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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论美国的民主——作者:〔法〕托克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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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9:4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目录】
    译者序言
    第十二版序
    绪论
    《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北美的外貌
    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他们未来的重大影响
    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
    第八章 联邦宪法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为什么可以严格地说美国是由人民统治的
    第二章 合众国的政党
    第三章 美国的出版自由
    第四章 美国的政治社团
    第五章 美国的民主政府
    第六章 美国社会从民主政府获得的真正好处
    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无限权威及其后果
    第八章 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不存在行政集权
    第九章 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主要原因
    第十章 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况及其可能出现的未来
    结论
    原著者注

    《论美国的民主》下卷
    序言
    第一部分 民主在美国对智力活动的影响
    第一章 关于美国人的哲学方法
    第二章 关于民主国家的信仰的主要源泉
    第三章 为什么美国人比其祖先英国人更倾向和更喜好一般观念
    第四章 为什么美国人从来没有象法国人那样热烈追求政治方面的一般观念
    第五章 在美国宗教是怎样得以利用民主的本能的
    第六章 关于天主教在美国的发展
    第七章 民主国家人民的思想倾向于泛神论的原因
    第八章 平等是怎样唤起美国人产生人可无限完善的观念的
    第九章 美国人的例子
    第十章 为什么美国人在科学方面偏重实践而不关心理论
    第十一章 美国人以什么精神对待艺术
    第十二章 美国人建筑的复杂性
    第十三章 民主时代文学的特征
    第十四章 关于文学的商业性
    第十五章 为什么在民主社会里研究希腊和拉丁文学特别有用
    第十六章 美国的民主怎样改变了英语
    第十七章 论民主国家的诗的某些源泉
    第十八章 为什么美国的作家和演说家总爱夸张
    第十九章 略论民主国家的戏剧
    第二十章 论民主时代历史学家的某些特有倾向
    第二十一章 关于美国的议会
    第二部分 民主对美国人情感的影响
    第一章 为什么民主国家爱平等比爱自由更热烈和更持久
    第二章 关于民主国家中的个人主义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为什么在民主革命完成后比在其他时期强烈
    第四章 美国人是怎样以自由制度对抗个人主义的
    第五章 关于美国人在市民生活中对结社的运用
    第六章 关于结社与报刊的关系
    第七章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
    第八章 美国人是怎样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同个人主义进行斗争的
    第九章 美国人怎样在宗教上应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
    第十章 关于美国人对物质福利的爱好
    第十一章 物质生活享乐在民主时代产的特殊效果
    第十二章 为什么有些美国人那样醉心于唯灵主义
    第十三章 为什么美国人身在幸福之中还心神不安
    第十四章 美国人在生活中的结合性
    第十五章 宗教信仰是怎样时时使美国人的心灵转向非物质享乐的
    第十六章 过分热爱福利为什么可能损害福利
    第十七章 为什么在平等和怀疑盛行时期应当把人的行动目标放长远一些
    第十八章 为什么美国人认为一切正当的职业都是高尚的
    第十九章 什么东西在使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喜欢从事实业
    第二十章 实业为什么可能产生贵族制度
    第三部分 民主对我所说的民情的影响
    第一章 民情怎样随着身分平等而日趋温和了
    第二章 民主怎样使美国人之间的日常关系简易化了
    第三章 美国人为何在本国不太爱激动而在欧洲又表现得过于激动
    第四章 前三章的总结
    第五章 民主怎样改变着主仆关系
    第六章 民主的制度和民情为什么
    第七章 民主对工资的影响
    第八章 民主对家庭的影响
    第九章 美国年轻女性的教育
    第十章 年轻女性怎样习得为妻之道
    第十一章 身分平等在美国怎样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民情
    第十二章 美国人怎样理解男女平等
    第十三章 平等怎样自然而然地将美国人分成许多私人小团体
    第十四章 对美国人的仪表的若干考察
    第十五章 论美国人的严谨精神中的不严谨方面
    第十六章 美国人的民族自负心为何比英国人的轻浮和喜欢沽名钓誉
    第十七章 美国的社会面貌为什么既千变万化又单调一致
    第十八章 关于美国和民主社会中的荣誉
    第十九章 为什么美国人多怀奋进之心而少有大志
    第二十章 关于某些民主国家里的求官谋禄问题
    第二十一章 为什么大规模的革命越来越少
    第二十二章 民主国家的和平和战争
    第二十三章 民主国家的军队里哪些人是最好战和最革命的阶级
    第二十四章 民主国家军队的复杂性
    第二十五章 关于民主国家军队的纪律
    第二十六章 略述民主社会里的战争
    第四部分 关于民主的思想和感情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 平等自然使人爱好自由制度
    第二章 民主国家关于政府的观点自然有利于中央集权
    第三章 民主国家人民的感情和思想一致引导他们走向中央集权
    第四章 民主国家的中央集权
    第五章 欧洲国家统治者最高权力的变化
    第六章 民主国家害怕哪种专制
    第七章 以上各章的延续
    第八章 主题的总括
    原著者注
    附录(一)
    附录(二)
    拉斯基为《托克维尔全集》中之《论美国的民主》所作的导言
    (资料略……)
    ------------------
                            译者序言
  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年7月29日生于今伊夫林省塞纳河畔维尔内伊,1859年4月16日病逝于戛纳。家庭是诺曼底贵族。1823年由默兹的高级中学毕业后去巴黎学习法律,1827年出任凡尔赛初审法院法官。1830年七月革命后,因在效忠奥尔良王朝的问题上与拥护已被推翻的波旁复辟王朝的家庭有意见分歧,以及为避免七月革命的余波的冲击,而与好友古斯达夫·德·博蒙商定,借法国酝酿改革监狱制度之机,向司法部请假,要求去美国考察颇受到欧洲各国重视的新监狱制度。经过一番周折和亲友的斡旋,请求获准。其实,这只是表面的目的,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到这个国家去考察民主制度的实际运用。他们在1831年4月2日乘船离开法国,5月9日到达美国;在美国考察9个月零几天,于1832年2月22日离美回国。不久以后,博蒙因拒绝为一件政治丑案辩护而被撤职,托克维尔在气愤之余,也挂冠而去。1833年,他与博蒙写出《关于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运用》的报告。这个报告后来被译成英、德、葡等几国文字。1835年,托克维尔成名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上卷问世。1839年,他被选为人文和政治科学院院士,并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下一届落选)。1840年,《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出版。1841年,他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1842—1848年为芒什省议员。1848年二月革命后,托克维尔任制宪议会议员,参加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工作,并被选为新宪法实施后的国民议会议员。1848年6—10月,出任第二共和国外交部长。
    1851年12月因反对路易·波拿巴称帝而被逮捕,但因其知名度高,次日即被释放。从此以后退出政界,专门从事著作。1851年写成的《回忆录》,详述了二月革命的内情。1856年出版的《旧制度与革命》(或译《旧秩序与革命》),也是一部名著,有多种文字译本。
    《论美国的民主》出版后,立即受到普遍好评,使托克维尔名扬海外。据布雷德利在《论美国的民主》英译本(Vintage Book,New York,1945)卷末的统计,在托克维尔生前,《论美国的民主》的法文本出过13版,逝世后出到17版,尚有两种全集本。另外,在比利时和美国,也有法文本问世。截至1945年,共有英、德、荷、匈、意、丹、俄、西班牙、瑞典、塞尔维亚等十种文字的译本先后问世,而且有些国家不止一个译本和不止出版一次,英国和美国就有60多个英文版本。这还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据我所知,日本在明治14—15年(1882—1883年),肥塚龙曾以《自由原论》的书名,由英译本转译上卷出版。至于中文的译本,1968年有香港今日世界社秦修明等人由上述的1945年英译本转译出版,但这个译本并非全译,删去了全部注释。
    托克维尔认为,建立一个新世界,必须有新的政治理论,而这个政治理论就是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他没有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体制的历史对比分析去创制这个民主理论,也没有象当时的一些学者引用古希腊城邦和共和时期罗马的历史去说明当时资产阶级民主的过程,而认为当代的民主原则主要应当从当代的具体历史条件去总结和解释,不能用某种一般规律去总结和解释。因此,他极想研究对于民主的发展具有最有利的条件,从而能够最全面地表现出发展规律的国家的民主。在托克维尔那个时代,这样的国家只能是美国。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从经历过这场革命的国家中找出一个使这场革命发展得最完满和最和平的国家,从而辩明革命自然应当产生的结果;如有可能,再探讨能使革命有益于人类的方法”。这才是托克维尔去美国考察的真正目的,也是写作《论美国的民主》的由来。
    托克维尔希望客观地描述美国的民主,将其所见所闻忠实地报道出来,“决没有硬要事实迁就观点,而是让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他在美国收集了大量资料,向权威人士请教,访问过广大地区。结果,利用他在社会学中首创的“访问法”,依据其明察秋毫的观察力,只在美国逗留九个月,就写出了至今仍被世人赞誉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
    这部著作的上卷和下卷,不是写于同一时期,其间相隔5年,因而在笔调、结构、叙述上有所不同。上卷的第一部分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第二部分对美国的民主进行社会学的分析。下卷分四个部分,以美国为背景发挥其政治哲学和政治社会学思想。全书的基本思想概括在上卷的《绪论》里。
    这部书之所以成为名著,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世界学术界第一部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情进行社会学研究的著作;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是第一部论述民主制度的专著。托克维尔在这部著作中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他对平等与自由的关系的观点。他还在这部著作里提出了一些极为著名而且后来果真应验的社会学预测。比如,关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前途的预测,关于美国北方和南方将来可能发生战争的预测,关于当时尚属于墨西哥的得克萨斯将来必被美国吞并的预测;尤其是关于美俄两国将要统治全球的预测,引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研究托克维尔的热潮。卡连斯基称他为未来学的奠基人,是不无道理的。
    这部书的基本思想,在于承认贵族制度必然衰落和平等与民主的发展势不可挡。他说:“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
    他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时说:“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而且,“民主政府尽管还有许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国家将不会那么光辉和荣耀,而且可能不那么强大,但大多数公民将得到更大的幸福。”
    但他又认为,贵族制度在治国和立法上优于民主制度。“贵族制度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不会被一时的冲动所驱使。它有长远的计划,并善于在有利的时机使其实现。”即使如此,他也承认美国的民主制度优于英国的贵族制度,因为“英国的立法常为富人的福利而牺牲穷人的福利,使大多数权力为少数几个人所专有。结果,今天的英国集极富与极贫于一身,其穷人的悲惨处境与其国力和荣誉形成鲜明的对照”。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发展得利于联邦宪法的制定者,说麦迪逊、威尔逊、富兰克林、华盛顿、汉密尔顿等人品格高尚,有爱国精神,谓联邦党人对联邦的成立做出了重大贡献。托克维尔说他们规定了权力分享的原则与“控制与反控制”的制度,“清楚地认识到……除了人民的权力以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因此,托克维尔注意到司法权的独立性,但这个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因为法院只能在审判当中抵制违宪的法律。
    本书作者说,美国的宪法虽然很好,但不能夸大它对民主制度所作的贡献。他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因此,墨西哥照搬美国的宪法,并未使墨西哥富强。他认为,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但“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因此,他认为应当用缺乏民主的民情去解释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而未能使国家出现民主的安定政局的缘由。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民主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个早在17世纪开始形成,后经基督教新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培养壮大起来的制度,促进了美国的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托克维尔把乡镇自治的传统看成是人民主权和美国人在实践中确立的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
    但是,无论是良好的法制,还是宗教信仰和乡镇自治的民主传统,都未能使美国从托克维尔继亚当斯、麦迪逊等人之后指出的“多数的暴政”状态中解救出来。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暴政”表现,首先反映在舆论的统治方面。他说:“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杰克逊民主”时代的舆论暴政,就是这方面的证明。在缓和“多数的暴政”的一些因素中,他特别指出法学家在美国的作用。在美国民主的条件下,法学家是一个特殊阶层。
    从他们的思维方式、作风和爱好来说,他们是贵族;但从他们的利益和出身来说,他们又都属于人民,所以他们受到人民的信任。
    托克维尔还特别谈到陪审制度的政治作用,把有陪审员参加的法庭看成是免费的学校。这个学校向人民传授治国的艺术,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但托克维尔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和法学家的作用,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止“多数的暴政”下的私刑。
    资产阶级民主的最主要弊端是个人主义。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不同,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直接产物,是整个民主运动所固有的力求社会平等的意志。在民主制度下,平等的社会价值高于自由。迫切需要自由的,只是依靠自由能够获得高等享乐的少数人;而平等则能使人人幸福。因此,民主社会虽然也追求自由,但这种追求要服从于对平等的追求。“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
    据托克维尔说,平等和个人主义可能产生促进权力集中和权力独自再生的作用。随着平等的日益发展,人们的相互依赖关系虽有扩大,但不够密切了。结果,人民整体的形象高大起来,对个别人的价值采取轻视态度,形成“社会的利益是全体的利益,而个人的利益不足挂齿”的思想。个人主义有使公民们逐渐拒绝参加社会生活的消极作用,人们总是很难放弃私事而去担任公职。于是,把公益工作都推给国家,使国家走向集权的道路。但是,中央集权或权力集中的趋势,在不同的国家是以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在获得身分平等以前长期生活于自由之中的人民那里,自由所赋予的本性与平等所造成的倾向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尽管中央政权在他们当中提高了自己的特殊地位,但他们作为个人却是永远不会放弃其独立的”。因此,民主转变为专制的危险性,在美国就小于在欧洲。
    美国人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学说来反对个人主义,而这种利益又使他们习惯于结社和合作。享有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是美国能够出现各种社团的基础,使美国人从结社中了解了自己的使命。另外,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对抵制个人主义起了一定作用。“美国人以自由抵制平等所造成的个人主义,并战胜了它”。但在没有政治自由传统的国家,民主有转化为专政的危险。“在平等的原则依靠暴力革命手段而取胜的民主国家”,这种危险尤其大。
    托克维尔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忘记他的祖国。“我深信,这样在默默之中经常与法国对比,也是本书成功的主要原因”。
    托克维尔对19世纪30年代法国的政治风气表示愤慨。这个时期的法国社会,在他看来是最反常的。关于这一切,可见上卷的《绪论》。
    这部著作,文字非常优美,几乎象一部文学作品,但结构不够完整,且多有重复,前后不相衔接。托克维尔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有时含义不尽相同,也为评述托克维尔的思想带来不少困难。比如,民主、身分平等、社会情况、民情、人民、国家、民族等词,在翻译处理上都要费一番思索。
    关于《论美国的民主》的世界影响和现实意义,请见下卷所附的拉斯基写的导言和梅耶写的参考文献介绍。
    中译本依据法文版《托克维尔全集》的第1卷和第2卷译出,但删去了梅耶为全集写的序言,将拉斯基的导言由上卷的卷首移到下卷的卷末,把法文版编者注由各卷末移至所在处的页下。由梅耶主编的这两卷的印刷质量太差,误植、错行、丢段、丢行、丢字、标点错误等样样俱全。幸亏商务印书馆珍藏的《论美国的民主》法文本(上卷,1836年,第5版;下卷,1840年,第1版)帮助了译者。另外,我还自始至终参考了劳伦斯的最新英译本(George Law-rence,DemocC racy in America,Anchor,Books,1969)。这个英译本也是根据法文新版《托克维尔全集》翻译的,并对托克维尔的引文一一进行了核对,指出引误或错记页码之处。在中译本中,凡是〔〕内的字句均为劳伦斯所加。
    译者无论在文学工夫上还是在业务功底上,都远远不敢与法兰西学院院士相比。因此,误译之处在所难免,尚望专家和读者指正。
    最后,向1981年即催促我翻译此书的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骆静兰同志,和在翻译过程中向我提供资料并为我解决疑难问题的责任编辑方生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
                                      董果良
                          于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1987年12月
    ------------------
                            第十二版序
  不管我们眼前转瞬之间完成的事件有多么重大和突然,本书作者都有权说这毫未使他惊奇。本书写于十五年前,写作时始终专注的一个思想,是认为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读者再读本书时,就会发现它的每一页都在向人们庄严宣告:社会正在改变面貌,人类正在改变处境,新的际遇即将到来。
    本书在绪论中说过:
    “身分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
