不是一视同仁的。

但抛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工商局查扣的做法本身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付鑫已经引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于苹果在前述确权诉讼中一审失利,从工商部门的角度看,其既然没有获得iPad的商标权,那么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是侵权行为。当然,从法理上说,工商局可以等到侵权的不确定性消除,即二审“尘埃落定”以后再执法,也确实有一些工商局在苹果提出异议后暂缓执行罚款(比如北京西城工商局还组织了听证会,威海解除了查封),但这个问题属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瑕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苹果应该尽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工商局是否停止查扣行为则由其自由裁量。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即查扣、罚款)的执行。

关于罚款金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如果工商部门“想罚”(谁不想呢?)的话,金额可能会非常大,但具体数字则无法判断。详见zhihu.com/question...

总结:苹果的律师在境外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也没有及时补救,在境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导致被对手抓住漏洞穷追猛打。唯冠的手法以及要价看起来是赤裸裸的敲诈(你不给我钱,工商部门会让你放血),从商业道德上令人很不舒服,但其穷尽使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包括申请海关保护)从技术上还是合乎现行规则的。至于暗地里是否存在和执法部门的勾结或共谋我就无法评论了。对苹果公司,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我仍然相信也希望这个案子最后以和解收场。

终于写完了,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补充。如果事情有新的进展,或者看到新的信息,我会继续修订和增补。

补充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应该遵守五个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应该说,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如果工商部门真对苹果处以数亿元的罚款,且不说没有先例,恐怕也是违反这几个原则的。

板砖哥 发表于 2012-2-15 10:28:06

也该让苹果这公司出点血了,赚了那么多黑心的钱。

女乃并瓦 发表于 2012-2-16 15:27:27

唯冠漫天要价的姿态真是让人不爽。。总觉得把这么多钱给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真是。。。唉。

c罗纳尔多 发表于 2012-2-18 10:53:46

让苹果在我国赚那么多,出血是应该的。
不这么,怎么打败美帝国主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应如何看待 iPad 商标侵权案?法律上苹果二审或是最后到最高院后可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