    “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
    面对虽被七月革命打伤但仍很强大的君主政体,以这段话预言形势的人,今天可以毫无畏惧地重新提醒公众注意他的著作了。
    还应当允许他补充一点:目前的局势使他的著作获得了现实意义和实践效用,而在本书初版时,这些作用都是没有的。以前是王权的天下,而今王权已被推翻。曾被君主政体的法国视为奇闻的美国各项创制,应当成为共和政体的法国的学习对象。不仅在新政府赖以建立的武力方面,而且在保证新政府可以长存的健全法制方面,均应当如此。战士之后便是立法者。战士志在破坏,立法者专于建设,但两者都有功劳。既然问题已经不是探讨我们法国应当建立王国还是共和国,所以我们只应当研究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动乱不已的共和国还是一个永久康宁的共和国,是一个有条不紊的共和国还是一个杂乱无章的共和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共和国还是一个黩武好战的共和国,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还是一个专横的共和国,是一个威胁财产和家庭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共和国还是一个承认和以法保护这种权利的共和国。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国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整个文明世界也有重大意义。如果我们能在这个问题上拯救自己,我们同时也能解救我们周围的一切民族。如果我们失败了,我们就会使这些民族同我们一起失败。随着我们将要建立的是民主的自由还是民主的暴政,世界的命运将会有所不同;而且可以说,这实际上也关系到我们的今天,即关系到我们的共和国是到处受到拥护还是到处被人抵制。
    然而,我们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美国已在六十多年前就解决了。六十多年以来,我们昔日创制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正完全取得统治地位。它以最直接、最无限、最绝对的形式在美国得到实施。六十多年以来,以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共同基础的这个国家,使其人口、领土和财富不断增加,并且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在这一期间不仅比全球的其他一切国家更加繁荣,而且比它们更加稳定。然而,欧洲的一切民族不是被战争所破坏,就是由于内哄而衰败。在整个文明世界,只有美国人民安然无恙。几乎整个欧洲都被革命弄得天翻地覆,而美国却没有发生这种动乱。在美国,共和政体不仅没有践踏一切权利,而且保护了它们。在那里,个人财产受到的保护大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政府主义也同专制主义一样,依然没有市场。
    我们从哪里能够获得比这更大的经验和教训呢?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仿效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更不是为了照搬它的教育之类的制度,我们所要引以为鉴的是其法制的原则,而非其法制的细节。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制,可以而且最好是应当不同于治理美国的法制;但是美国的各项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即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则对所有的共和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是一切共和国都应当具有的,而且可以预言:不实行这些原则,共和国很快就将不复存在。
                                            1848年
    ------------------
                              绪论
  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分平等。我没有费力就发现这件大事对社会的进展发生的重大影响。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
    不久,我又看到这件大事的影响远远大于政治措施和法律,而且它对政府的钳制作用决不亚于对公民社会的这种作用。它不仅在制造言论,激发情感,移风易俗,而且在改变非它所产生的一切。
    因此,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分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象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
    当我把视线转向我们的半球时,我觉得我们这里的情况也有些与我在新大陆见到的类似。我看到,在我们的半球,身分平等虽然没有达到美国那样的极限,但却日益接近它,而且,支配美国社会的民主,好象在欧洲也正在迅速得势。
    从这时起,我就产生了撰写读者即将阅读的这本书的念头。
    一场伟大的民主革命正在我们中间进行。谁都看到了它,但看法却不相同。一些人认为,它是一种新现象,出于偶然,尚有望遏止;而一些人断定,这是一场不可抗拒的革命,因为他们觉得这是历史上已知的最经常的、最古老的和最持久的现象。
    现在,我来回顾一下七百年前的法国。当时,法国被一小撮拥有土地和统治居民的家族所据有,统治权随着遗产的继承而世代相传,权力是人对付人的唯一手段,而地产则是强权的唯一源泉。
    但在法国,僧侣阶级的政治权力开始建立起来,并且很快扩大。僧侣阶级对所有的人都敞开大门:穷人和富人,属民和领主,都可参加僧侣阶级的行列。通过教会的渠道,平等开始透入政治领域。原先身为农奴而要终生被奴役的人,现在可以以神甫的身分与贵族平起平坐,而且常为国王的座上客。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日益文明和安定,人际的各种关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人们开始感到需要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民法了。于是,出现了法学家。他们离开阴阴森森的法庭大堂,走出积满灰尘的办公斗室,出现于王公大人的宅邸,坐在衣貂披甲的封建男爵的身旁。
    当国王们因好大喜功而破产,贵族们因私家械斗而荡尽家产时,平民们却因经商而富裕起来。金钱的影响开始见于国务。商业成为进入权力大门的新阶梯,金融家结成一个既被人蔑视又受人奉迎的政治权力集团。
    民智逐渐开化,人们对文学和艺术的兴趣日增。于是,知识已是事业成功的要素,科学成了为政的手段,智慧变成一种社会力量,文人进入了政界。
    随着通向权力大门的新路的不断出现,人们日益不重视家庭出身。在十一世纪,贵族的头衔还是无价之宝,而到十三世纪,用钱就可以买到了。出售贵族头衔始于1270年,结果平等也被贵族阶级自己带进政府。
    在这七百年间,贵族有时为了反对王权,有时为了从对手中夺 权,而把政治大权交给了人民。
    更为常见的是,国王为了贬抑贵族而让国内的下层阶级参加了政府。
    在法国,国王们总是以最积极和最彻底的平等主义者自诩。当他们野心勃勃和力量强大的时候,极力将民众提高到贵族的水平;当他们是庸禄无能之辈的时候,竟容许民众上升到比他们自己还高的地位。有些国王依靠他们的才能帮助了民主,而另一些国王则因为他们无道而帮助了民主。路易十一和路易十四,始终关心全体臣民在他们的王位之下保持平等,而路易十五则终于使他本人连同王室一起化为灰烬。
    在公民们开始不依建封土地所有制占有土地,而动产已被视为财富和能够产生影响与制造权势以后,工艺方面的每一发现,工商业方面的每一改进,便立即在人们中间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新的平等因素。从此以后,一切新发现的工艺方法,一切新产生的需求,一切满足新需求的想法,都是走向普遍平等的进步。侈靡,好战,追求时髦,以及人的最浅肤情欲和最高尚激情,都好象在一致使富人变穷和穷人致富。
    从脑力劳动成为力量和财富的源泉之后,每一科学发明,每一新的知识,每一新的思想,都应被视为人民行将掌握的权力的胚芽。诗才、口才、记忆力、心灵美、想像力、思考力——上天随意降下的这一切资质,都在促进民主;即使它们落于民主的敌人之手,也会由于它们显示了人的生性伟大,而仍能为民主服务。因此,被民主征服的领域,将随着文明和教育所征服的领域的扩大而扩大,而文学则成为对一切人开放的武库,弱者和穷人每天都可从中取用武器。
    翻阅一下我们的历史,可以说我们在过去的七百年里没有一件大事不曾推动平等。
    十字军东征和几次对英战争,消灭了十分之一的贵族,分散了他们的土地。地方自治制度,把民主的自由带进了封建的君主政体。枪炮的发明,使平民和贵族在战场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印刷术向他们平等地提供精神食粮。邮政既把知识送到穷人茅舍的柴扉,又把它带至王宫的大门。基督教新教宣布所有的人都能同等地找到通往天堂的道路。美洲的发现,开辟了千百条致富的新路,使一些无名的冒险家发财得势。
    如果我们从十一世纪开始考察一下法国每五十年的变化,我们将不会不发现在每五十年末社会体制都发生过一次双重的革命:在社会的阶梯上,贵族下降,平民上升。一个从上降下来,一个从下升上去。这样,每经过半个世纪,他们之间的距离就缩短一些,以致不久以后他们就汇合了。
    而且,这种现象并非法国所独有。无论面向何处,我们都会看到同样的革命正在整个基督教世界进行。
    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之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是自身为民主而奋斗,还是自称是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所有的人都汇合在一起,协同行动,归于一途。有的人身不由己,有的人不知不觉,全都成为上帝手中的驯服工具。
    因此,身分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
    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
    那么,我们现在正向何处走呢?谁也回答不了,因为已经不能用对比的办法来回答。就是说,今天在基督徒之间,身分平等已经扩大到以往任何时候和世界上任何地区都未曾有的地步,所以已经完成的巨大工作使我们无法预见还有什么工作可做。
    大家即将阅读的本书,通篇是在一种唯恐上帝惩罚的心情下写成的。作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心情,是因为看到这场不可抗拒的革命已经冲破一切障碍进行许多世纪,而且今天还在它所造成的废墟上前进。
    不必上帝自己说,我们就能看到它的意志的某些征兆。我们只要观察一下自然界的年复一年的正常运行和事件的持续发展趋势,就可以了。我没有听到创世主的启示,就知道天上的星辰是循着它的手指画出的轨道运行的。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人通过长期的观察和认真的思考,知道平等的逐渐向前发展既是人类历史的过去又是人类历史的未来,那末,单是这一发现本身就会赋予这一发展以至高无上的上帝的神启性质。因此,企图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各个民族只有顺应上苍给他们安排的社会情况。
    在我看来,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在我们这一代出现了可怕的局面。席卷它们的革命运动已经强大得无法遏止,但它的速度还不是快得无法加以引导。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命运还掌握在自己手里,但也会很快失去控制。
    在我们这一代,领导社会的人肩负的首要任务是:对民主加以引导;如有可能,重新唤起民主的宗教信仰;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逐步以治世的科学取代民情的经验,以对民主的真正利益的认识取代其盲目的本能;使民主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修正政策。
    一个全新的社会,要有一门新的政治科学。
    然而,我们却很少这样想过。我们被投于一条大江的急流,冒出头来望着岸上依稀可见的残垣破壁,但惊涛又把我们卷了进去,推回深渊。
    我方才叙述的伟大社会革命,在欧洲的任何国家都不曾象在法国这样迅猛激进。但在法国,这个革命通常都是任意进行的。
    国家的首领从来没有想过对革命做些准备工作,革命是在违反他们的意愿或在他们不知不觉之中进行的。国内的最有势力、最有知识和最有道德的阶级,根本没去寻求驾驭革命的方法,以便对它进行领导。因此,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去支配,使民主就象失去父母照顾、流浪于街头、只知社会的弊端和悲惨、靠自力成长起来的孩子那样,而独自壮大起来。在它突然掌权之前,人们似乎还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在它掌权之后,人们对它的一小点要求都百依百顺,唯命是从,把它崇拜为力量的象征。但到后来,当它由于自己举止过分而削弱时,立法者便设计出鲁莽的法案去消灭它,而不想法去引导和纠正它;立法者不愿意让它学会治国的方法,而挖空心思要把它挤出政府。
    结果,民主革命虽然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能提供的好处。
    当王权在贵族阶级的支持下平安无事地统治欧洲各国时,人们在不幸之中还享到一些我们这一代人恐怕难以想像和理解的幸福。
    某些臣下拥有的权力,为皇亲国舅的暴政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在国王方面,由于他觉得自己在民众面前俨然如神,所以他在受到被视为神的尊敬之后,决不愿意滥用自己的权力。
    居于人民之上的贵族对待人民的命运,就像牧人对待自己的牲口那样,只是同情而关心不足。他们并不认为穷人与他们平等,他们之关心穷人的遭遇,等于关心自己去完成上帝托付给他们的任务。
    人民从未奢想享有非分的社会地位,也决没有想过自己能与首领平等,觉得自己是直接受首领的恩惠,根本不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当首领是宽宏而公正的人时,他们爱首领,并对服从首领的严厉统治没有怨言,不感到卑下,好象这是在接受上帝给予的不可抗拒的惩罚。此外,习惯和民情也为暴政规定了界限,为暴力的行使定出了某种约束。
    由于贵族根本没有想过有谁要剥夺他们自认为合法的特权,而奴隶又认为他们的卑下地位是不可更改的自然秩序所使然,所以人们以为在命运如此悬殊的两个阶级之间可以建立起某种相互照顾的关系。因此,社会上虽有不平等和苦难,但双方的心灵都没有堕落。
    人们之所以变坏,决不是由于执政者行使权力或被治者习惯于服从,而是由于前者行使了被认为是非法的暴力和后者服从于他们认为是侵夺和压迫的强权。
    一方面,是一些人集财产、权势和悠闲于一身,从而能够生活豪华,寻欢作乐,讲究文雅,欣赏艺术;而另一方面,是一些人终生劳动、粗野和无知。
    但是,在这群无知和粗野的民众中,你也会发现强烈的激情、高尚的情操、虔诚的信仰和质朴的德行。
    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可能有其稳定性和强大性,尤其可能有其光荣之处。
    但是就在这里,各阶层开始混合起来,使人们互相隔开的一些屏障接连倒毁,财产逐渐分散为多数人所享有,权力逐渐为多数人所分享,教育日益普及,智力日渐相等,社会情况日益民主。最后,民主终于和平地实现了它对法制和民情的控制。
    于是,我想像出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都把法律视为自己的创造,他们爱护法律,并毫无怨言地服从法律;
    人们尊重政府的权威是因为必要,而不是因为它神圣;人们对国家首长的爱戴虽然不够热烈,但出自有理有节的真实感情。由于人人都有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所以人们之间将建立起坚定的信赖关系和一种不卑不亢的相互尊重关系。
    人民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之后,自然会理解:要想享受社会的公益,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样,公民的自由联合将会取代贵族的个人权威,国家也会避免出现暴政和专横。
    我认为,在按照这种方式建立的国家,社会不会停滞不前,而社会本身的运动也可能按部就班,循序前进。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科学将不会特别突出,而无知将大为减少;情感将不会过于执拗,而行为将更加稳健;虽然还会有不良行为,但犯罪行为将大为减少。
    即使没有狂热的激情和虔诚的信仰,教育和经验有时也会使公民英勇献身和付出巨大的牺牲。由于每个人都是同样弱小,所以每个人也都感到自己的需要与其他同胞相同。由于他们知道只有协助同胞才能得到同胞的支援,所以他们将不难发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是与社会的公益一致的。
    就整体说,国家将不会那么光辉和荣耀,而且可能不那么强大,但大多数公民将得到更大的幸福,而且人民将不会闹事;但这不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再好,而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过得不错。
    虽然在这样的秩序下并不是一切事物全都尽善尽美,但社会至少具备使事物变得善美的一切条件,而且人们一旦永远拒绝接受贵族制度可能举办的社会公益,就将在民主制度下享有这一制度可能提供的一切好处。
    但是,在我们摆脱祖传的社会情况,并且不管三七二十一,把祖先的一切制度、观念和民情全部放弃之后,将用什么来取代它们呢?
    王权的威严消失了,但未代之以法律的尊严。在我们这个时代,人民蔑视权威,但又惧怕它,而且这种惧怕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大大超过原先尊崇和敬重权威时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我觉得我们破坏了原来可以独自抗拒暴政的个人的存在。但是,我又看到政府却独自继承了从家庭、团体和个人手中夺来的一切特权。这样,少数几个公民掌握的权力,虽说偶而是压迫性的和往往是保守性的,但却使全体公民成了弱者而屈服。
    财产的过小分割,缩短了贫富的差距。但是,随着差距的缩短,贫富双方好象发现了彼此仇视的新根据。他们互相投以充满恐惧和嫉妒的目光,都想把对方拉下权力的宝座。无论穷人和富人,都没有权利的观念,双方都认为权势是现在的唯一信托和未来的无二保障。
    穷人保存了祖辈的大部分歧见,而没有保存祖辈的信仰;
    他们保存了祖辈的无知,而没有保存祖辈的德行;他们以获利主义为行为的准则,但不懂得有关这一主义的科学,而且他们现在的利己主义同他们以前的献身精神一样,都是出于愚昧。
    社会之所以安宁无事,完全不是因为它觉得自己强大和繁荣,而是因为它承认自己虚弱和衰落,唯恐禁不起折腾而一命呜呼。因此,人人都看到了恶,而谁都没有必要的勇气和毅力去为善;人们有过希望,发过牢骚,感到过悲伤,表示过高兴,但都像老年人的虚弱无力的冲动一样,没有得到任何显著而持久的满意结果。
    这样,我们在放弃昔日的体制所能提供的良好东西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现实的体制可能给予的有益东西;我们虽然破坏了贵族社会,但在我们恋恋不舍地环顾旧建筑的残垣破壁时,又好象愿意把自己永远留在那里。
    知识界呈现的状况,其可叹之处也不亚于此。
    在前进当中备受阻挠,但又敢于无法天地纵情发展的法国民主,横扫了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凡能打倒的打倒之,不能打倒的动摇之。它完全不是一步一步地占领社会,以和平方式建立起对整个社会的统治的,而是在混乱和战斗的喧嚣中不断前进的。凡被斗争的热情所激发,在反对敌对者的观点和暴 行时使自己的观点超过其自然极限的人,都忘记了自己追求的目标,发表了不太符合自己的真实感情和笃厚天性的言论。
    于是,出现了我们本来不愿意见到的异常大乱。
    我一再回忆,终未发现以往有任何事情比目前的情景更值得可悲和可怜。在我们这一代,把人的见解和趣味、行动和信仰联系起来的天然纽带好像已被撕断,在任何时代都可见到的人的感情和思想之间的和谐似乎正在瓦解,而且可以说,有关道德之类的一切规范全都成了废物。
    在我们中间,还可以见到以相信真有来世的宗教精神来指导生活的虔诚基督徒。这些人确实正在奋起,为人类的自由,即为一切高尚行为的基础而献身。宣称人人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基督教,不会反对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在异常事件同时并发的局势下,宗教倒向了民主所要推翻的势力的阵营,并一再压制它自己所主张的平等,咒骂自由是敌人;而如果它与自由携起手来,它是可以使自由获得神圣不可侵犯性的。
    在这些信教者的周围,我发现有一些人与其说是指望天堂,不如说是面对现世。他们之拥护自由,不仅因为他们认为自由是一切最高品德的基础,而且因为他们把自由视为一切最大福利的源泉。他们真心诚意希望自由获得权威,希望人们受到自由的恩泽;而且我明白这些人之急于求援于宗教,是因为他们一定知道: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他们看到宗教投到敌对者的阵营之后,就止步不前了。于是,一些人开始攻击宗教,而另一些人则不敢拥护它了。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一些身居低位和出卖自己之辈颂扬奴性,而一些独立思考和品质高洁之士则为拯救人类自由而进行没有胜利希望的斗争。但在我们这一代,却又经常见到一些出身高贵和道貌岸然的人,持有与其高雅的身分完全不符的见解,他们反倒夸奖起卑躬屈节来了。与此相反,另一些人则把自由说得天花乱坠,好像他们自己已经体验到自由如何神圣和伟大,并且大声疾呼,为人类要求他们自己就从来不知其为何物的一些权利。
    我承认一些品德高尚和爱好和平的人,由于正派、稳健、富裕和博识,而自然会被周围的人推为领袖。他们对祖国满怀真挚的爱,随时准备为它做出巨大的牺牲。但是,文明后来经常遭到他们的敌视,他们没有分清文明带来的弊端和好处;在他们的头脑中,凡是与恶有联系的观念,都是与同新有联系的观念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
    在这些人旁近,我又发现另一种人。他们以进步的名义竭力把人唯物化,拚命追求不顾正义的利益、脱离信仰的知识和不讲道德的幸福。他们自称是现代文明的卫士,高傲地以现代文明的带头人自任,窃居落到他们手中而他们是不配担当的职位。
    那么,我们现在处于什么状态呢?
    信教者在与自由搏斗,自由的友人在攻击宗教;高贵宽宏的人颂扬奴性,卑躬屈节的人大谈独立;诚实开明的公民反对一切进步,而不爱国和无节操的人却以文明和开化的使徒自任!
    难道以前的所有世纪就是象我们这个世纪一样吗?难道人们一直看到的就是我们今天这样的世界吗?在我们今天这个世界上,一切关系都是不正常的,有德者无才,有才者无名,把爱好秩序与忠于暴君混为一谈,把笃爱自由与蔑视法律视为一事,良心投射在人们行为上的光只是暗淡的,一切事情,不管是荣辱还是真伪,好象都无所谓可与不可了。
    我能认为造物主造人是为了让人永远在我们今天这样的知识贫困当中挣扎吗?不能这样认为,因为上帝给欧洲社会安排了一个比较安定和平静的未来。我不太清楚上帝的意图,但我不能因为自己无法深知而就不相信它,我宁肯怀疑自己的智慧而不愿意怀疑上帝的公正。
    我所说的这场伟大社会革命,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好象差不多接近了它的自然极限。在那里,这场革命是以简易的方式实现的;甚至可以说,这个国家没有发生我们进行的民主革命,就收到了这场革命的成果。
    十七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在同民情的一并前进中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
    我毫不怀疑,我们迟早也会像美国人一样,达到身分的几乎完全平等。但我并不能由此断言,我们有朝一日也会根据同样的社会情况必然得到美国人所取得的政治结果。我也决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但是,产生法制和民情的原因在两国既然相同,那末弄清这个原因在每个国家产生的后果,就是我们最关心的所在。
    因此,我之所以考察美国,并不单纯出于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尽管好奇心有时也很重要。我的希望,是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谁要认为我想写一篇颂词,那将是大错而特错。任何人读完这本书,都会完全承认我决没有那种想法。夸奖美国的全部统治形式,也不是我的全部目的,因为我认为任何法制都几乎不可能体现绝对的善,我甚至没有奢想评论我认为不可抗拒的这场社会革命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我认为这场革命是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事实,并欲从经历过这场革命的国家中找出一个使这场革命发展得最完满和最和平的国家,从而辩明革命自然应当产生的结果;如有可能,再探讨能使革命有益于人类的方法。我自信,我在美国看到的超过了美国自身持有的。我所探讨的,除了民主本身的形象,还有它的意向、特性、偏见和激情。我想弄清民主的究竟,以使我们至少知道应当希望它如何和害怕它什么。
    因此,我在本卷的第一部分,试图说明已在美国按照自己的意向发展和几乎不受限制地全凭本能行动的民主最后对法制指出了什么方向,在政府的工作上留下了什么烙印,对国家事务一般地施加了什么压力。我设法探讨了它所产生的好处和坏处都是什么。我研究了美国人为了引导民主都使用了什么预防措施和他们遗漏了什么措施。我也设法考察了使民主得以统治社会的原因。
    本卷第二部分的目的,是描述身分平等和民主政府在美国对市民社会、习惯、思想和民情形成的影响。但是,我对实施这个计划现已开始不太热心了。在我能够完成我为自己规定的任务以前,我的工作将会变得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另一位作者不久以后将会向读者描述美国人性格的主要特点,而且他能给一幅严酷的画面敷上一层薄薄的微妙纱幕,以我无法具有的动人笔触道出事实的真相。
    我不知道我是否已经很好地传达了我在美国的见闻,但我可以保证,我真心希望做到这一点,决没有硬要事实迁就观点,而是让观点以事实为依据。
    凡是可以借助文字资料立论的地方,我都核对了原文,参考了最有权威和最有名气的著作。材料来源均有注释,人人都可以核对。在涉及舆论、政治习惯、民情考察的问题时,我都向见闻广博的人请教过。如果事关紧要而又真相不明时,我并不满足于一个人的证言,而是要汇总几个人的证言之后再做结论。
    对此,务希读者相信我的话。我本来可以经常引用知名的权威或至少够得上权威的人士的话来支持我的论点,但我没有这样做。一个外国人,在接待起来访的主人的炉边,往往会听到一些重要的内情。关于这种内情,主人可能都未向他的亲朋近友透露,而保持必要的沉默;但他不怕向外国人表白,因为外国人马上就会离开。每听到这样的秘闻,我随即记录下来,但我永远不会把笔记本从卷柜里拿出来,因为我宁愿让自己的著作失去光彩,也不肯使自己的名字列入使好客的主人在客人回国之后感到后悔和尴尬的旅游者的名单。
    我知道,尽管我费了苦心,但如果有人想要批判本书,那再没有比这更容易的事了。
    我认为,想要仔细阅读本书的读者,将会发现全书有一个可以说是把各个部分联系起来的中心思想。但是,我必须讨论的对象之差异是很大的,所以要想用一个孤立事实去反对我所引证的成组事实,或用一个孤立的观点去反对我所采用的成组观点,那是轻而易举的。因此,我希望读者能用指导我写作本书的同样精神来阅读,并根据通观全书所得的总印象来评论,因为我本人就不是根据孤证,而是根据大量的证据来立论的。
    决不要忘记,作者希望读者理解他不得不对自己的每一个观点做出理论上的总结,而且往往会总结得大错而失真,因为人们在行动上虽然有时需要偏离逻辑规律,但在议论时却不能那样,而且人要想在言语中前后不符,几乎与要想在行动上前后一致是同样困难的。
    最后,我自行指出一个可能也是许多读者认为的本书的主要缺点,即本书完全不是为了讨好某些人而写的。我在写作本书时,既未想为任何政党服务,也未想攻击它们;我并不想标新立异,只是想比各政党看得远一些;当各政党只为明天而忙碌时,我已驰想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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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2:55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北美的外貌
  北美分为两大地区,一个伸向北极,一个延向赤道——
    密西西比河大河谷——见于这个流域的地球变迁痕迹——
    建起英国殖民地的大西洋沿岸——南美和北美在被发现时的不同外观——北美森林——大草原——到处漂泊的土著部落——这些部落的外表、习俗和语言——一个早已消失的民族的遗迹。
    北美在外貌上有一个一看即易于分辩出来的总特点。
    陆地和水系,山岳和河谷,都布置得井井有条。在这种简单而壮观的安排中,既有景物的杂陈,又有景色的多变。
    两大地区几乎各占北美的一半。
    一个地区北抵北极,东西各临大洋。它向南伸展,形成一个三角形。三角形的两个不等边,最后在加拿大五大湖区下方交合于底边。
    第二个地区始于第一个地区的终点,包括大陆的所有其余部分。
    一个地区微微斜向北极,另一个地区微微斜向赤道。
    第一个地区的大地向北缓缓下降,斜度令人看不出来,几乎可以说这是一片平原。在这片广袤的平地上既没有高山,又没有深谷。
    这里的河流曲曲弯弯,好象愿意流到哪里就流到哪里。一些江河时而并行或会合,然后分而又合;时而流入沼泽地带,消失于它们自身造成的水乡迷宫之中;经过这样千回百转,最后才注入北极的各海。这第一个地区南端的各个大湖,与旧大陆的大多数湖泊不同,周围没有群山峭壁,湖岸平坦,只比水面高出几英尺。因此,每个湖就象盛满水的大碗:如果地球的构造微微变动,湖水不是涌向北极一侧,就是流入热带的海洋。
    第二个地区虽有些凸凹不平,但更适于人们定居。两条大山脉在其中各据一方:一条名叫阿勒格尼山脉,它沿大西洋沿岸延伸;另一条〔落基山脉〕与南海〔太平洋〕平行。
    两条山脉之间的空间,计有228843平方里约。因此,它的面积约为法国的六倍。
    然而,在这个广大的地域内却形成一个大河谷,这个大河谷自阿勒格尼山脉的圆形峰顶迤逦而下,然后逐渐上升,一直爬上落基山脉的各个山巅。
    大河谷的底部流着一条巨川,自群山而下的条条河流,从四面八方汇入其中。
    从前,法国人为了纪念远方的祖国,曾把这条巨川称为圣路易河;而印第安人,则用他们的夸张说法,把它称为“诸水之父”:密西西比河。
    密西西比河发源于我在前面所说的两大地区的交界处,源头距分隔这两大地区的高原的最高点不远。
    在这最高点附近,还流出另一条河。它几经回转,流入北极的海洋。密西西比河本身的河道,有一个时期似乎并不稳定。它曾多次改道,只是在缓缓流出湖区和沼泽地带之后才稳定流向,最后缓缓流向南去。
    密西西比河有时在大自然给它挖出的粘土质河床中静静地流过,有时因暴雨而变成洪流,流程1000多里约。
    在离河口近600里约处,水深平均已达15英尺。载重300吨的船舶,可自河口上溯200里约左右。
    有57条可通航大河向它供水。据计算,在密西西比河的支流中,有一条长1300里约,一条长900里约,一条长600里约,一条长500里约,四条长200里约。至于从四面八方汇入其中的无数小河,就不必提了。
    密西西比河流经的河谷,好象专门为它而创造的。这条大河既有为善的意志,又有作恶的意志。在这方面,它俨然如神。在近河地方,大自然展出一片用之不竭的沃野;离河越远,草木也就越稀疏,土地也就越贫瘠,万物也就越羸弱衰败。地壳上任何一处巨大变动留下的痕迹,都没有象在密西西比河谷这里清晰可辩。流域内的一切景象,都是水的作用的证明。歉收和丰年,都是水的创造。古代大洋的海水,在今日的谷底沉积下厚厚一层适于植物生长的沃土,而且在水退时把它冲得平平坦坦。河的右岸是一望无际的平原,平坦得就象农民用磙子轧过一样。而离山越近,土地也就变得越不平坦和贫瘠。可以说这里是千里峥嵘,古老的嶙峋岩石到处可见,就像一架一架骷髅立在那里,筋肉早已被时间吃掉。
    地表是一层由花岗岩风化而成的沙子,镶嵌着一些形状不规则的岩石。一些植物好不容易排除这些障碍,才得以冒出它们的幼芽。有人说,这是一片布满一座巨大建筑物的残垣破壁的沃野。经过考察,不难看出这些岩石和沙子,在成分上与落基山的嶙峋不毛山顶上的沙石毫无二致。在谷底沉积出土地以后,洪水毫无疑问又把一部分岩石从山上冲下来。这些岩石从斜坡上滚动下来,你推我挤,彼此冲撞,最后停在它们原来所在的山巅的脚下。(A)
    总之,密西西比河大河谷是只有上帝才能给人们准备出来的最好住所。但在目前,它还是一大片荒漠。
    在阿勒格尼山的东侧,位于这条山脉的山麓和大西洋之间的,是一条由岩石和沙子构成的长岗,看来是海水退泻时留下来的,这个长条地带的平均宽度只有48里约,但它的长度却达390里约。美洲大陆这一地区的土地,只给开垦者的劳动准备了困难。这里的草木不茂,而且种类单调。
    正是在这一条荒凉无人的海岸,首先聚来了披荆斩棘的强人。也正是在这一条不毛的沙嘴地带,成长和壮大起日后诞生美利坚合众国的英国殖民地。今天,实力的中心也还是在这里。而在它的西面,行将掌握这个大陆的伟大民族的积极力量,正在悄悄地集聚。
    当欧洲人最初登上安的列斯〔西印度〕群岛的海岸,和不久以后又登上南美大陆的时候,他们以为来到了诗人们吟咏的仙境。海面闪耀着热带特有的磷光,海水清澈得使航海者可以看到海底。小岛星罗棋布,好象是一个一个花篮漂在静静的海面。在这迷人的地方,极目所及的一切,好象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准备的,或为了使人享受而安排的。大部分树木挂满了富于营养的果实;而一些对人用处不大的果实,则因其彩色鲜艳缤纷而使人目悦。在由芬芳的柠檬树、野生的无花果树、圆叶的桃金娘树、带刺的金合欢树和夹竹桃树汇成的丛林里,一条条缀满鲜花的美洲野藤把所有的树木连接起来,一群群在欧洲没有见过的飞禽展翅显示其深红色和天蓝色的华丽羽衣,并配以与充满活力和生命的大自然完全和谐的鸣声大合唱。(B)
    在这种辉煌的外表之下隐藏着死亡,但人们当时并未察觉,反而沉湎于这种环境的气氛之中。我还不知道有什么消极影响,曾象这种环境使人只顾眼前而不管将来。
    北美的情景与此不同。在北美,一切都是严肃的、郑重的和庄严的。只能说这里是为使智力有用武之地而被创造的,而南美则是为使感官有享娱之处而被创造的。
    汹涌多雾的海洋冲刷着岸边,大自然用花岗岩的石块和沙粒给海岸系上一条腰带。海岸的树木茂密成荫,红松、落叶松、常绿栎、野橄榄和桂树长得无比粗壮。
    横越这第一条腰带之后,便进入中央森林的绿荫。在这里,东西两半球所出产的巨大乔木并肩生长,法国梧桐、梓树、糖枫、弗吉尼亚白杨与栎树、山毛榉、椴树枝叶交臂。
    在这些森林里,也象在由人工管理的森林里一样,死亡在不断地夺取生命,但无人去收拾砍伐的迹地。因此,弃枝和残木日积月累,层层堆砌,以致没有时间使它们赶快腐烂而为新树的生长让出地方。但是,在这些弃枝和残木的底部,繁殖的活动仍在不断进行。蔓生植物和杂草终于克服一切障碍,爬上枯树和倒木,从这些朽木身上附着的尘土吸取养分,顶起并穿破覆盖着它们的干瘪树皮,为自己的新芽打开一条道路。因此,死亡可以说在这里又帮助了生命。生与死对峙,两者好象有意混合和交换它们的成果。
    这些森林的深处幽暗不明,人力尚未疏导的千百条小溪使森林里经常潮湿。在林荫里,难得看到某种鲜花、野果或飞禽。
    一棵老朽树木的倒地声,一条河流的跌水声,野牛的叫声,风声,是打破这里的大自然沉寂的唯一音响。
    在大河以东,森林已经消失一部分;在森林消失的地方,铺着无边无际的大草地。究竟是大自然在其千变万化的运动中不肯给这些沃野撒下树种,抑或是覆盖这片沃野的森林往昔被人破坏?这是一个无论是传说还是科学研究都未能解答的问题。
    但是,这些一望无际的荒凉土地,并不是从来没有人烟。
    一些居无定所的部落,曾分布在森林的树荫下或大草地的绿野上许多世纪。从圣劳伦斯河河口到密西西比河三角洲,从大西洋到南海〔太平洋〕,其间分布的这些野人具有相似之处,足以证明他们出于同源。但是,他们又与现在已知的一切人种有所不同。FK 他们既不象欧洲人那样白,又不像大多数亚洲人那样黄,也不像黑人那样黑。他们的皮肤微红,头发长而发亮,嘴唇很薄,颧骨甚高。美洲野蛮部落所操的语言,虽然在词汇方面各部落之间有所不同,但却服从于相同的语法规则。这些语法规则,有许多地方与现在已知的规范人们语言结构的语法规则有所不同。
    美洲土著的方言似乎掺进了新的成分;这表明进来了新成分的人,其智力是现代的印第安人所难以达到的。(C)
    这些部族的社会情况,在许多方面也与旧大陆的不同。他们一直在自己的荒凉天地里自由繁殖,从来未与比他们文化高的种族接触过。因此,他们那里一点也不象曾经一度文明而后又堕入野蛮状态的民族那样是非不明和善恶不分,更不象后者那样因无知和败俗而腐化堕落。印第安人的一切都是自生自长的:他们的德行,他们的恶习,他们的偏见,都是他们本身的产物。他们是在天然的野生独立状态下成长起来的。
    在文明开化的国家,有些人之所以粗野化,不仅由于他们本身无知和贫困,而且由于他们天天与文明人和富人接触。
    他们的苦难菲薄生活,每天都在同某些同胞的幸福和权势对照,同时激起他们内心的怒火和恐惧;而他们的自卑感和依附感,既使他们发愤,又使他们屈辱。他们的这种内心状态,也表现在他们的举止言行上,所以他们都是既傲慢又卑鄙。
    这种情况的确凿无疑,依靠观察不难证明。有些人在贵族制度的国家,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粗野;而繁华城市里的人,又比乡间人粗野。
    在有钱有势的人聚 集的地方,软弱和贫穷的人由于自己的地位卑下而受压迫。由于找不到机会使自己重新获得平等,他们便完全处于绝望之中,而自甘践踏为人的尊严。
    身分悬殊造成的这种恶果,决不见于野蛮人的社会。印第安人虽然无知和贫困,但大家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当欧洲人最初来到北美的时候,那里的土著居民还不知道财富的价值,对文明人利用财富获得的享受也不在意。但是,他们的举止毫不粗野,反而习惯于谦让持重,表现出一种贵族式的彬彬有礼的风度。
    印第安人平时温存而又好客,但在战时表现的残忍却又超过人心凶狠的已知限度。他们为了搭救一个夜里敲门求宿的生人,可以甘冒自己饿死的危险。但是,他们又能亲手撕碎俘虏的仍在颤动的四肢。古代的一些非常出名的共和国,从来没有显出过现时生活在新大陆的荒野森林里的人那种最大勇气、最高傲精神和最坚定自尊心。欧洲人最初在北美登岸时,当地人并未大惊小怪。欧洲人的出现既未引起他们的嫉妒,又未引起他们的恐惧。他们能与自己的同类——人,打架争吵吗?印第安人能够无所需求地过活,苦而无怨。载歌而死FM 。像人类大家庭的其他所有成员一样,这些野蛮人也相信有一个美好世界的存在,并以一些不同的名称称呼创造宇宙的上帝而加以崇拜。他们对于一些伟大的知性真理的看法,一般说来是简单的,但富于哲理。(D)
    尽管我们在这里对其性格作了描述的这个民族十分原始;但是毋庸置疑,另一个在许多方面都比他们开化和进步的民族,曾在这个地区发达得远远超过他们。
    一个模糊但广泛流传于大西洋沿岸大部分印第安部落的传说,告诉我们这个民族的一些部族原先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在俄亥俄河两岸和整个中央盆地,还时常可以看到一些人造的土丘。挖到这些古冢的内部,可以见到人骨、奇形怪状的器皿、武器、金属制造的用具或现存的种族已经不知道用途的各种工具。
    现代的印第安人,已经不能提供有关这个早已消失的民族的历史的任何资料。300年前发现美洲时生活在那里的人,也没有说过任何可以据以作出一个假说的故事。一些留下来的传说,那些容易遭到破坏而又不断发现的遗迹,也没有提供任何线索。但是,我们的千千万万的同类,确实在那里生活过,这是没有疑问的。那末,他们是何时到那里来的呢?他们的起源、命运和历史曾是怎样的呢?他们是在何时和怎样被消灭的呢?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
    真是怪事!一些生存得好好的民族,竟从地球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以致他们的族名都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他们的语言都已失传,他们的荣誉也象没有回响的声音那样消失得干干净净。但是我认为,还有一样东西可以使人想起他们,那就是他们留下的可以纪念他们的过去的坟墓。因此,人类劳作的最经久的纪念物,还是最能再现人生空虚和苦难的坟墓!
    尽管我们描述的这个广袤地区当时住有许多土著部族,但是仍然可以有理由说,在它被发现的时候还是一片荒凉。印第安人虽然占据在那里,但并没有拥有它。人要靠农业来占有土地,而北美的先民却以狩猎为生。他们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他们的不可遏止的激情,他们的种种恶习,也许还有他们的野蛮人品德,使他们走上了不可避免的毁灭道路。这些部族的灭亡,始于欧洲人登上他们的海岸之日,后来又接着一直进行,今天正接近于告成。上帝在把他们安置在新大陆的富饶土地上时,似乎只给了他们暂时的使用受益权。他们住在那里,好象是在·等·待别人到来。那些十分适于经商和开工厂的海岸,那些深水河流,那个用之不竭的密西西比河大河谷,总之,整个这片大陆,当时好象是为一个伟大民族准备的空摇篮。
    就是在这里,文明人已在试建基础全新的社会,并首次应用当时人们尚不知道或认为行不通的理论去使世界呈现出过去的历史没有出现过的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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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3:1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他们未来的重大影响
  知道民族的来源,有利于理解其社会情况和法律——
    美洲是唯一可以查清一个伟大民族的源流的地区——当初移居英属美洲的一切人在哪些方面彼此相似——他们在哪些方面彼此不同——对于当初定居在新大陆海岸的一切欧洲人的评论——向弗吉尼亚殖民——向新英格兰殖民——
    新英格兰首批居民在祖国时的性格——他们到达新英格兰——他们的首批法律——社会契约——借用摩西立法的刑法典——宗教热情——共和精神——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的严密一致
    一个人生到世上来,他的童年是在欢乐和玩耍中默默无闻地度过的;接着,他逐渐长大,开始进入成年;最后,世界的大门才敞开让他进来,使他同成年人往来。到这时候,他才第一次被人注意研究,被人仔细观察他在成年才冒出的恶习和德行的萌芽。
    如果我没弄错的话,我认为这个看法是个极大的错误。
    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外界投在他还不明亮的心智镜子上的初影,应当考虑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支配他一生的偏见、习惯和激情的来源。可以说,人的一切始于他躺在摇篮的襁褓之时。
    一个民族,也与此有些类似。每个民族都留有他们起源的痕迹。他们兴起时期所处的有助于他们发展的环境,影响着他们以后的一切。
    如果我们能够查清社会成员的来历,考察他们历史的最初遗存,我毫不怀疑我们会从中发现他们的偏见、习惯、主要情感和最终构成所谓民族性的一切的主要原因。这使我们可以找到对早先约定成俗而今似与流行风尚抵触的惯例的解释,找到对好象与公认的原则对立的法律的解释,找到对社会上到处可见的一些不相连贯的见解的解释。这些见解就象昔日勉强吊在旧建筑物穹窿下的破链子,由于什么也禁不住而断成数段,连不在一起了。由此也可以解释,一些民族何以被一种似乎不可知的力量推向他们本身也未曾料到的结局。但是,至今对事物一直缺乏这种研究。直到民族衰老的时候,人们才用分析的眼光去研究这个民族;而当民族终于想到回顾它的摇篮时期的时候,时间已把摇篮时期蒙上一层乌云,而无知和傲慢又用一些离奇传说把它包围起来,使人见不到它的真面目。
    美国是唯一可以使人看清它的社会的自然而顺利成长的国家。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州的起源对各州的未来的影响。
    当欧洲的各族人民在新大陆登岸时,他们的民族性的特点已经完全定型,其中每个民族各有不同的相貌;而且由于他们的文明程度已经达到使他们可以研究自己的地步,结果给我们留下了有关他们的观点和法律的真实记录。我们对于15世纪人的了解,几乎与我们对同时代人的了解同样清楚。
    因此,美国使早先时代的无知和愚昧为我们制造的假象大白于天下。
    美国社会的建成时间距今不久,这使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它的各项因素,只是达到能够判断这些因素的发展结果还为时尚早,但我们这一代人好象命定要比前人能对人世沧桑看得更清。上帝给了我们一束我们的祖先不曾具有的火綼e,用它照亮我们的智慧,使我们得以找出我们的祖先由于愚昧而没有看到的决定各族人民命运的基本原因。
    在仔细研究美国的历史之后,再深入考察它的政治和社会情况,便可以确信:在美国,任何一种见解,任何一种习惯,任何一项法律,而且我敢说任何一个事件,都不难从这个国家的起源当中找到解释。因此,本书的读者将在本章看到以后所要叙述的一切的萌芽,找到可以几乎启开全书的钥匙。
    在不同时期迁居于现今美国境内的移民,彼此之间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他们各有自己的目的,并各以不同的原则治理自己。
    但是,这些人之间却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他们发现大家都有类似的遭遇。
    语言的纽带,也许是能够把人们联合起来的最有力的和最持久的纽带。当时,全体移民都说同一种语言,都是同一民族的儿女。他们出生在一个许多世纪以来一直鼓动教派斗争的国家。在这个国家,各个教派不得不轮番把自己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它们的教徒在这种激烈的宗派斗争中接受了政治教育,他们比当时的大部分欧洲人更熟悉权利观念和真正自由的原则。在移民初期,自由制度的茁壮萌芽即地方自治,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英国人的习惯之中,而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也随着地方自治被带进都铎王朝的核心。
    当时,使基督教世界动荡不安的宗教纷争正在进行。英国也近于狂热地参加了这一新的角逐。英国居民的性格本来是审慎持重的,而现在却变得严厉和喜好争论。人们在这一智力竞赛中大大增加了知识,头脑受到了深刻的训练。在争论宗教问题期间,他们的民情变得更加好了。英国民族的这一切一般特点,也多少反映在前往大西洋彼岸寻求新的未来的英国儿女的身上。
    另外,我们以后还有机会回来叙述的一个特点,不仅适用于英国人,而且也适用于法国人、西班牙人和接连前往新大陆定居的一切欧洲人。欧洲人新建的一切殖民地,如果说不是发展了完全民主的萌芽,至少可以说是保存了这个萌芽。
    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有二:可以说移民在离开祖国的时候,一般都没有你比我优越或我比你优越的想法,认为幸福的人和有权有势的人都不会去流亡,贫穷和灾难是平等的最好保障;
    但是,也有一些富人和大领主因为政治或宗教纷争而被赶到美洲,在那里制定了一些贵贱有别的法律,而人们不久就发现美洲的土壤与领主贵族制度格格不入。人们认为,为了开发这块不易开发的土地,只有依靠土地所有者本人的不断努力和经常关心。虽然有了土地,但土地的出产并未多得使地主和农民可以同时致富。因此,土地自然被分成许多小块,由所有者自己耕种。但是,贵族制度的基础正是土地,贵族只有依靠土地才能生存,而这里既没有贵族赖以存在的特权,又没有贵族赖以继续存在的身分制度。土地一旦依靠继承制度相传,就会出现贵族。一个民族可能有许多富人又有大量穷人,但这种富贵如非来自土地,只能说这个民族内部有贫富不均,而且严格说来,它没有贵族阶级。
    因此,英国的所有殖民地,在建立的初期,彼此之间便很象一个大家族。从它们坚持的原则来看,它们好象都命定要去发展自由,但不是它们祖国的贵族阶级的自由,而是世界历史上从未提供过完整样板的平民的(Bourgeoise)和民主的自由。
    但在这样的清一色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必须加以说明的细微差别。
    可以把英裔美国人这个大家族分为两大支:一支在南,一支在北,至今仍是各自发展,没有完全混合在一起。
    弗吉尼亚接纳了第一个英国殖民地。移民于1607年到达这里。这个时期,欧洲还一心迷恋于认为开采金银可使国家致富的思想。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思想,它曾给醉心于它的欧洲各国造成甚于战争和全部坏法律加在一起所带来的贫困;而在美国,它则夺去了多于这两者加在一起所致死的人命。一些寻找黄金的人,都被送往弗吉尼亚。这些人既无才干,又乏品德;他们的暴躁而喜欢闹事的性格,给初建的殖民地制造了混乱,并导致了殖民地的发展忽缓忽快。随后,才有工农业者到来。他们虽然比较讲究道德和性情温和,但在任何方面并不怎么高于英国的下等阶级。既没有高尚的观点,又没有深思熟虑的设想,去指导建立新的制度。殖民地刚刚建立起来以后,又引进了蓄奴制,而这正是后来对整个南方的性格、法律和未来发生巨大影响的主要事件。
    正如我们以后将要说明的,蓄奴制是对劳动的玷辱;它给社会造成了好逸恶劳的恶习,而随着这种恶习而来的,则是无知、高傲、浮夸和奢侈。它使人的思想颓靡和行动懒散。
    蓄奴制的影响,再加上英国人的性格,可以解释南方的民情和社会情况的由来。
    都是来自同一个英国,但在北方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景。请允许我对此略作详细的说明。
    正是在北方的几个英国殖民地,即在人们通称为新英格兰的诸州,产生了成为今天的美国社会学说的基础的几个主要思想。
    新英格兰的这些主要思想,首先传到相邻的各州,接着又扩散到比较远的各州,最后可以说席卷了整个联邦。现在,它们的影响已经超出国界,遍及到美洲世界。新英格兰的文明,象高地燃起的大火,除烤暖了周围地区之外,还用它的光辉照亮了遥远的天边。
    新英格兰的建立,呈现出一片新的景象。这里发生的一切,都是独特无双的。
    几乎所有殖民地的最初居民,不是没有受过教育、没有家业、因为贫困和行为不轨而被赶出自己故乡的人,就是一些贪婪的投机家和包工的把头。有些殖民地的居民还不能自称有这样的出身。比如,圣多明各就是由海盗们建立的。而在我们这个时代,英国的刑事法庭不是也在为澳大利亚提供人口吗!
    在新英格兰海岸落户的移民,在祖国时都是一些无拘无束的人。他们在美洲的土地上联合起来以后,立即使社会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景象。在这个社会里,既没有大领主,又没有属民;而且可说,既没有穷人,又没有富人。按百分比来说,他们的文明程度高的人,多于我们今天欧洲的任何国家。
    他们所有的人,也许没有一个例外,都受过相当良好的教育,而且有很多人还因才学出众而闻名于欧洲。其余的殖民地,都是由未携家眷的冒险家们建立的;而定居于新英格兰的移民,则带着良好的秩序和道德因素,同妻子儿女一起来到荒凉的土地。但是,特别使他们与其余所有移民不同的,是他们具有创业的目的。他们并非迫不得已离开故土,而是自愿放弃了值得留念的社会地位和尚可温饱的生计的。他们之远渡重洋来到新大陆,决非为了改善境遇或发财;他们之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满足纯正的求知需要;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去使一种理想获致胜利。
    这些移民或他们自己喜欢称谓的朝圣者,属于英国的一个因教义严格而得名清教的教派。清教的教义不仅是一种宗教学说,而且还在许多方面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理论。
    因此,它给自己树立了一些极其危险的敌人。清教徒在祖国受到政府的迫害,感到自己所在社会的日常生活有损于自己教义的严格性,所以去寻找世界上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以便在那里照旧按原来的方式生活和自由崇拜上帝。
    摘几段引文,将比我们的赘述更能说清这些虔诚的冒险家的精神。
    研究新英格兰早期历史的纳撒尼尔莫尔顿开宗明义说:“我一直认为,把我们祖辈在建立这块殖民地时蒙受上帝如此多方面、如此仁慈的关怀,用文字记录下来,使后代永远记住上帝的仁慈,乃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凡是我们见到的,凡是我们从祖辈那里听到的,都应当叫我们的子女知道,以使我们的后代懂得赞颂上帝,使上帝的仆人亚伯拉罕的后裔和上帝的选民雅各的子孙永远记住上帝的奇妙作为(《诗篇》第105篇第5、6节)。要使他们知道上帝如何把葡萄带到荒野,如何栽上葡萄而把异教徒撵走,如何整备出种葡萄的用地,而把秧苗的根深深植入土内,以及后来又如何让葡萄爬蔓而布满大地(《诗篇》第80篇第13、15节)。不仅如此,还要他们知道上帝如何引导他的子民走向他的圣所,而定居在他遗赐的山间(《出埃及记》第15章第13节)。这些事实一定要使他们知道,以使上帝得到他应得的荣誉,让上帝的荣光也能被及作为工具为他服务的圣徒们的可敬名字。”
    读完这段开场白,不能不在心中留下一种宗教的庄严印象,好象从中看到一种古风和闻到一种《圣经》的馨香。
    鼓舞着这位作者的信念,加强了他的语言的分量。现在,在读者的眼里,如同在作者的眼里一样,这些人已经不是漂洋过海去撞大运的一小撮冒险家,而是被上帝亲自撒在一片预定的大地上的伟大民族的种子。
    作者接着又以这样的方式描述了最初几批移民的去国离乡情景:
    “于是,他们离开了自己休养生息的这座城市(德尔夫特—哈勒夫特),但他们是心安理得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此生是朝圣者和异乡人。他们不留恋世间的东西,而是眼望上苍,认为那里才是他们亲爱的故乡,上帝已在那里为他们准备了神圣的城市。他们终于到达停着船只的港口。一大群不能与他们同行的亲友,也情不自禁地陪他们来到这里。大家一夜没有睡觉,在倾吐友情、诚恳交心和表达基督徒的真正慈爱的谈话中度过一夜。第二天,他们上船了,可是亲友们还想在船上陪伴他们一会。就在这个时候,大家深深地叹息,双眼泪如雨下,长时间地拥抱,虔诚地祈祷,使陌生人都为之感动。开船的信号发出来了,他们都跪了下来,他们的牧师眼泪汪汪,仰望天空,祈求上帝赐福。最后,他们相互道别,而这次离别对他们大多数人来说将是永别。”
    这批移民约有150人,其中还有一些妇女和儿童。他们的目的是在赫德森河岸建设一个殖民地。但是,他们在大西洋中漂泊了很长时间之后,却被迫在新英格兰的不毛海岸,即在今天建立起普利茅斯镇的地方登陆。朝圣者们上岸时登上的那块巨石,今天依然可见。
    我方才提到的这位历史家说:“但在我们大篇长叙之前,我们要略述一下这群苦命人上岸后的情景,赞美赞美上帝拯救他们的恩德。
    “他们现已渡过宽阔的大西洋,到达他们此行的目的地。
    但既无亲友来迎接他们,又无房屋来供他们栖身。当时正值隆冬,而知道我们这里的气候的人都熟悉冬天是凛冽的,这里常有狂风来袭。在这样的季节,到熟悉的地方去旅行都有困难,更不用说在一无所知的海岸上安家了。他们的周围满目凄凉,一片荒芜,到处都有野兽和野人。他们不知道这些野人有多么凶狠和有多少人数。大地已经封冻,上面布有树林和灌木丛。到处都是未开化的野蛮景象。他们回头望去,只是把他们与文明世界隔开的那片一望无际的大西洋。为了能够得到一点慰藉和希望,他们只能仰首求天。”〔后一段是对莫尔顿原文的释义〕不要认为清教徒的虔诚仅仅是说在嘴上,也不要以为他们不谙世事的道理。正如我在上面说过的,清教的教义既是宗教学说,又是政治理论。因此,移民们在刚刚登上纳撒尼尔·莫尔顿描述的不毛海岸,第一件关心的事情就是建立自己的社会。他们立即通过一项公约,内称:“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为了使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的荣誉,特着手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谨在上帝的面前,对着在场的这些妇女,通过彼此庄严表示的同意,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参看《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7页及以下几页〕此事发生于1620年。从此以后,移民工作一直没有停止。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震荡不列颠帝国的宗教和政治激情,每年都把一批批各派教徒赶到美洲海岸去。在英国,清教徒的主力一直是中产阶级,而大部分移民也正是来自这个阶级。新英格兰的人口迅速增加,而当等级制度仍在祖国将居民强行分为不同阶级的时候,殖民地却出现了社会的各部分日益均质化的新景象。这种在古代不敢梦想的民主,已从古老的封建社会之中强大无比地和全副武装地冲了出来。
    英国政府不难看到,这样的大批移民可以带走骚乱的种子和新生的革命分子,所以它很满意。它全力促进这种移民,而对那些来到美洲的土地上寻找避难所以逃脱本国的严刑峻法的人的命运,则觉得不必关心。可以说,新英格兰是交给人们去实现他们的梦想的地区,而这个地区也将让革新者去放手实验。
    英国的殖民地是使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们一向比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享有更多的内政自由和更大的政治独立。但是,这项自由原则在任何地方都不如在新英格兰各州实施得完整。
    当时,一般人认为,新大陆各处的土地,由哪个欧洲国家首先发现,就属于哪个国家。
    到16世纪末,几乎北美的全部海岸地带,就这样变成了英国的领土。不列颠政府在这些新领地上采用的统治方式,因地而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国王将新大陆的一部分委托给他任命的一名总督,在他的直接命令下代他治理这块地方。欧洲的其余国家,也都采取了这样的殖民制度。有时,国王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这时,管理民事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之手,这个人或这些人在王权的监督和控制下出售土地和管理居民。最后,第三种制度,是授予一定数量的移民以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不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
    对自由如此有利的这第三种方式,只曾在新英格兰实行。
    1628年,一份具有这种性质的特许状,由查理一世授给前往马萨诸塞建立殖民地的移民。
    但是,对于新英格兰的各殖民地来说,一般只是在它们的存在已为既成事实之后很久,才对它们赐给特许状的。普利茅斯、普罗维登斯、纽黑文、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均是在没有得到母国的援助和几乎没有让母国知道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新移来的居民虽然并不否认宗主国的无上权威,但他们并没有去宗主国寻找权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政权;只是三、四十年之后,在查理二世在位时期,这些殖民地的存在才根据皇家的特许状而合法化了。
    因此,在浏览英格兰的早期历史和立法文献时,很难见到把移民同其母国联系起来的纽带。我们看到这些移民每时每刻都在独立自主地行使主权。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行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公安条例,自己立法,好象他们只臣服从上帝。
    再没有比这个时期的立法更独特和更富于教益的了。今天美国在世界面前暴露出来的主要社会问题的谜底,正可以从这个时期的立法中找到。
    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中,一个最有特色的法令集,是规模不大的小州康涅狄格在1650年颁布的法典。
    康涅狄格的立法者们,先从制定刑法开始。在制定刑法时,他们想出一个奇怪的主意,从《圣经》里找来一些条文。
    这部刑法的开头说:“凡信仰上帝以外的神的,处以死刑。”
    接着,有十条到十二条是逐字从《申命记》、《出埃及记》和《利未记》抄来的同类性质的条文。
    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儿子虐待父母,也处这种严刑。就这样,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竟被用于一个人智已经开化和习俗十分歧素的社会。结果,从未见过死刑这样多定于法律之内和用于微不足道的罪行。
    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刑法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方面,所以他们总是重视良心问题,简直没有一件恶行不被列入惩治的范围。读者可能已经感到,这些法律对于通奸和强奸的处分是过于严厉了。两个未婚男女之间的私通,也要受到严惩。这时,法官有权对罪犯处以下述三种惩罚之一:罚款、鞭笞和强令结婚。如果纽黑文昔日法庭的记录可信的话,则这类判决并不稀少。我们见到一个判决于1660年5月1日的案件,它对一个年轻女子兼处罚款和申斥,因为她被控出言不逊和让人吻了一下。1650年法典载有很多预防性惩罚措施。这个法典对怠惰和酗酒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小酒馆主卖酒给每个用客,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而一句谎言,只要它有害,就会受到罚款或鞭笞的处分。在其他方面,立法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欧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伟大原则,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而且往往对愿意按照一种与他们不同的仪式去礼拜上帝的基督徒处以死刑。最后,立法者的热情有时还使他们管其他们不该管的事情。比如,在这同一部法典里,就有禁止吸烟的条款。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而且居民的习俗比法律还要严格和富于清教派的色彩。1649年,在波士顿竟成立一个以劝阻人们蓄留长发的浮华行为为目的的庄严协会。(E)
    这样的偏颇,无疑有辱于人类的理性。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
    这样的刑法深深地打上了狭隘的宗派精神的烙印,以及因受迫害而更加激烈并在当时尚激荡于人们心中的各种宗教激情的烙印。但除这种刑法之外,尚有一组与它有某种联系的政治方面的法律。这组法律虽订于二百年前,但似乎比我们现代的自由精神还先进得多。
    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这些基本原则已被新英格兰采用和大加发展,而欧洲的任何一个国家至今还未敢去尝试。
    在康涅狄格,选民团一开始就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而且这种作法的意义立刻就被人们所理解。当时,这些初期居民的财产几乎完全平等,而他们的知识水平也相差无几。
    在这个时期,康涅狄格的全体行政官员,包括州的总督在内,都是选举产生的。
    年满16岁的公民,都有义务拿起武器。他们组成本州的国民军,自己委任军官,随时准备开赴前线守土。
    在康涅狄格以及其余所有新英格兰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地方自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
    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都始于社会的上层,然后逐渐地而且是不完整地扩及社会的其余不同部分。
    在美国,可以说完全相反,那里是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
    在新英格兰,乡镇的政府在1650年就已完全和最终建成。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己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情感、义务和权利而努力奋斗。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各殖民地仍然承认宗主国的最高权力,君主政体仍被写在各州的法律上,但共和政体已在乡镇完全确立起来。
    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新英格兰的乡镇没有采用代议制的法律。在新英格兰的乡镇,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也象在古雅典一样,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
    仔细研究美国共和政体的这段早期的法律之后,我们对立法者的这种管理才能和先进理论表示惊讶。
    显而易见,他们具有的社会应对其成员负责的思想,就比当时欧洲的立法者的这种思想崇高和完整得多,他们为社会规定的义务,在其他国家至今还被忽视。在新英格兰各州,自建州之初,就以立法保证穷人能够过活;采取严格的措施养护道路,并指定官员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乡镇有各种公事记录簿,以记载公民大会审议的结果,登记公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设置文书负责管理这些记录簿;设置官员负责经管无人继承的财产,检查被继承的地产的边界;还设有若干以维持乡镇的公共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官员。
    法律里订有许许多多细则,预为照料和满足社会的大量需要。在这一方面,今天的法国犹会觉得自愧不如。
    但是,从根本上说,能够显示美国文明的最突出特点的,还是有关国民教育的法令。
    有一项法令说:“鉴于人类之敌撒旦以人的无知为其最有力的武器,鉴于应当让我们祖先的智力禀赋不再被埋没,鉴于儿童教育是本州的主要关心事项之一,兹依靠上帝的帮助”,接着列出一些条款,其中规定在乡镇设立学校,责成居民出资办学,对不出资者给予巨额罚款。在人口多的县份,以同样方式设立高一级的学校。城市的行政当局应当督促家长送子女入学,并有权对违抗者处以罚款;如果继续违抗,社会便承担起家长的责任,强制收容和教育儿童,并剥夺其父亲的天赋的、但被他用于不良目的的权利。读者从这项法令的序言无疑会看到:在美国,启发民智的正是宗教,而将人导向自由的则是遵守神的戒命。
    对1650年的美国社会匆匆一瞥之后,再来观察欧洲的社会,特别是欧洲大陆的社会,使人感到大为吃惊的是:17世纪初,在欧洲大陆,君主专制政体却在中世纪的寡头政治自由和封建主义自由的废墟上到处取得胜利。大概,在大放异采和文艺繁荣的这部分欧洲,权利的观念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被人完全忽视,人民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更少参加政治生活,真正自由的思想从来没有象这一时期更少占据人的头脑。然而,就在这一时期,欧洲人还没有想到的或被他们轻视的这些原则,已在新大陆的荒野中公布出来,并已成为一个伟大民族的未来信条。人类理性的一些最大胆设想,竟在一个不被人重视、连任何政治家无疑都不屑于侧身其中的社会里付诸实现了;而人的具有独创精神的想象力,也就在这里想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立法制度。在这个还没出过将军、也没有出过哲学家和作家的默默无闻的社会里,却有一个人能够当着一群自由人的面站立起来,在大家的喝采声中,对自由做出了如下的绝妙定义:
    “我们不能安于我们因独立而应当得到的一切。实际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它忍受不了一切规章制度。实行这种自由,我们就要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当起来反对它!
    但是,还有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有必要,应当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
    我所讲的,已经足以说明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这种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成分结合的产物(这个来源应当经常记在心中),而这两种成分在别处总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分,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既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护者,又是大胆的革新者。尽管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失于偏颇,但他们却不怀任何政治偏见。
    因此,出现了两种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敌对的趋势。无论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这两种趋势到处可见。
    人们出于宗教观念而抛弃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我们尽可完全相信,他们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享受,确实付出了相当高昂的代价。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几乎又以同样的狂热去寻求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天堂在彼世,而幸福和自由却在此生。
    在他们看来,政治原则、法律和各种人为设施,好象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加以改变和组合。
    在他们面前,社会内部产生的束缚社会前进的障碍低头了,许多世纪以来控制世界的旧思想吃不开了,一条几乎没有止境的大道和一片一望无际的原野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在这平原野上驰骋,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但在它到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便自动停下,颤抖起来,不敢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放弃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去揭开圣殿的帷幔,毕恭毕敬地跪倒在它未加争辩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预先决定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经常变动,互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在前一个世界,是消极然而又是自愿的服从;而在后一个世界,则是轻视经验和蔑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容的趋势,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
    宗教认为公民自由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则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宗教在它本身的领域内是自由和强大的,满足于为它准备的地位,并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最好。
    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
    (?E)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到世上来,他的童请读者不要从上述的一切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初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无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非起因于这些东西,因为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同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象是根据一种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假如这些英国殖民地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假如它们的起源已随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我只引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和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
    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非总是有钱可交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假如他不得不在狱中等候公道,那他的被迫关押很快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相反,富人在民事案件中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他们虽然犯了罪,却可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可以躲藏起来。因此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还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具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只有在英国能够找到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因为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是英国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是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数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民族的大部分成员不解其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而是不加思索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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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3:4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社会情况一般说来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但是,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因此,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情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本质上是民主的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南方推行的一些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产生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把平等推行到极限——学识上的平等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可以有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居于其余一切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自各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具有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在上一章说过,在新英格兰海岸定居的移民,彼此之间极为平等。既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部分。在这一地区,只是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认为它们是知识和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由于自己的声望而取得的权力,如果后来真是被儿子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该河西南,一直至佛罗里达,就不是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里,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他们把贵族制度的原则和英国的继承法也带到了这里。我已解释过美国未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发生作用,但在该河以东就作用不大。在南部,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有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却与欧洲贵族地主发生的影响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特权,奴隶给他们种地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从而他们对奴隶也不负保护责任。不过,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这个阶级有其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一般都成了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是一种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差别的贵族,容易考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没有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说来,他们仍是一个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阶级。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为美国革命提供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期,整个社会都处于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使人民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和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羁绊,极欲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以致个人的影响逐渐失去作用;习惯和法律开始向同一个目标前进。
    但在这里,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使我感到惊异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有使继承法对人间事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不错,它属于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对国家的社会情况具有异常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不过是社会情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确切无疑和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甚至可以说它也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依靠继承法,人可以拥有左右人类未来的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立法家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制定出来,他就大可休息了,因为实施这项法律以后,他便无事可做了,即这项法律将象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自行导向,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按照一定的方式制定的这种法律,随即把财产、不久以后又把权力积聚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它使地上冒出了贵族。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和按另一条道路发展时,它的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这时它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与权势。有时,它的进展快得使人吃惊,而在人们感到无法制止它的时候,甚至要想法为它设置种种障碍。
    人们想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是徒劳无功!它不是把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打得粉身碎骨,就是使它们化为齑粉。它迅速上升,然后又立即落到地上,扬起一阵飘载着民主的游荡风尘。
    当继承法指定和理由充足地判决一个人的财产由其子女均分时,可能产生两种效果。虽然两种效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也需要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
    由于实施继承法,每个财产所有者的死都会在财产上引起一场革命:不仅财产的主人换了,而且可以说财产的性质也变了。这样,财产在不断地被分割,而且越分越小。
    这是继承法的直接效果,也可以说是它的有形效果。因此,在法律规定平分遗产的国家,私人的财产,特别是地产,必然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是,如果让这种法律自行发展,其立法效果只有很久以后才能显示出来,因为在子女不超过两个的家庭(象在法国这样的国家,每家的子女人数平均不超过三个),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之后,独立生活起来也不会显得比父母穷。
    但是,平分遗产的法律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归属,而且也作用于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其他们的热情来支持这种法律。
    这些问题的效果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尤其是大的地产。
    在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分割。结果,家庭的声望几乎完全以土地体现。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和德行,依靠土地而永久流传下去。土地既是证明家庭的过去的不朽根据,又是维持其未来的存在的确实保证。
    而当继承法以平分原则为基础时,家庭的声望与保持土地完整之间的密切联系就遭到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庭,因为经过一代或两代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显然要越分越小,达到没有可分的为止。大地主的儿子如果人数不多,或者由于走运,而有幸使自己的财富未逊于父辈,那也不是如数拥有父亲的财产,因为他们除由父亲处继承下来的财产以外,还得有其他财产。
    但是,如果不让大地主因拥有土地而在感情、回忆、荣誉和野心上得到巨大好处,人们自可以确信,他们迟早会卖掉土地,因为卖掉土地会使他们得到巨大的金钱好处,流动资本会比其他资本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会更易于满足他们现实的欲望。
    大地产一经分割,就永远不会重新集聚,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大于大地主的,从而小地主的土地售价也要大大高于大地主的。因此,富人按低价出售大片土地以后,决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再按高价买进大块土地。
    所谓的家庭声望,常常是建立在满足个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人人都希望流芳千古,被子孙永久怀念。
    凡是在家庭声望不再生效的地方,个人的自私心就会取而代之。当家庭不再表示声望,而变成一种模糊、含混和不确定的存在时,每个人就只求目前的安乐,只想把自己这一代搞好,而不考虑其他了。
    因此,人人都不想使家庭永垂不朽,或至少不想用地产而用其他办法去使家庭流芳千古了。
    这样一来,继承法不仅给家庭完整保全财产带来困难,而且在剥夺家庭想要这样做的愿望,甚至可以说在强迫家庭与它合作来消灭自己。
    平分遗产的法律,以两种方式来执行:一是由物及于人,二是由人及于物。
    它用这两种方法,终于达到彻底改造土地所有制度,使家庭和财产迅速失去作用的目的。
    毫无疑问,我们法国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19世纪的法国人虽然天天目睹继承法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变化,但他们怀疑这个法律的效力。现在,我们每天都在自行推倒自己住宅的院墙,拆掉自己园田的围栏,看到这个法律在我们国土上的实施情况。虽然继承法已在我国发生很大作用,但仍有许多工作留待它去做。我们的回忆、观点和习惯为它设置了许多障碍。
    而在美国,继承法已接近完成它的破坏任务。正是在这里,我们才能研究它的主要后果。
    到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的各州几乎都已废除英国的继承制度。
    限嗣继承法已被修改得默认财产的自由流通。(G)
    第一代人逝去了,土地开始被分割。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割的速度越来越快。今天,只过了六十年多一点,社会的面貌已经全部改观,大地主家族几乎全部进入大众的行列。在大地主户数原来最多的纽约州,现在只有两户还勉强迫在行将溺死它们的旋涡之上。这些富裕公民的儿子们,现今都是商人、律师或医生了。他们大部分已经默默无闻。世袭等级和世袭特权的最后痕迹已经消失。继承法到处都在发挥其平均化作用。
    这并不是说,美国的富人没有别处多。我还没有见过哪一个国家的人比美国人更爱钱如命,哪一个国家的人比美国人更轻视财产永远平等的理论。然而在美国,财富却以难以置信的飞快速度在周转,而且经验表明,很少有上下两代全是富人的家庭。
    我所做的这幅着色不多的图画,还不能完全呈现出西部和西南部新建诸州的过去情景。在上一世纪末,一些大胆的冒险家开始涌进密西西比河流域。这等于又一次发现美洲。不久,大批的移民来到这里,一些从未听说过的乡镇突然出现于荒野。一些连名字还没有的州,出现后不久就要求加入美国联邦。在西部,我们可以看到民主达到了它的极限。在这些可以说是应运而生的州里,居民不过是昨天才踏上他们现在所在的土地。他们彼此之间刚刚认识,每个人都不知道其最近邻居的家史。因此,在美洲大陆的这一部分,居民不仅没有受到大家族和大财主的影响,而且没有受到因学识和德行而被人尊为贵族的人们的影响。在那里,没有一个人因为毕生在众人面前做了好事,而被授予使人尊敬的权力。西部新建的诸州虽然已经有了居民,但还没有形成社会。
    在美国,人们不仅在财富上平等,甚至他们本身的学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
    我认为,世界上再没有一个人口与美国大致相等的国家会象美国这样,无知识的人竟如此之少,而有学识的人又如此不多。
    在美国,初等教育人人均可受到,而高等教育却很少有人问津。
    这并不难理解,可以说这是我们上述的一切的必然结果。
    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是小康之家,所以不难获得人类的最起码知识。
    在美国,富人不多,所以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要就一门职业。但所有的职业,都需要经过一段学徒时期。因此,美国人只能在一生的早年专心于接受普通教育,而在十五岁的时候就参加了一种行业,因而他们的学校教育,在法国人开始接受学校教育之时就结束了。如果他们以后又到学校深造,那也是出于特殊的和赚钱的目的。他们之研究科学,犹如学习一门手艺。他们只注重可以立即见效的应用。
    在美国,大部分富人都是先穷而后富的;现在几乎所有的清闲人士,在青年时代都曾是忙人。因此,当他们可以有兴致学习的时候,已经没有时间专心读书;而当他们有时间专心读书的时候,又不再有学习的兴致了。
    因此,美国并不存在使求知的爱好随世袭的财富和悠闲而代代相传,从而以脑力劳动为荣的阶级。
    可见,美国人既没有专心从事脑力劳动的意志,又没有专心从事这一劳动的毅力。
    在美国,人的知识处于一种中等水平。所有的人都接近这个水平:有的人比它高一点,有的人比它低一点。
    因此,许许多多的人,在宗教、历史、科学、政治经济学、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具有大致相等的知识。
    智力的不等直接决定于上帝,人们根本无法防止这种不等的出现。
    但是,我方才所说的一切,并不妨做出如下的结论:人的智力尽管不等,而且是创世主这样决定的,但其发展的条件是相等的。
    由此可见,在美国自始就一向薄弱的贵族因素,今天即使没有完全被摧毁,至少也一筹莫展,以致已经难于对事态的进程发生任何影响。
    与此相反,时间、事件和法律却使民主因素不仅发展为占有支配地位的因素,而且变成唯一无二的因素。在美国,无论是家庭还是团体,现在都毫无影响可言,甚至稍微持久的个人影响也不多见。
    因此,美国在其社会情况方面呈现出一种非凡的现象。人在这里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比在历史上有记录的任何时代,都显得在财产和学识方面的更近乎平等,换句话说,在力量上更近乎平等。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
    这种社会情况的政治后果是不难推断的。
    不能认为平等在进入政界或其他界之后就不再发生作用。不要以为人们会永远安于在其他方面均已平等而只有一个方面不平等的局面,他们早晚要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
    然而,我只知道两种在政界建立平等的方法:不是把权赋予每一个公民,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
    因此,对于社会情况已达到英裔美国人这样地步的民族来说,就很难在人人有权和个人专权之间找到一种折衷办法。
    不必隐讳,我们描述的社会情况既易于产生上述两种后果中的前者,又易于产生其中的后者。
    实际上,有一种要求平等的豪壮而合法的激情,在鼓舞人们同意大家都强大和受到尊敬。这种激情希望小人物能与大人物平起平坐,但人心也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这并不是说社会情况民主的民族天生鄙视自由;恰恰相反,他们倒是对自由有一种本能的爱好。但是,自由并不是他们期望的主要的和固定的目的,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爱慕的对象。他们以飞快的速度和罕见的干劲冲向平等,如达不到目的,便心灰意冷下来。但是,除了平等之外,什么也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宁死而不愿意失去平等。
    但从另一方面说,当公民全都一律平等以后,他们就难于团结起来反对当局侵犯他们的独立了。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会强大得足以单枪匹马地进行胜利的斗争,而只有把所有人的力量联合起来的团结才能保住他们的平等。但是,这样的团结并非总是存在的。
    因此,不同的民族可能从同一社会情况得出两种完全不同,但又出于同源的政治后果。
    英裔美国人是在我们所说的这种两者之中必取其一的可怕诀择面前,第一个十分幸运地避开了专制统治的民族。他们的环境、来源、智慧,尤其是他们的民情,使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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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4:43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宰整个美国社会——美国人在他们革命之前就已实行人民主权原则——这次革命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发展——选举资格的逐渐而不可遏止的降低
    要想讨论美国的政治制度,总得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
    人民主权原则,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通常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但又不承认;
    即使有时它在片刻之间出现,人们也会立刻赶忙把它送回到圣殿的幽暗角落。
    民族意志,是任何时候的阴谋家和所有时代的暴君最常盗用的口号之一。一些人在某些当权人物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它,另一些人在少数人出于私利和畏惧而为他人拉选票的活动中也听到过它。另外,有些人把人民的沉默看成是对这一口号的正式承认,认为服从的事实就是默认他们的发号施令权力。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决不象在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到最终目的。
    如果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能使人们随意而公正地评价人民主权原则,研究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事物多方面的应用,并指出它的好处和危险,那末,这个国家当然只能是美国。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
    但是,当时人民主权原则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还远不如今日这样强大。
    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外来的,一个是内在的,延缓了它的迅猛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然见诸法律,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还不得不服从宗主国。因此,它只能在各地的人民大会中,尤其是在乡镇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发生作用。它在这些地方秘密地发展起来。
    当时的美国社会,还没有为接受人民主权原则的全部成果做好准备。新英格兰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地区的富庶条件,正如我在上一章所说的,曾长期发生过一种贵族影响,促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当局为少数人所操纵。所有的公职人员远非全是选举的,而所有的公民也并非全是选民。选举权到处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必须具备选举资格。对于这种资格的要求,北部很低,而南部又过高。
    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各州政府,所有的阶级都从本身的考虑出发卷进了运动,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
    社会内部也几乎同样迅速地发生了变化。继承法完成了粉碎地方势力的大业。
    在大家开始看清法律和革命的这个效果时,民主已经庄严地宣告彻底胜利。事实上,权力已经落到民主之手,而且不再允许反抗民主。因此,上层阶级不敢乱说乱动,只得乖乖忍受此后不可避免的苦难。上层阶级照例要丧失权势,因为它的成员都各怀自私心理。既然不能再从人民手中夺回权力,而且不能嫌恶相当多的人敢于冒犯它,它就只好不惜一切代价去讨好人民。因此,一些最民主的法律,正是由利益受到这些法律严重打击的人们投票通过的。这样,上层阶级并没有引起群情激怒向它开火,而是自动地促进了新秩序的凯旋。事物的发展就是如此奇怪!民主的飞跃进展最不可遏止的州,竟是原先贵族因素最根深蒂固的州。
    马里兰州本是由一些大地主建立的,但它却第一个宣布了普选,第一个在全部政府机构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
    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
    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并没有象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架空,它根据情况的需要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有时,象雅典那样,由全体人民制定法律;有时,又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人民,在人民的近于直接监督下工作。
    有一些国家,其政权可以说是由外部加于社会的,社会不仅要按它的指示行动,而且要被迫按照一定的道路前进。
    还有一些国家把权力分开,有时让权力属于社会,有时不让它属于社会。美国决没有这种情形,在那里,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敢于提出这种想法了。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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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5:26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
  这一章将考察美国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政府的形式、行动手段、障碍、好处和危险。
    首先遇到的困难,是美国有一部十分复杂的宪法。美国有两个互相结合而且可以说是互相嵌入对方的不同社会。美国有两个截然分开和几乎各自独立的政府:一个是一般的普通政府,负责处理社会的日常需要;另一个是特殊的专门政府,只管辖全国性的一些重大问题。简而言之,美国内部还有二十四个小主权国,由它们构成联邦的大整体。
    在研究各州之前先行考察联邦,这就使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必然遇到重重障碍。美国联邦政府的形式是最后出现的,它不过是共和国的变体,只是对在它之前通行于社会的并不依它而存在的那些政治原则的总结。而且正如我方才所讲的,联邦政府是特殊的政府,各州的政府才是一般的政府。想在展示这幅图画的细节之前就要大家了解它的全景的作者,必然会有些地方说得不清和出现重复。
    毫无疑问,今天统治美国社会的那些伟大政治原则,是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为了掌握解决其余一切问题的钥匙,就必须了解各州。
    就制度的外观而言,现今组成联邦的各州,都具有同样的面貌。各州的政治或行政生活,均集中于可以比做指挥人体活动的神经中枢的三个行动中心。
    依次序来说,这三个中心是乡镇(Township)、县(County)和州(State)。
    美国的乡镇组织
    作者为何要从乡镇开始考察政治制度——乡镇存在于所有国家——实现和保持乡镇自由的困难——实现和保持乡镇自由的重要性——作者为何要选择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作为考察的主要对象我先考察乡镇,并非出于随意的决定。
    乡镇是自然界中只要有人集聚就能自行组织起来的唯一联合体。
    因此,所有的国家,不管其惯例和法律如何,都有乡镇组织的存在。建立君主政体和创造共和政体的是人,而乡镇却似乎直接出于上帝之手。尽管乡镇自有人以来就已存在,但乡镇的自由却不常见,而且即使存在,也很薄弱无力。一个国家经常可以举行大的政治集会,因为它一般拥有文化水平发达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公务的一定数量的人民;而乡镇则是由一些大老粗组成的,他们通常都不理解立法工作的意义。实现乡镇独立的困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民族的开化、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增加了。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最多只能容忍乡镇自由的试验;它反对乡镇的那套离经叛道的作法,在没有等到试验做完,就认为没有成功的希望了。
    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全靠自身维持的乡镇组织,绝对斗不过庞然大物的中央政府。为了进行有效的防御,乡镇组织必须全力发展自己,使乡镇自由为全国人民的思想和习惯所接受。因此,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
    因此,也可以说乡镇自由并非来自人力。也就是说,人力难于创造它,可以说它是自己生成的。它是在半野蛮的社会中悄悄地自己发展起来的。使它日益巩固的,是法律和民情的不断作用,是环境,尤其是时间。在欧洲大陆的所有国家中,可以说知道乡镇自由的国家连一个也没有。
    然而,乡镇却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乡镇组织之于自由,犹如小学之于授课。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
    为了使读者清楚地了解美国的乡镇和县的政治机构据以建立的一般原则,我认为最好是以一个州为例,先详细考察这个州的过去,然后再一瞥其余的州。
    我选了新英格兰的一个州。
    在联邦的各州,乡镇和县并不是按照同一方式建立的。但也不难看出,在整个联邦,乡镇和县的建制,却差不多完全基于同样的原则。
    但我认为,这些原则在新英格兰要比在其他地方推行得更广和成果更大。因此,可以说它们在新英格兰表现得最为突出,而且也最易于别人观察。
    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是一个完整而有秩序的整体,建立得最早。它由于得到民情的支持,使它变得更强而有力。它对全社会起着异常巨大的影响。
    由于这一切原因,它赢得了我们的注意。
    乡镇的规模
    新英格兰的乡镇介于法国的区和乡之间,其人口一般为两三千人。因此,乡镇的面积并未大得使全体居民无法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地步;另一方面,它的居民人数也足以使居民确实能从乡亲中选出良好的行政管理人员。
    新英格兰的乡镇政权
    同其他地方一样,人民是乡镇一切权力的源泉,乡镇自己处理主要事务——并无乡镇议会——乡镇的大权主要掌握在行政委员(selectmen)之手——行政委员如何工作——乡镇居民大会(Town meeting)——乡镇官员的名称列举——义务官职和有酬官职
    象在其他行政区一样,乡镇公权的源泉是人民,但其他任何行政区的权力的行使都没有这里来得直接。在美国,人民是各级政府必须竭力讨好的主人。
    在新英格兰,公民是通过代表参与州的公共事务的。不这样办不行,因为无法直接参与。但在乡镇一级,由于立法和行政工作都是就近在被治者的面前完成的,所以没有采用代议制。没有乡镇议会。在任命行政官员之后,选举团便在一切方面领导他们,其工作程序之简便,远非州的法律执行可比。
    这种制度既与我们的想法不同,又与我们的习惯相悖,因而必须提出一些例证,以使人们能够完全理解。
    我们在下面将要提到,乡镇的公务活动是极其繁多而又分得很细的。但是,大部分行政权掌握在几个每年一选的名为“行政委员”的手里。
    州的法律对行政委员规定了一定的职责。他们可以不必经过本乡镇人民的认可来执行这些职务。但如玩忽职守,则只能由他们个人负责。例如,州的法律责成他们报送本乡镇的选民名单。如他们不报,就犯有渎职罪。但是,对于交付乡镇政权处理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犹如我们法国的市镇长是市镇议会的决议的执行者一样。通常,他们处理公务都是自行负责,只是在工作中要按本乡镇居民早先通过的原则办事。但是,他们如想对既定的事项做任何更改,或拟办一项新的事业,那就必须请示他们的权力的给与者。比如说,打算创办一所学校。这时,几位行政委员就要找一个日子,在事先指定的场所召集全体选民开会。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向大家说明满足此项要求的办法,需要多少款项,拟建于何处。大会就这一切问题进行讨论之后,便定出原则,选定地点,表决筹措费用的办法,然后责成行政委员执行大会的决议。
    只有行政委员有权召开乡镇居民大会,但他人也可以要求他们召开。如果有十名选民想提出一项新的计划并要求乡镇支持,他们就可以请求行政委员召开乡镇居民大会。这时,行政委员必须答应他们的要求,并且有权主持会议。
    这种政治风范和社会习惯,无疑比我们法国的好得多。在此,我既不想对它们进行评论,又不想说明它们之所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我只是把它们说出来而已。
    行政委员在每年4月或5月改选。同时,乡镇居民大会还选出担任乡镇的某些重要行政职务的其他一些官员。其中有:数名财产估价员,负责估价居民的财产;数名收税员,负责按估价的财产收税;一名治安员,负责维持治安、巡逻街道和执行法律;一名乡镇文书,负责记录会议的审议事项和管理户籍;一名司库,负责管理乡镇的财务。除了这些官员之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视察员,他的任务艰巨,负责执行济贫法;几名校董,负责管理国民教育;几名道路管理员,负责大小道路的一切管理工作。以上就是乡镇管理方面的主要官员的名单。但是,职务的划分还不止于此。在乡镇的官员中,还有几名负责管理宗教事务费的教区管理员,以及各种工作的视察员:其中有的负责组织公民救火,有的组织人力看青护秋,有的协助公民解决修建庭院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有的负责测量森林,有的负责检查度量衡器具。
    一个乡镇共有十九名主要官员。每个居民都必须承担这些不同的职务,违者罚款。但是,这些职务大部分都是付酬的,为的是使贫穷的公民能够付出时间而不受损失。还应当指出,美国的制度没有为官员规定固定的薪金。一般说来,每项公务的任命单上都写有单位工作量的报酬,按官员完成的工作量多寡计酬。
    乡镇的生活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这个学说在美国乡镇的应用——新英格兰的乡镇在只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享有主权,在其他事务上服从于州——乡镇对州的义务——在法国是政府把官员借给村镇,在美国是乡镇把官员借给政府
    我在前面说过,人民主权原则支配着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制度。本书的每一页,都会使读者看到这个理论的某些新的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同等的权力,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管理。
    因此,每一个人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也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同胞相等的。
    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服从社会呢?而这种服从的自然界限又是什么呢?
    个人之服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比管理社会的那些人低劣,也不是因为他管理自己的能力不如别人。个人之服从社会,是因为他明白与同胞联合起来对自己有利,知道没有一种发生制约作用的权力,就不可能实现这种联合。
    因此,在同公民相互应负的义务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必须服从;而在仅与他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他却是自主的。也就是说,他是自由的,其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如下的名言: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
    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
    这个学说,在美国是被普遍承认的。我准备以后再考察它对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的影响,而现在只谈它对乡镇发生的影响。
    从对中央政府的关系来说,整个乡镇亦如其他行政区一样,也象是一个个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我方才叙述的原理,也适用于乡镇和其他行政区。
    因此,美国的乡镇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美国的各州都或多或少承认乡镇的这种独立。而在新英格兰的各州,环境则特别有利于这一学说的发展。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始于乡镇。我们甚至可以说,每个乡镇最初都是一个独立国。后来,当几位英国国王相继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的时候,也只是限于州一级的权力。
    他们让乡镇保持了原状。现在,新英格兰的乡镇是从属的,但它们最初决非如此或几乎不是如此。它们并没有由别处取得权力;相反,它们好象把自己的一部分独立让给了州。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读者务必记住。
    乡镇一般只在我称之为公益的利益上,即在各乡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
    乡镇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一切事务上仍然是独立的,而且我认为新英格兰的居民没有一个人会承认州有权干预纯属于乡镇的利益。
    因此,在新英格兰的乡镇,买卖东西,打官司,或增减预算,州当局从来不加干涉,而且它也不曾这样想过。
    对于全州性的公共义务,它们非尽不可。比如,州需要钱,乡镇就没有同意或拒付的自由;州想修建一条道路,乡镇不能不让道路从其境内通过;州制定一项公安条例,乡镇必须予以执行;州想在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乡镇就得设立法律规定的学校。当我们以后叙述美国的行政组织时,我们将会谈到在上述情况下是如何和通过什么途径迫使乡镇服从的。在这里,我只想指出有这种义务存在。这种义务是必须尽的,但州政府在规定它的时候只是指示一个原则;而在执行的时候,乡镇一般又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独立权。比如,赋税是由州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
    在法国,是国家的税务人员去收村镇的税;而在美国,则是乡镇的税务人员去收州的税。
    也就是说,在我们法国,是中央政府把它的官员借给了村镇;而在美国,则是乡镇把它的官员借给了州政府。只是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两个社会的差别是如何之大了。
    新英格兰的乡镇精神
    新英格兰的乡镇为什么被居民爱慕——欧洲难于养成乡镇精神——乡镇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在美国养成乡镇精神——故乡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有更大的特点——
    乡镇精神在新英格兰是怎样表现的——乡镇精神产生的可喜效果
    在美国,乡镇不仅有自己的制度,而且有支持和鼓励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
    新英格兰的乡镇有个到处可见的激励人们进取的优点,那就是独立和有权。不错,乡镇的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范围,但在这个范围内,乡镇的活动是自由的。当人口和面积还不足以使乡镇独立时,表现为活动自由的这种独立性,就已使乡镇占有实际上非常重要的地位。
    应当承认,人们一般喜欢趋炎附势;而且可以看到,在一个被征服的国家里,爱国心是不会持久的。新英格兰居民之爱慕乡镇,并不是因为他们生于那里,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乡镇是一个自由而强大的集体。他们是乡镇的成员,而乡镇也值得他们经心管理。
    而在欧洲,统治者本人就经常缺乏乡镇精神,因为他们许多人只承认乡镇精神是维持安定的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知道怎么去培养它。他们害怕乡镇强大和独立以后,会篡夺中央的权力,使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你不让乡镇强大和独立,你从那里只会得到顺民,而决不会得到公民。
    再举一个重要事实: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得很好,既能吸引各类居民依恋向往,又不致激其他们产生贪欲。
    县的官员不是选举的,但他们的权力有限。甚至州也只有次要的权限,州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很少有人离开自己的事业中心,打乱自己的生活节奏,到州里去做官。
    联邦政府虽然授给其管理人员以权力和荣誉,但由此发迹的人并不太多。总统是在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才能取得的最高职位。至于联邦政府的其他高级官员,可以说也都是暂时性的,而且在任职之前,他们通常已在其他活动方面做出了成绩。事业上的雄心壮志,不会使他们把终生当官做为目的。乡镇,即日常生活关系的中心,才是人们的求名思想、获致实利的需要、掌权和求荣的爱好之所向。这种经常使社会困扰的感情发作于炉灶旁边时,即所谓家庭内部时,就会改变它们的性质。
    于是,在美国的乡镇,人们试图以巧妙的方法打碎(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权力,以使最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
    结果,选民的任务是经常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而各式各样的官职,即形形色色的官职,则独立于选民之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代表权力很大的乡镇自治体,并以这个自治体的名义行动!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不必乡镇政权操心而做好工作,并自觉地关心乡镇政权!
    把乡镇政权同时分给这么多公民的美国制度,并不害怕扩大乡镇的职权。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美国,爱国心是通过实践而养成的一种眷恋故乡的感情。
    这样,乡镇生活可以说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感到与自己休戚相关,每天每日都在通过履行一项义务或行使一次权利而实现。这样的乡镇生活,使社会产生了一种永往直前而又不致打乱社会秩序的稳步运动。
    美国人依恋其乡镇的理由,同山区居民热爱其山山水水类似。他们感到故乡有一种明显的和与众不同的特色,有一种在其他地方见不到的特征。
    一般说来,新英格兰的乡镇生活是幸福的。乡镇的管理形式是根据居民的爱好而选择的。在生活安定和物资充裕的美国,乡镇的骚乱为数不多,地方的事务容易管理。此外,长期以来人民受到了政治教育,或者勿宁说在他们于这个地方落脚的时候就开始受到了这种教育。在新英格兰,从来没有等级的区分。因此,乡镇中没有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而只是对孤立的个人进行的罚治,也会在征得全体居民同意后撤消。如果乡镇的管理有了缺点(要指出这种缺点,当然是容易的),人们也不耿耿于怀,因为管理的根据实际上来自被治理的人,不论管理得好坏,他们都得满意,以此来表示他们做主人的自豪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与这种自豪感相比。英国从前虽是统治全体殖民地的,但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务。因此,乡镇的人民主权不仅古老,而且自始就已存在。
    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他们把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到乡镇上了,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
    新英格兰的县
    新英格兰的县与法国的县类似——县的建制纯系出于行政考虑——没有代议制的任何因素——由非选举的官员治理
    美国的县同法国的县有许多类似之处。无论是美国的县,还是法国的县,都是随意划定的。县虽然是个整体,但在其所包括的各个部分之间既没有必然的联系,又没有共同的依恋感情、传统和生活。县的建制纯系出于行政考虑。
    乡镇的面积不大,无法建立成套的司法体系。因此,县就成了司法体系的第一中心。每县都有一个法院、一名司法官和一座关押犯人的监狱。有些设施是一个县的所有乡镇差不多都感到需要的,所以建立县级机关来统理各乡镇的同类事务也是自然的。在马萨诸塞州,这个机关的大权掌握在人数不多的几个官员之手,他们是州长根据州长咨议会的提议任命的。
    县的行政官员只有有限的和非正规的权力,而且只能在为数极少的预定的事项中行使。日常的事务,一般均由州和乡镇办理。县的行政官员只编制本县的预算,然后变立法机关通过。县里没有直接或间接代表本县的议会。
    因此,严格说来,县里并没有政治生活。
    美国大部分州的宪法,都有一种双重倾向:一方面让立法者分散行政权,另一方面又让立法者集中立法权。新英格兰的乡镇,本身有其不可破坏的生活原则,但又需要把乡镇的生活虚构于县的活动之中。结果,谁也没有感到乡镇在县里发生作用。在州内,能够代表全体乡镇的只有一个机构,那就是做为全州权力中心的州政府。除了乡镇活动和全州活动以外,可以说只有个人活动。
    新英格兰的行政
    在美国感不到有行政——为什么——欧洲人认为自由要靠在公权方面剥夺某些人的权利来建立,而美国人认为要靠分散某些人的权利来建立——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可以说都划归乡镇,由乡镇官员分掌——无论是在乡镇或是在它的上级,均见不到行政等级森严的痕迹——为什么如此——但是,州又是怎样一律成为行政单位的——谁授权使乡镇和县的行政服从法律——司法权之进入行政部门——选举原则扩展到一切官职的后果——新英格兰的治安法官——由谁任命——县的管理——乡镇行政的监督——
    地方法院——其办案方式——谁把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侦讯权和起诉权象其他一切行政职务一样被多人分掌——
    以分得罚款的办法鼓励检举。
    使旅游美国的欧洲人最吃惊的,是这里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衙门。美国有成文法,而且人们每天都在执行它。
    一切都在你的周围按部就班进行,但你到处看不到指挥者。操纵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是隐而不见的。
    但是,正如人们为了表达自己思想而需要依靠一定的语法结构一样,一切社会为了求得生存也不得不服从于某种权威,而没有这种权威,社会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必定始终存在于某处。
    一个国家,一般用两种方法来削弱权威的力量。
    第一是剥夺当局在某些情况下的自卫权利或自卫能力,以便从根本上减弱当局的权力。用这种方法削弱权威,通常是欧洲建立自由的办法。
    第二是缩小权威的影响:不去剥夺当局的某些权力或不去使当局的权力瘫痪,而是把社会权力分给许多人掌握,增设官职,使每一官职只有履行职务时所必要的权限。有些国家在用这种方法分散当局的权力时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但这种作法本身却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不错,用这种方法分散权威之后,权威的作用便减少了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但权威本身并没有被破坏。
    推动美国革命的,是对自由的发自内心的热爱,而不是对独立的盲目的和没有限制的渴求。这个革命没有受到造反激情的支持,相反,它是在爱好秩序和法治的口号下进行的。
    因此,不要以为在美国这个自由国家人们可以有权为所欲为。相反,这里加于人们的社会义务要比其他地方多得多,人们从来不想从根本上打击当局的权力和否定它的权限,而只是把权限的行使分给许多人。他们想以此加强权威而削弱官吏,以使社会永远秩序井然而又保持自由。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像美国那样铁面无私,也没有一个地方的公权像美国那样分掌在如此众多的人们之手。
    美国的行政权结构既不是中央集权的,又不是逐级分权的。它在行使时所以不为人察觉,其原因就在于此。行政权虽然存在,但不知道它的代表在何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新英格兰的乡镇是独立的,不受任何上级机关的监护。因此,它们是自行处理本乡镇的事务的。
    乡镇的行政委员们,也往往监督执行或亲自执行全州性的法律。
    除了全州性的法律以外,州有时也颁布一些全州性的治安条例。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乡镇当局或乡镇官员会同治安法官,根据当地的需要,规定本地的社会生活细则,公布有关公共卫生、正常秩序和公民道德的守则。
    最后,乡镇的行政委员们也可以不受任何外来的指示,而自行处理乡镇经常发生的但又无法预见的一些紧急事项。
    根据以上所述可知,在马萨诸塞州,行政权几乎全为乡镇所掌握,但却分散在许多人之手。
    在法国的乡镇,严格说来只有一个行政官员,那就是乡长或镇长。
    而在新英格兰,我们却看到至少有十九种官员。
    一般说来,这十九种官员彼此之间并无隶属关系。法律为这些官员中的每个人规定了职权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他们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全权主人,只承认乡镇的权威。
    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193页:1785年6月7日法令。
    如果把视线移到乡镇的上级,也很难看到行政等级的痕迹。有时,县的官员也修改乡镇或其行政委员做出的决定,但总的说来,县的行政官员无权指挥乡镇官员的行动,前者只能在与全县有关的事务方面领导后者。
    乡镇的行政官员和县的行政官员,在极少数的预定事项上要同时向州政府的官员报告他们的处理结果。但是,州政府并不派专人去制定全州性的治安条例,去颁布执行法律的命令,去同县和乡镇的行政官员经常保持联系,去视察他们的政绩,去指导他们的行为和谴责他们的错误。
    因此,并不存在行政权的半径所辐辏的圆心。
    那么,怎样按照一个大致统一的计划去指导社会呢?又怎么能使县及其行政官员和乡镇及其官员服从呢?
    在新英格兰各州,立法权涉及的范围比我们法国广阔。立法者几乎管到了行政当局的内部。法律规定到事情的细微末节;同一法律既规定原则,又规定原则的应用方法;上级单位的法律,还给下属单位及其官员加上了一大堆严格而细密的义务。
    因此,只要一切下属单位和全体官员依法行事,社会的各个部分便会步调一致地行动。但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能够迫使下属单位及其官员遵从法律。
    大致可以说,社会只拥有两种迫使官员遵从法律的办法:
    可以赋予这些官员中的一个官员以指导其他官员并在不服从时就罢免他们的独断权力;
    或者,可以责成法院惩治违法的官员。
    这两种办法,哪一个都不总是可以任意使用的。
    指导一个官员的权力,必须以有权在他未尽职守时予以免职,在他勤勤恳恳履行全部职责时予以提升为前提。但是,对于一个民选的行政委员,行政当局既不能罢免,又不能提升,因为经选举产生的所有官员,在他们的任期届满以前,都不能撤换。实际上,当所有的公职都是经选举产生的时候,民选的行政委员只有求于和有惧于选民。在这种条件下,官员之间就不会存在真正的等级差别,因为发号施令权和镇压反抗权不会集中于一人之手,指挥权也不会与奖惩权合并于一人之身。
    因此,通过选举任用政府的下层官员的国家,必然要广泛使用司法惩治作为行政措施。
    这种情形不是马上就可看得出来的。统治者们把实行选举制度视为第一次让步,把允许法官惩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视为第二次让步。他们对这两种新办法都害怕,但在他们不得不采用时,他们还是愿意采用前者,所以他们同意选举官员,而让选举出来的官员独立于法官之外。但是,只有同时采用两种办法,才能使它们彼此抵消,保持平衡,因为情况十分清楚,不受司法权监督的被选举权迟早会失去控制或被取消。在中央政权和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单位之间,只有法院可以充当调停人。而且,能够迫使民选的官员服顺和使他们不侵犯选民权利的,也只有法院。
    因此,司法权向政界的扩张,应当与被选举权的扩张协调起来,如果两者不携手前进,国家终必陷于无政府状态或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状态。
    多少世纪以来,人们一向认为司法习惯没有很好地培养公民去行使行政权。
    美国人从他们的祖辈英国人那里学来了一种与欧洲大陆实行的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我指的是设置治安法官。
    治安法官在处理民众与乡镇行政官员之间和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纠纷时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治安法官应是一位见识广博的公民,但不必精通法律。他只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其工作之需要良知和公正甚于需要法律知识。在治安法官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时,可为管理工作带来照章办事和凡事向群众公布的作风,而这种作风是防止专横的最强大武器。但是,他们不应成为迷信法律的奴隶,因为过于迷信法律会使行政官员惰于行政管理。
    美国人采用了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但却革除了使它在母国出名的那种贵族性质。
    马萨诸塞的州长,为本州的各县任命一定数量的任期七年的治安法官。
    另外,他又从每县的治安法官中指定三个人,由他们组成地方法院。
    个别的治安法官亦参加一般行政工作。有时,他们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职务,协同民选的官员工作;有时,组成临时法庭,接受行政官员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的控诉或公民对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但是,地方法院才是治安法官执行其主要职务的场所。
    地方法院每年在县城开庭两次。在马萨诸塞州,这个法院有权迫使大多数民选的官员服从。
    应当指出,在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既是纯粹的行政组织,又是政治法庭。
    我们已经说过,县只是一个行政区划。地方法院主管的工作,只是为数不多的与大部分乡镇或全体乡镇有关的,因而不能由任何一个乡镇单独处理的工作。
    在涉及全县性的工作时,地方法院的工作纯属行政性的。
    地方法院在处理工作的过程所以要经常采取司法程序,那只是为了便于自己处理工作,和让被审理的官员明白处理的法律根据。但在需要审理乡镇的行政官员时,它几乎总是作为司法机关而工作,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以行政机关的身分出现。
    在这方面遇到的第一个困难,是如何使乡镇这个几乎是独立的政权的实体服从州的一般法律。
    我们已经说过,乡镇每年要任命一定人数的财产估价员来计征税收。但乡镇可能以不任命财产估价员的办法来逃避纳税的义务。这时,地方法院可对这样的乡镇罚以巨款。罚款按法院的判决分派给全体居民。县的司法官是执法人员,由他执行判决。因此,在美国,行政当局好象喜欢躲在幕后进行仔细观察,让行政命令带上司法判决的面纱。这样,行政当局由于拥有被人们视为合法的这种几乎不可抗拒的权力,而使权限更大了。
    这样的做法是不难推行而且容易被人接受的。一般说来,要求于乡镇的事情,都是清清楚楚和以明文规定的。这种规定很简单,并不复杂,只写出原则,而不列出细节。但是,不仅在使乡镇服从时,而且在使乡镇官员服从时,都会遇到困难。
    一个公职人员可能做出的应受斥责的行为,可以归纳下列几种:
    他在履行法定的义务时不热心和不卖力气;
    他可能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
    最后,他可能做出法律禁止的事情。
    法院只追究官员的后两种失职行为,但要以确凿可查的事实作为审理的依据。
    乡镇的行政委员在乡镇进行选举的时候,也会忽略法律规定的手续。这时,他可能被罚款。
    但是,在官员履行职责不熟练时,或在执行法律的规定时不热心和不卖力时,完全不受法律处分。
    虽然地方法院被授予行政权,但在这时它也无力迫使这些官员完全服从。只有害怕免职的心理可能阻止这样的轻微犯罪,但地方法院没有使乡镇政权害怕的手段,它不能罢免非它任命的官员。
    而且,为了查处玩忽职守和消极混泡的官员,还必须对下属的官员进行经常监督。但是,地方法院每年只开庭两次,不负监督的责任,只审理被检举的应予斥责的违法事件。
    只有断然罢免公职人员的措施,才是迫使他们切实而积极地服从的唯一保证,而用一般的司法措施是无法办到的。
    在法国,我们从行政等级制度中看到了这种保证;而在美国,则可从选举制度中找到。
    现在,我对前面所说的做如下的简要总结:
    新英格兰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时,普通法院可以随时传讯他们;
    他们犯有行政过错时,只有纯行政性的法庭有权处分他们,而如果情节严重或事关紧要,则法官应做出其作为一个法官应做的处理。
    最后,在同一公职人员犯了难以断定的罪行之一,而上述的法庭又无法确定其是否有罪时,可在当年交由一个不准上诉的法庭去审理。这个法庭可以立即剥夺他的权力,收回他的任命书而罢他的官。
    这个制度本身确有很大好处,但执行起来也有实际困难,这一点也是必须指出的。
    我已经说过,他们称为地方法院的行政性法院无权监察乡镇的行政官员。只在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有这种权限。这个制度的弱点也正在于此。
    新英格兰的美国人没有为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RI ,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只设置一名检察官对他们也有难处。如果只在县城设置一名检察官,而在乡镇没有他的助理,他能比地方法院的成员更熟悉全县的情况吗?而如果在每个乡镇都为他设置助理,那又会把行政和司法大权都集中于他一人之手。而且,法律是习惯的产物,英国的立法也从来没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象分设其他一切行政职务一样,美国人也把侦讯权与起诉权分开。
    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依法将本县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知给他们所服务的法院。一些重大的渎职罪,由相应的高级检察机关起诉。对违法者的处分,经常是由财务官员执行,即负责收纳被处的罚款。因此,乡镇司库查出违法事件时,大部分可由他自己直接起诉。
    但是,美国的立法特别重视个人的权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美国的法律时经常见到的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认为,不能过于相信人的忠诚,但他们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为了法律的顺利执行,他们总是重视私人权益。
    但也不难想见,如果所定的法律条款无论对全社会如何有利,而个人却得不到任何实惠,那谁也不愿意去做原告。因此,通过一种默契,就不去动用法律了。
    美国人的制度使他们走上了这样的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便不得不鼓励检举,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分得一部分罚款。
    这是一种以败坏风尚为代价来保证法律执行的有害办法。
    当然,县的行政官员之上的官员就没有行政权,而只有统治权了。
    美国行政概况
    联邦各州之间在行政制度上的差别——越往南方,乡镇当局的活动越不积极和越不充分——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由乡镇移向县——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可应用于全联邦的一些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及职位的终身性——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详细考察新英格兰的乡镇和县的组织以后,便概述联邦的其余部分。
    每个州都有乡镇并实行乡镇自治,但每个州的乡镇并不与新英格兰的乡镇完全一样。
    越往南方,乡镇的自治程度越低,乡镇的官员权限和职责越少,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样直接,召开乡镇居民大会的时候越少,而大会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
    这种差别在纽约州开始出现,而到宾夕法尼亚州便已十分明显,但当你尚未到过西北地区以前,还不会对这种差别感到吃惊。建立西北诸州的移民,大部分来自新英格兰,他们把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同马萨诸塞州的极其相似。
    我们已经说过,在马萨诸塞,公共行政的大权掌握在乡镇手里。乡镇是人们的利益和依恋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因此,离开新英格兰越远,行政工作几乎全部移到县里。县变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县的事务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数名官员组成,但须经州长及其咨议会任命。县不设议会,它的预算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州这样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每县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的会议便是县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
    县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征税,在这一点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机关。同时,它又行使县的行政权,领导乡镇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乡镇的权力限制在比马萨诸塞乡镇的权力小得多的范围之内。
    这就是联邦各州在县和乡镇的组织方面呈现的主要差别。如果我一直考察到执行方法的细节,还会找到许多不同点。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讲述美国的行政权。
    我以为我所讲述的,已经足以说明美国的行政工作是以哪些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则得到不同的应用,而其成果的大小亦因地而异,但它们的根本精神到处都是一样的。法律的内容在变化,法律的外貌也在变化,但给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
    乡镇和县,并非到处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但可以说,在美国,乡镇和县的组织都以同一思想为基础,即认为每个人都是仅与本身利益有关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够以自力满足本身的需要。因此,乡镇和县只负责照顾人们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统治,而不管行政。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对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产生的第一结果,是由居民自己选择乡镇和县的全体行政官员,或至少由自己人当中选择这些掌权的官员。
    行政官员到处都是选举的,或至少是不能随便罢免的,从而各处都不会产生等级制度。因此,几乎是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行政权被分散到许多人之手。
    既然各处均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行政官员都是选举的并在任期终了以前不得罢免,所以必须建立某种制裁行政官员的制度。于是便产生了罚款制度,以将下属机构及其代表纳入法律的约束。在美国,从南到北,从西到东,都采用这种制度。
    不过,在所有的州,惩治行政犯罪或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权力,并不集中于同一个法官之手。
    英裔美国人吸收的治安法官制度,都是出于同一来源。虽然各州均有这种制度,但并非总是用于同一目的。
    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有时亲自办理行政工作,有时审理行政犯罪行为。但在大多数州,重大的行政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实行行政官员的选举和在任期未满之前不能罢免的制度,不存在行政等级制度,将司法手段用于下属的行政部门——这就是美国从缅因到佛罗里达实行的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
    在某些州里,开始看到行政权集中的迹象。纽约州是在这条道路上走在最前面的。
    在纽约州,州政府的官员对下属县和乡镇的管理,有时可以说就是监督和控制。有时,州政府的官员也可以成立一种审理上诉案件的上诉法院。在纽约州,用司法处分作为行政手段的情况少于其他州,而对行政犯罪行为的起诉权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在其他某些州,也刚刚出现这种倾向。但从全面来看,仍可以说过度的地方分权,是美国公共行政的突出特点。
关于州
    我已讲述了乡镇及其行政,现在再来讲州及其政府。
    关于州的问题,我可以一笔带过,而不怕人们费解。我所讲的一切,都是写在每个人均可读懂的各州的成文宪法里的。而且,这些宪法本身都是以一个简明而合理的学说为基础的。
    其中的大部分条款,已为一切立宪国家所采用,并为我们所熟知。
    因此,我在这里只做简单的陈述。以后,我再对我所叙述的一切进行评述。
    州的立法权
    立法机构分为两院——参议院——众议院——这两个院的不同职能州的立法权属于两院,一般将第一个称为参议院。
    参议院通常是立法机关,但有时也变为行政和司法机关。
    根据各州宪法的规定,参议院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行政工作,但它一般是在官员竞选的时候进入行政权的领域。
    在审理某些政治案件时,有时在审理某些民事案件时,它也分享司法权。
    参议员的人数总是不多的。
    另一个立法机关,通称为众议院,它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只在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时享有司法权。
    两院议员的当选条件,在各州几乎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公民选举出来的。
    两者之间的唯一差别,是参议员的任期一般长于众议员。
    后者的任期很少超过一年,前者通常任期二年或三年。
    法律所以授予参议员以任期长和连选连任的特权,是因为要在立法机关内保存一些已经熟悉公务和能够对新当选参议员发生有利影响的核心人物。
    美国人在把立法机关分为两院时,根本就未想把其中的一个建成为世袭的,另一个建成为选举的。他们也未曾想使其中的一个变成贵族的机构,另一个变成民主的代表。他们的目的也不是让第一个支持政权,而让第二个支持民意和人民的利益。
    把立法权力分开,因而抑制了国会的活动,并建立了审查法律的上诉法院——这就是美国现行的两院制带来的唯一好处。
    时间和经验使美国人发现,带来这种好处的司法权分割,还是一种急需。在整个合众国中,唯有宾夕法尼亚州曾首先试图建立单一的议会。富兰克林本人在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推理的驱使下,同意了这项方案。但是不久,宾夕法尼亚又不得不修改法律,而成立了两个议院。于是,司法权分散的原则又得到承认,所以人们今后可以认为,必须使立法权分属数个立法机构,乃是一个已被证明的真理。这个几乎为古代的共和国一无所知的理论,如同许许多多的伟大真理一样,在刚一出世的时候曾被许多现代国家所误解,但终于作为今日政治科学的一项公理而被传播开来。
    州的行政权
    一个美国州的州长——他在立法机构面前的地位——他的权利和义务——他对人民的依靠
    州的行政权以州长为代表。
    我使用“代表”这个词,并非出于随意。事实上,州长就是行政权的代表,但他只行使他拥有的权力中的某些部分。
    称为州长的这位最高官员,既是立法机构的主宰者,又是它的顾问。他以否决权为武器,可以随意停止或至少推迟司法机构的活动。他向立法机构说明本州的需要,提出他认为可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有效方法。他是立法机构对于与全州有关的一切活动所做的决定的当然执行人。在立法机构休会期间,他必须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动乱和意外危险。
    州长掌握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既是国民军的司令,又是武装力量的首长。
    当人们依法同意的州的权威被人否认时,州长可以统帅州的武装部队镇压反抗和恢复正常的秩序。
    最后,除因任命治安法官而极其间接地参与地方的行政工作以外,州长并不参与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而治安法官经他任命以后,他却无权罢免。
    州长是民选官,一般只被选任一年或二年,以此把他置于经常受到选他的大多数选民的严密监视之下。
    美国的行政分权的政治效果
    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存在的差别——在美国,行政并不集权,而政府却甚集权——行政的极端分权在美国造成的不良效果——这种做法对行政工作的好处——管理社会的行政人员不如欧洲的正规、文明和有学识,但他们的权力大于欧洲的——这种做法在政治上的好处——
    在美国,国家意识表现于各个方面——被治者对政府的支持——社会情况越民主,越需要完备地方组织——为什么
    “集权”是现在人们常用的一个词,但一般说来,还没有人给它下个精确的定义。
    实际上有两种性质非常不同的集权,对此必须分辩清楚。
    有些事情,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的。
    另一些事情,比如地方的建设事业,则是国内的某一地区所特有的。
    我把第一类事情的领导权集中于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人手中的做法称为政府集权。
    而把以同样方式集中第二类事情的领导权的做法叫做行政集权。
    这两种集权有些地方界限不清,但从总体上来观察它们各自管辖的对象时,便不难把两者区别开来。
    显而易见,如果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结合起来,那它就要获得无限的权力。这样,它便会使人习惯于长期和完全不敢表示自己的意志,习惯于不是在一个问题上或只是暂时地表示服从,而是在所有问题上和天天表示服从。因此,它不仅能用自己的权力制服人民,而且能利用人民的习惯驾驭人民。它先把人民彼此孤立起来,然后再个个击破,使他们成为顺民。
    这两种集权相互帮助,彼此吸引,但我决不认为它们是不能分开的。
    在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出现了最强大的政府集权,以致使人们可以认为只有他一个人能够制定国家的法律,有权解释这些法律,对外代表法国和为所欲为。他说“朕即国家”,而且他总是有理。
    但在路易十四统治时代,行政集权却大大不如今天。
    在现代,英国政府的权力也很大,政府集权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点:国家就象一个单独的人在行动,它可以随意把广大的群众鼓动起来,将自己的全部权力集结和投放在它想指向的任何地方。
    五十年来完成了如此伟大事业的英国,并没有实行行政集权。
    至于我个人,我决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政府集权会生存下去,尤其是会繁荣富强。
    但我认为,行政集权只能使它治下的人民萎靡不振,因为它在不断消磨人民的公民精神。不错,在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地区,行政集权可能把国家的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集结起来,但将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它可能迎来战争的凯旋,但会缩短政权的寿命。因此,它可能对一个人的转瞬即逝的伟大颇有帮助,但却无补于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
    请大家注意,当人们谈论一个国家因为没有实行集权而无所作为的时候,他们几乎总是指的他们并未真正理解的政府集权。有人一再指出,德意志帝国一向没有使它的力量产生可能取得的一切好处。我赞成这个意见。但是,为什么呢?
    因为全国的力量从来没有集中,因为国家从来未能使全国人民服从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为这个大机体内的几个各自为政的部分总是有权利或机会去拒绝同全国最高当局的代表合作,甚至在事关全体公民的利益时也是如此;换句话说,是因为它没有政府集权。这句话也适用于中世纪。因此,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出现了种种苦难;不仅行政权,而且统治权,都被分掌在许多人之手和被分割成许多部分。由于完全没有政府集权,结果妨害了当时的欧洲各国生气勃勃地奔向任何一个目标。
    我们已经说过,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也很难在那里见到等级制度的痕迹。美国的地方分权已经达到我认为是任何一个欧洲国家不是觉得不愉快,而是感到无法容忍的地步;而且这种分权在美国国内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但美国的政府集权也达到了很高水平。不难证明,美国国家权力的集中高于欧洲以往任何一个君主国家。每个州不仅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而且只有一个可以创造本州的政治生活的政权机关;同时,一般也不准数个县的议会联合行动,以防止它们图谋超越自己的行政职权而干涉政府的工作。在美国,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反对每州的立法机关。不管是特权,还是地方豁免权和个人影响,甚至是理性的权威,都阻止不了它的前进,因为它代表着多数,而多数又自认为是理性的唯一代言人。因此,它可以为所欲为,除了它的意志,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限制它的行动。站在它一方并受它控制的,是负责以强力迫使不满分子就范的行政权的代表。
    只在政府工作的某些细节方面,还存在一些弱点。
    美国的各共和州,没有用以镇压少数的常备军,但少数至今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发动战争和使州感到必须建立一支军队的地步。州在同公民打交道时通常是利用乡或县的官员。比如,在新英格兰,由乡财产估价员计算税额,由乡税收员征收计征的税金,由乡司库将收到的税款交到州库,由普通法院审理税务纠纷。这样的征税办法缓慢而且不便,会经常妨害大量需款的政府工作。一般认为,凡与政府的生存有重大关系的事务,都应由政府自己任命和可以随时撤换的善于迅速处理工作的官员担任;但是,象美国那样建立起来的中央政府,却总是易于根据需要而采取比较有力和有效的行动手段。
    因此,并不象人们常说的那样,因为美国没有实行中央集权,新大陆的各共和州将会自行灭亡。美国各州的政府并非集权不够,而是可以说它们过于集权了。关于这一点,我以后再来证明。各级立法会议每天都在侵夺政府的这种或那种权力,就象法国的国民公会所做的那样,力图把一切权力都弄到自己手里。但是,象这样集中起来的社会权力却经常易手,因为它是从属于人民的权力的。它的表现经常缺乏理智和远见,因为它可以为所欲为。它的危险之处就在这里。因此,有朝一日导致它灭亡的,正是它的力量本身,而不是它的软弱无能。
    行政分权,在美国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后果。
    在我看来,美国人几乎把行政从政府完全独立出来;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好象越出了常轨,违反了常识,因为即使在一些次要的事情上,全国也该有一个统一的制度。
    由于州没有指派行政官员担任其境内各行政区划的固定职务,从而不能建立共同的惩罚制度,结果也就很少想到颁布全州统一的治安条例。但是,颁布这种条例,显然是需要的。欧洲人在美国总是见不到这种条例。这种表面上的紊乱外观,起初会使欧洲人认为美国社会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而在他们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以后,就会发觉原来的认识并不正确。
    有些事情虽然关系到全州,但由于没有管理它们的全州性行政组织而无法统一进行。把这些事情交给乡镇或县,由选举产生的有规定任期的官员去办理,结果不是一事无成,就是持续不了多久。
    欧洲的集权主义拥护者们坚持认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行政,总比由不会管理地方行政的地方当局自己管理为好。
    这种说法,当中央政权是有知,而地方当局是无知的时候;当前者是积极的,而后者是消极的时候;当前者是惯于工作的,而后者是惯于服从的时候,可能是正确的。我们甚至认为,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这种向两极发展的趋势也会加速,即一方的权能日益加大,而另一方则日趋无能。
    但是,当人民能象美国人那样是有知的,关心自身的利益的,并惯于思考自身的利益的时候,我就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相反,在这种条件下,我确信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
    我承认,在某种条件下不易找出唤醒一个沉睡的民族的办法,去使他们产生他们所没有的激情和知识;我知道,说服人们应为自己的工作去努力也并不容易;让人们学习宫廷礼法的细节,往往比让他们去修理公众住宅更易于引起他们的兴趣。
    但是,我也认为,当中央的行政部门一心要完全取代下级机构的自由竞赛时,它不是在自误,也是在误人。
    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它办不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过了人力之所及。当它要独力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很不完美,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自己的精力。
    不错,中央集权容易促使人们的行动在表面上保持一定的一致。这种一致虽然出于爱戴中央集权,但人们却不知这种集权的目的何在,犹如信神的人膜拜神像而忘记了神像所代表的神是谁一样。结果,中央集权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赋予国家的日常事务以秩序严明的外貌,详尽地订出全国公安条例的细则,及时镇压小规模的叛乱和惩治轻微的犯罪行为,使社会保持既无真正的进步又无实质的落后的现状,让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TG。一句话,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当它激起社会发生巨大动荡,或加速社会的前进步伐时,它便会失去控制的力量。只要它的各项措施有求于公民的协助,这架庞大机器的弱点马上就会暴露出来,立即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
    有时,中央集权的政府在万不得已的时候,也试图向公民求援,但它却向公民们说:“你们必须按照我想的行事,我想叫你们做多少你们就做多少,并且做得与我想的分毫不差。
    你们只去管那些细微的末节,而不要妄想去指导整体。你们要不闻不问地工作,等以后再根据结果来评定我的所作所为。”这样的条件怎么能使人们愿意帮助它呢!人们需要行动自由,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人们宁肯停在那里不动,也不愿意盲目地走向他们茫无所知的去处。
    我不否认,我对美国缺乏每天指导我们每个法国人生活的那种统一制度感到遗憾。
    有时遇到一些证明社会对人冷漠和不够关心的实例,偶而看到一些好象与周围的文明完全抵触的污点。
    有些需要不断关注和严格从事的有益事业,却被半途而废,因为在美国也同在其他国家一样,人民的行动有时也是出于一时的兴头和突发的冲动。
    欧洲人习惯于遇事就能找到一位几乎可以承办一切事务的官员,所以很难采用美国的那种复杂的乡镇行政制度。一般说来,可以认为能够使人民的生活安逸和舒畅的公安细则,在美国是被忽略了的;但社会对人的主要保障,美国也同其他国家一样,还是应有尽有的。在美国,各州行使的权力不如欧洲条理分明和富于教育指导作用,但却大于欧洲的百倍。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对社会福利做出如此大的贡献。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的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好。因此,不必到美国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去找对细节的详尽安排以及行政手续的完善规定;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却充满强大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
    如果叫我说的话,我认为美国的乡村和县城由远离它们和被它们永远视为异己的中央政权管理,会比由它们从当地选出的官员管理更为有效。如果要我判断的话,我相信美国全国的行政被集中于一个人之手时,会把美国治理得更加安全,会使美国的社会资源利用得更为合适和合理。尽管美国人从地方分权制度中获得了政治好处,但我仍然主张采用相反的制度。
    即使存在一个常在的权威当局,它经常关心我的享乐不受干扰,排除我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危险,不要我对此操心,但把我的生活中的任何一点小困难都照顾到的这个当局,如果是我的自由和生命的专制主人,包办整个社会的活动和生活,以致当它无精打采时周围的一切也得无精打采,当它睡觉时周围的一切也得睡觉,当它死去时周围的一切也得灭亡,那它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
    有一些欧洲国家,其居民认为自己是外来的移民,毫不关心当地的命运。他们对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均未参与,甚至并不确切了解变化是怎样发生的,只是感到发生了变化,或偶然听到了他人讲述某某事件而已。更有甚者,他们对自己村庄的遭遇、街道的治安、教堂教士的处境,都无动于衷。
    他们认为,这一切事情与他们毫无干系,应由被他们称作政府的强大的第三者管理。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作为拥有用益权的人来享用他们拥有的财产,对这些财产既无占有的思想,又无任何改善的念头。这种对自己不关心的态度,竟然发展到当他们本身或其子女的安全终于遇到危险时,他们非但不去排除危险,反而束手等待全国来帮助的地步。而且,这种人虽然肯于完全牺牲自己的自由意志,但决不会比其他人更愿意服从。不错,他们对一个小军官的随意摆布都能表示服从,但当部队撤退以后,他们就象战胜了敌人似地敢于冒犯法纪。
    因此,他们将永远在奴性和任性之间摇摆。
    当一个国家达到这样地步的时候,它就得改造自己的法律和民情,否则就将灭亡,因为它的公共道德的源泉已经枯竭,它虽然尚有百姓,但已无公民。
    我认为这样的国家正等待外国征服。如果它还没有从世界舞台上消失,那只是因为周围的国家与它类似或者还不如它,它还有一种无法下定义的爱国本能,或一种对昔日声望的盲目自豪,或一种对过去荣誉的模糊回忆,但这些东西实际上无补于事,只能使它在受压迫的时候产生自我保存的冲动。
    如果想以某些民族曾为保卫他们似乎是作为外来人居住的国家而做过巨大的贡献来证明他们是爱祖国的,那也是错误的,因为深入考察之后,你会发现宗教几乎总是他们当时的主要动力。
    对于他们来说,国家的长存、光荣和昌盛都属于神圣的教义,而在保卫祖国的时候就等于保卫他们都是其公民的圣城。
    土耳其人从来不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但只要他们认为苏丹们的征服就是穆罕默德教的胜利,他们就会完成一些艰巨的任务。现在,这个宗教正在衰落,只有专制制度还活在他们那里,但他们自身也在衰败。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具有独特的威力,并说这是它自己造成的荣誉,但我认为它不配享有这个荣誉。专制制度,一切全靠自己,决不能持久。只要你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使专制政府长期兴盛的是宗教,而不是它的威吓力量。
    不管你怎样寻找,除了人们意志的自由联合以外,你再也不会在人们中间找到真正的强大力量。而且在世界上,只有爱国主义或宗教能够使全体公民持久地奔向同一目标前进。
    法律不能重新点燃已经熄灭的信仰,但能使人们关心自己国家的命运。法律能够唤醒和指导人们心中模糊存在的爱国本能,而在把这种本能与思想、激情和日常习惯结合起来时,它就会成为一种自觉的和持久的感情。而且决不能说试图唤醒这种本能已经为时甚晚,因为国家不会象人那样迅速衰落。每一代人在一个国家出生时,是作为行将掌握立法工作的新人而出现的。
    我最钦佩美国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这种分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到处都使人感到有祖国的存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居民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就象自己的利益一样。他们以国家的光荣而自豪,夸耀国家获得的成就,相信自己对国家的成就有所贡献,感到自己随国家的兴旺而兴旺,并为从全国的繁荣中获得好处而自慰。他们对国家的感情与对自己家庭的感情类似,而且有一种自私心理促使他们去关心州。
    欧洲人常把公职人员视为政权的代表,而美国人则认为公职人员的工作是行使公民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美国决不是人服从人,而是人服从正义或法律。
    他们对自己也有一种往往是有些夸大,但几乎总是有益的看法。他们毫不犹豫地相信自己的力量,认为它可以对付一切。假如一个人想做一番事业,而且这项事业与社会公益直接有关,他也不会向政府去求援。他把计划公布出来后,便自己去执行,或请其他个人的力量来协助,并力排一切障碍。
    毫无疑问,其结果往往不如有州政府协助时为好。但是从长远观点来看,一切私人事业的总结果却大大超过政府可能做出的成果。
    由于行政当局只管民事,所以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羡慕,又不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但因为它的行动手段有限,所以大家认为不能全靠它去办各项事业。
    因此,当行政机关行使它的职权时,它不会象在欧洲那样全靠自己。不必担心公民会不尽义务,因为公众的代表将采取行动。相反,每个人都将扶持、帮助和支援行政机关。
    个人的努力与社会力量结合,常会完成最集权和最强大的行政当局所完不成的工作。(Ⅰ)
    我可以举出许多事实来证明上述的一切,但我宁愿只举出一件事,即举出一件我最熟悉的事来做证明。
    在美国,政府当局拥有的发现罪行和追捕罪犯的手段极少。
    美国没有行政勤务警察,也不知护照为何物。美国的司法警察比不上法国的;检察官的人数很少,而且对罪犯的起诉经常不是由他们主动提出的;对罪犯的审讯很迅速,而且只是口讯。但我猜想,在任何一个国家,罪犯也不会象在美国这样少于漏网。
    原因在于每个人都认为提供犯罪的证据和擒拿罪犯,与自己的利害攸关。
    我在旅美期间,曾亲眼看到发生一个重大案件的县的居民,为追捕犯人和把他送交法院惩治,而自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
    在欧洲,罪犯在逃时被官员擒获,算他自己倒霉,居民在这场斗争中只是旁观者;但在美国,罪犯都被视为人类的敌人,人们群起而攻之。
    我认为地方分权制度对于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而对于一个民主的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
    在贵族政体下,只有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永远确保自由。
    由于紊乱对统治阶级造成的损失较多,所以他们特别关心秩序。
    也可以说,在贵族政体下,人民能够避免专制的过分压迫,因为人民经常拥有有组织的力量,以准备随时去反抗暴君。
    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不会有抵抗这种灾难的任何保障。
    在小事情上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
    在每个人都软弱无权且未被任何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的国家里怎么能抵抗暴政呢?
    因此,害怕人民造反的人和恐惧政府专制的人,都应当同样希望逐步发展地方的自由。
    我也确信,没有什么国家会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有危险受行政集权的束缚。
    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
    这种国家的经常趋势是政府的一切权力,向直接代表人民的唯一权力机关集中,因为除了人民之外,再也没有什么了,但这个人民不过是一大群完全平等的个人。
    但是,当这个权力机关一旦具有政府的一切属性的时候,它便很难不去设法干预行政工作的细节,而且久而久之,它决不会找不到这样干的机会。我们已在法国亲眼看到这种情况。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有两个不应混淆的、方向完全相反的趋势:一个倾向于自由,一个倾向于专制。
    在古代的君主政体下,只由国王制定法律。但在君主专权的时候,残缺不全的地方分权制度的若干残余仍依稀可见。
    这种地方分权制度本来就很不一致和不够完善,常常显得荒谬可笑。但在贵族政体下,这种制度有时竟变成压迫的工具。
    法国大革命同时宣布,它既反对君主政体,又反对地方分权制度。它不分青红皂白,仇恨以前存在的一切,既仇恨专制权力,又仇恨可以遏止这种暴政的措施。这场革命本身既是共和主义的,又是中央集权化的。
    法国大革命的这种两重性,是专制权力的友人最好精心引用的事实。当你看到他们在保卫行政集权的时候,你能说他们是在为专制制度效劳吗?不能,因为他们说自己是在保卫大革命的主要成果之一。(K)这样,民众和敌人,即自由的公开爱好者和暴政的隐蔽仆人,便都可以享有人民的权利了。
    我访问过两个地方自由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聆听过竞相争取统治这两个国家的那些政党的意见。
    在美国,我发现有人暗自打算破坏本国的民主制度;在英国,我发现有人大声疾呼反对贵族制度。但在这两个国家,没有一个人不认为地方自由是一件大好事。
    在这两个国家,我看到人们把国家的弊端归咎于许多原因,而唯有地方自由不在其内。
    我听到公民们说他们国家的强大和繁荣有一大堆原因,但他们在列举优点时都把地方自由放在首位。
    我发现,尽管他们在宗教教义和政治学说方面显然不同,但在他们每天目睹的、因而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唯一事实上却意见一致。我的这个发现不会有错吧?
    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否认这种制度的好处。换句话说,只有不懂得这个制度的人,才谴责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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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6:28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英裔美国人保留了各国在司法权上通有的特征——但他们使司法权变成了强大的政治权力——怎样变的——英裔美国人的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所有国家不同——
    美国法官为什么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美国法官怎样利用这项权利——立法者为防范滥用这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写作计划,我要专用一章来讨论美国的司法权。美国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极大,所以我觉得必须着重说明,免得因一笔代过而被读者忽略。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联邦的组织。共和政体不单存在于新大陆的海岸,而且也见于世界上其他地方。代议制已为欧洲好几个国家所采用。但我认为,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象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
    使一个外来者最难理解的,是美国的司法组织。在他看来,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因此,他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法官在美国是很强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当他继而考察法院的组织时,他一眼就可以看清司法的特点和程序。他可以看到,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
    当巴黎的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的法案或拒绝为政府的法令备案时,或当它本身传讯一个被控渎职的官员时,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司法权在发生政治作用。但在美国,却看不到这类事情。
    美国人仍然保留了司法权的一切人所共知的特征。他们严格地把司法权局限于有章可循的范围之内。
    司法权的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要使法院发挥作用,就得有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司法权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在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而指责与此案件有关的法律时,他只是扩大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是越出了这个范围,因为在审理案件之前,他一定要对该项法律进行一定的判断。但在法官开始审理案件之前就对法律说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权,侵犯了立法权。
    司法权的第二个特征,是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在法官判决某一私人案件,由于他坚信某一一般原则的一切推论都有毛病而认为它无效并加以破坏时,他并没有越出应有的职权范围。但是,在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的私人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都同意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因为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员更重要而且或许是更有用的权限,但他却因此不再是司法权的代表。
    司法权的第三个特征,是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它审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这个特征不如其他两个普遍;但我认为,尽管有一些例外,仍可以把这个特征视为最重要的特征。从性质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美国人保存了司法权的这三个显著特征。只有在有人起诉的时候,美国的法官才能审理案件。它从无例外,只受理私人案件,而且总是要在接到起诉书后才采取行动。
    因此,美国的法官跟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完全一样,但他们被授予巨大的政治权力。
    这是怎样产生的呢?既然他们的权力范围和行动手段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并无二致,那他们为什么又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权力呢?
    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时也要求过类似的权力,但它们从来没有得到。而在美国,所有方面都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没有一个政党,甚至一个个人,对此提出过异议。
    这个现象的存在,可从美国宪法规定的这项原则得到解释。
    在法国,宪法是不可修改的,或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任何权威均不得对宪法做任何修改,这是公认的学说。(L)
    在英国,国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修改的,或者无宁说它根本没有宪法。国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宪机构。(M)
    在美国,政治理论比较简单和比较合理。
    美国的宪法并不象在法国那样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但也不象在英国那样可被社会的公认权威所修改。它是一部与众不同的法典,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立法者和普通公民均须遵守;但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预先规定的条件下,根据人民的意志加以修改。
    因此,美国的宪法是可以改动的,但只要它存在一天,一切机构和个人均须照旧服从。只有它拥有唯一无二的权威。
    由此不难看出,这些差异一定会影响我所说的这三个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假如法国的法院可以以法律违宪为理由而不服从法律,那么,法国的制宪权实际上就将落于法院之手,因为只有它们将会有权解释谁也无权更改其条文的宪法。因此,它们将会代替国家和统治社会,而且司法权固有的弱点也会促使它们这样做。
    我知道法国的法官无权宣布法律违宪,所以法国的宪法修改权便间接地赋予了立法机关,因为没有合法的障碍来阻止它修改宪法。但我还是认为,把人民宪法的修改权赋予即使是部分地代表人民意志的人,也比赋予除了代表自己谁也不代表的人为好。
    假如授予英国法官以抵制立法机构的意志的权利,那将更加不合理,因为制定法律的议会也制定宪法,从而在任何情况下,凡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公布的法律,都不能认为是违宪的。
    这两个推论都不能用于美国。
    在美国,宪法也象制约普通公民一样制约立法者。因此,美国的宪法是一切法律之首,其他任何法律均不能修改它。可见,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要优先服从宪法,也是正确的。这正是坚持司法权宗旨,即法官在选择合法的处置办法时,要从其中选择最合乎根本大法的办法,乃是他的天然权利。
    在法国,宪法也是一切法律之首,法官均有权以它作为判决的根据;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他们又可能侵犯比这项权利更为神圣的其他权利,即侵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对国家理由让步。
    在美国,国家永远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办法使法官服从,所以不必害怕这种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也都保存了他们各自的特权。
    因此,在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项在法官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时,法官可以拒绝援引。这项权利虽然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但却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
    实际上,法律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诉讼当事人在涉及他的利益时也可以和必然向法院提出异议。
    于是,自法官在办案中拒绝应用某项法律之日起,这项法律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道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
    可见,美国人虽赋予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但在法院强其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抵制,即可以大大减少这种权力的弊端。
    如果法官可以从理论方面和以一般方式抵制法律,可以自主行动和弹劾立法者,那他就显然进入了政治舞台,变成某一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激起全国人民纷纷参加战斗。但是,当法官在一件不甚重要的政治纠纷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时候,其抵制的重要意义可能不被公众注意。这时,他的判决只影响到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了损害。
    还有,受到损害的这项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因为只是它的道德力减弱了,而它的实际效力还没有中止。只有经过一步一步的抵制,在无数判例的反复验证下,该项法律最后才能作废。
    而且也不难理解,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致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便不再天天遭到政党的侵扰。在指责立法者的错误时必须服从实际的需要,即必须实事求是和有据可查,因为这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我很清楚,美国法院的这种作法不仅十分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十分有利于自由。
    假如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就有时不敢这样做;
    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又在天天驱使他敢于如此。结果,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软弱时,法律就要受到攻击;在这个机关强大时,人们便会不敢吭声,老老实实服从法律。也就是说,当人们感到尊重法律对自己最有好处时,法律最常遭到攻击;而当法律容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压迫时,法律反而会受到尊重。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政治舞台的。他们所以要审理法律,是因为有要审理的案件,而他们又不能拒不审理。需由他们定案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关,只要他们不否认正义,他们就不能拒不审理。他们履行法官职业的严肃职责,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不错,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弹劾,是不能毫无差别地扩及所有法律的,因为有些法律决不会引起那种称之为诉讼的针锋相对的争端。即使有可能出现这种争端,仍然可以预料没有人愿意把它送交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经常感到这种办法的不便,但他们甘愿修修补补,不作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在各种案件上产生危险的后果。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
    授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职人员——他们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这一条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一谈在象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因为人们以为在自由国家这是自然的。
    在行政官员犯法时责成法院惩治他们,并非是授予法院以特权,而是法院行使其禁止犯法的当然权利。
    在我看来,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权限。
    相反,我觉得美国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却使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得到加强,而政府也更加注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从来没有见到哪个国家的政治诉讼案件象美国那样少,而且我也不难说明其原因。不管案件的性质如何,诉讼总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章杂志上指责一个普通人很容易,但要把他拉到法庭去受审,就不能不有重大的理由。因此,要依法对一个官员起诉,就得有控诉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控告,那他们就决不要向人们提供这样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决定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每天发生于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曾认为把国家的主要官员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他们的独立就有了保证。他们认为要想确保自由,与其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诉讼程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
    在很难抓住在逃罪犯的中世纪,法官逮捕几个罪犯之后,往往要对这些落网的人处以可怕的酷刑,但这并未减少犯罪案件的数目。人们以后发现,审判越是正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主张,应把虐待和专横都视为盗窃,所以他们简化了审讯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公布了一部宪法,其第七十五条写道:“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这时,可向普通法院起诉。”
    第八年宪法已经废除了,但这一条并没有废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议。
    我曾多次向美国人和英国人解释,试图叫他们理解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我很难做到这一点。
    他们原来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Le Conseil d’Etat)原来是王国中央常设的一个大法院;而首先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里去,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一再解释,告诉他们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所说的司法机构,而是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因而国王钦命他的一个叫做省长的臣仆违法之后,可以钦命另一个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惩处的时候;当我向他们说明因君主的命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要求损失赔偿的时候,他们总是不相信天下会有如此荒谬的事情,指责我胡说和无知。
    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君主政体时代,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时王权进行干涉,使诉讼无效。
    于是,专制政体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在压力之下才屈服于它。
    可见,我们又后退到我们祖先所处的状态,因为今天的法国,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事情,在司法权的掩盖下得到了合法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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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6:59 |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
  作者对政治审判的看法——在法国、英国和美国,人们是怎样理解政治审判的——在美国,政治法官只审理公职人员——在他的判决中,撤职多于刑罚——政治审判是政府常用的手段——见于美国的政治审判虽然是温和的,但也许正是由于温和,它才是多数掌握的最强大武器
    依我看,政治审判就是暂时被授以审判权的政治团体进行的判决。
    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另给审判规定专门的程序是没有用的,因为起诉人是以君主的名义控诉被告的,而君主是法院和全国的主人,他认为除了自己拥有的权力以外,再也不需要寻找其他保障。他觉得唯一可怕的,倒是人民要坚持司法制度的表面手续,和由于主张按手续办事而有损于他的权威。
    但在多数表决对法院的影响从来没有象君主专断对法院的影响那样大的大部分自由国家,司法权往往是由社会的代表本身在任期内行使。有人认为,把这些权力暂时合并在一起,总比破坏国家统一的必要原则为好。
    英国、法国和美国,均在各自的法律中规定有政治审判。
    考察一下这三个大国对于政治审判的不同运用,倒是很有意思的。在英国和法国,由贵族院(上院)组织国家的最高刑事法庭。这个法庭通常并不审理一切政治罪行,但它也可以这样做。
    与贵族院并列而享有起诉权的政治机构,是众议院(下院)。两国在这方面存在的唯一差别是:在英国,下院可向上院控诉任何它要控诉的人;而在法国,众议院只能向贵族院控诉国王的大臣。
    此外,两国的贵族院都可按本国的规定依照刑法打击犯罪分子。
    在美国,也和欧洲一样,这两个司法机构有一个享有上诉权,而另一个则享有判决权。即众议院控告罪犯,参议院判处罪犯。
    但是,参议院只能查封众议院追诉的财物;而众议院只能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因此,美国参议院的权限不如法国贵族院的权限,而美国众议院的起诉权则大于法国众议院的权限。
    但是,美国与欧洲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在欧洲,政治法院可以应用刑法的一切条款;而在美国,当政治法院剥夺犯人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以后,就算完成它的任务,而下一步的处理则是普通法院的职责。
    假如美国总统犯了叛国大罪。
    这时,先由众议院弹劾总统,接着由参议院宣布罢免他的职务。然后,他才到陪审团出庭受审,只有陪审团可以剥夺他的自由或生命。
    这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的真实写照。
    欧洲人在依法进行政治审判时,都是审理重大的刑事罪犯,而不管罪犯是什么出身、什么等级和在国内担任什么职务。为了进行这种审判,就要临时组织一个大的政治审判团,授予它以法院的一切特权。
    这时,由立法机构的成员担任司法的法官。他们可以认定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对犯人进行处罚。在他们行使法官的职权时,法律也为他们规定了一切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他们遵守全部司法程序。
    法国的或英国的政治法院审理一个犯罪的官员并对他治罪时,要依法免去他的职务,甚至可以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但在这时,政治上的免官和停职只是判决的附带结果,而不是对职务本身的判决。
    因此,在欧洲,政治审判与其说是行政措施,不如说是司法行为。
    美国的情况与此不同。不难看出,美国的政治审判与其说是司法行为,不如说是行政措施。
    不错,从形式上来看,参议院的决定是司法性的,因为要使参议院作出判决,众议院必须履行司法手续和遵守诉讼程序。从判决的理由来看,参议院的判决也是司法性的,因为一般说来,参议院必须以普通法上规定的罪行做为它判决的根据。但是,从判决所处分的现象来看,参议院的判决是行政性的。
    如果说美国立法当局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司法大权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武起来使用,那么这个政治机构就不会把自己的行动只限于对付公职人员,因为国家的最危险敌人可能并不担任任何公职。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这种国家的政党的最大利益是掌权,而且往往是势力越大越非法夺 权。
    既然美国立法当局为了防止犯罪而使社会本身拥有以法官的身分去惩治重大罪行的权限,那么政治法院的措施也要以刑法典的一切规定为依据。但是,这只给了政治法院以一个不完备的武器,而且这个武器还不能打击最危险的犯罪行为,因为行政撤职处分对于那些企图推翻法律本身的人来说,作用并不大。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消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正如人们所见到的,这是一种具有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因此,美国人在这方面创造了一种混合制度。他们的政治审判只做行政撤职处分,而无权进行严厉的惩处。
    这项规定贯彻于整个政治审判制度。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美国及其各州的宪法规定文职官员受参议院的司法管辖,而把可能犯有令人可怕的大罪的军人排除在外。在文职方面,可以说美国没有能被撤职的官员,因为一些官员是终身制,而另些官员在他们当选后的任期内不能罢免。要想剥夺他们的权力,就得由法院审处。但是,军人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而国家元首本人也是文职官员。如果判国家元首有罪,就等于打击全体文武官员。
    假如比较一下美国和欧洲的制度,将会在它们各自产生的效果方面看到相当明显的差异。
    在法国和英国,人们把政治审判视为一种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时才应用。
    不可否认,欧洲实行的这种政治审判违反了分权的保护主义原则,经常威胁着人民的自由和生命。
    在美国,政治审判只是间接地侵犯了分权的原则,决不威胁公民的生存。它不象在欧洲那样盘旋于所有人的头顶,因为它只打击因渎职犯罪而被它惩治的人。
    它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
    因此,美国的立法机构也未把它视为防治重大社会弊端的万应良方,而只把它作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
    从这个观点来看,它在美国对社会的影响或许比在欧洲更为实在。当然,我们也不能为美国立法在政治审判方面所做的温和表现所迷惑。首先应当指出,美国的进行政治审判的法庭,其成员和它所受的影响与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庭一样,这就给政党的互相报复情绪提供了一种几乎无法抵制的动力。美国的政治法官虽然不能象欧洲的政治法官那样严惩罪犯,但他们做无罪宣判的情况甚少。他们所做的判决并不令人生畏,但很切合实际。
    在组织政治法庭时,欧洲人以刑罚罪犯为主要目的,而美国人则以剥夺罪犯的权力为主要目的。美国的政治审判,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措施。因此,政治法官不必拘泥于刑法条文的精确定义。
    再没有比美国法律在给切合原义的政治罪下定义时表现的模棱两可使人更吃惊的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写道:“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一切文职官员,凡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的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被免职。”而大部分州的宪法,对政治罪写得更不明确。
    《马萨诸塞州宪法》写道:“州参议院是受理和判决州众议院对本州的一个或一些渎职和施政不善官员的控诉的全权法院。”《弗吉尼亚州宪法》写道:“因施政不善、贪污、失职或其他重罪轻罪而使本州受损失的一切官员,将受州众议院的弹劾。”有些州的宪法根本没有举出任何罪名,从而使公职人员承担了无限的责任。
    但是,我敢断言,美国法律在这方面表现得如此可怕,正是来自它的温和性本身。
    我们已经说过:在欧洲,一个官员之被撤职和被剥夺政治权力,是他受到刑罚的结果;而在美国,这种处分本身就是刑罚。结果,便出现了如下的局面:在欧洲,政治法院虽被授予令人可怕的权限,但它有时不知如何使用;并且由于害怕惩罚过重,而根本不去惩罚。但是在美国,对于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惩罚,人们并不反对;而对于判处政敌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则被视为一种骇人听闻的谋杀;美国人认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
    但是,这种十分容易作出的宣判,对于被判决的大多数人来说,也是极其痛苦的。一些大犯人可能满不在乎,不把判决放在眼里;而普通犯人,则会把宣判看成是使他失去地位和名誉扫地的判决,认为这是判处他去过生不如死的可耻无为的生活。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看起来虽不太可怕,但实际上是很厉害的。政治审判不直接施于被治者,但它是使为政者获得多数选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不授予立法机构以只有在危急时期才能行使的无限大权,而是让它拥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适度的常规权力。如果授予的权力不够大,则虽然便于行使,但也容易滥用。
    因此,我觉得美国人之所以不让政治法院作刑事判决,与其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本身,不如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产生最可怕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说美国实行的政治审判,是多数迄今掌握过的武器中的最强大武器。
    当美国的共和政体开始衰败的时候,我认为人们可以不难检验我的说法,因为只要看一看政治审判的数量是否增加就可以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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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
  以上,我叙述了各自作为一个单独整体的各州,讲解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和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但是,被我作为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一个最高的当局。现在,我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一瞥联邦的宪法。
    联邦宪法的历史
    第一个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公布新宪法用去两年时间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民情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斗争,因而可以说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彼此联合起来,结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法文版编者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因此,出现了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一个趋势把英裔美国人推向联合,而另一个趋势则把他们推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使联合的原则胜利。虽然最初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还有缺陷,但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
    但自缔结和约以后,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象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邦联政府被它的宪法弄得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它的支柱,眼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毫无办法,而且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在邦联政府就要毁灭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向宪制权呼吁。
    如果说美国有一时期曾达到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示其自豪的想像力的荣誉顶点,那正是在国家权力可以说是自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时代,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争取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何况美国人为摆脱英国人的羁绊所做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1300里约〔3800英里〕,又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支持。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到胜利,主要是由于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由于它的军队士气或公民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比得上法国大革命的战争呢?
    或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做的努力呢?在法国抵抗全欧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手去扑灭国内燃起的大火,用另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綼e。但是,看到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运转后,仍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两年时间去寻找医治办法,而在找到医治办法时又能不流一滴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倒使人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点时,昔日鼓舞他们起来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且制定宪法的所有伟大人物仍然健在。这对美国来说是两件幸事。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虽然人数很少,但却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而乔治·华盛顿就是它的主席。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终于建议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所有的州都相继接受了它。经过两年空白时期,新的联邦政府于178 9 年开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际,正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
    联邦当局与州当局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得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想事先用一个准确而又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的权限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
    谁能预见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因此,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包括的事项均属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但是,当时就曾预见到,实际上有些问题可能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其由各州自设的普通法院去解决又会有危险,因而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
    这是一个唯一无二的法院,而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则正是它的职权之一。
    在人民之间,每个人民只是一个个人;而一个国家为了便于联合对外,则特别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
    在指导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不如此迫切需要一个全国政府。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与全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只有交给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同货币的价值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敷设将全国各部分联接起来的交通干线。
    一般说来,各州政府在本州境内是自主的。但是,它可能滥用这种独立,并因措施莽撞而危害全联邦的安全。在发生这种罕见的情况时,事先就有明文规定,准许联邦政府干预州的内部事务。因此,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
    最后,为使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债务,而赋予它以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当留心考察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一方面考察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考察联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权时,不难发现联邦的立法者都对我前面提出的政府集权具有十分明确和合理的认识。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当时欧洲一些君主专制大国还要集权。我这里只举两个例子。
    法国共有十三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而且不准上诉。另外,一些称为“国中国”(pays d’Etat)
    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当局制定税法时,有权拒绝同最高当局合作。
    而在美国,正象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一样,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因此,在这两个主要点上,美国比旧法兰西王国还要集权,但美国只是联合了数个共和国——
    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权制定本省的税法,而这项权力按其本质来说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调整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不错,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在必要的时候凭借武力做到根据王国宪法它无权去做的事情。虽然从结果上来说是一样的,但我在这里讲的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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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8:43 | 只看该作者
联邦权
    知道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就该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动的。
    立法权
    立法机构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胜——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宪法只在国家初建时合乎逻辑,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在组建联邦的权力机关时,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已在前面指出,在起草联邦宪法时,曾面对着两种互相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些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独立的联盟,或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讨论与共同利益有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
    另一些人想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给他们建立一个即使权力范围有限、但能在这个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单独代表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将是不大相同的。
    比如说,如果所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政府,则法律的制定将决定于州的多数票,而不决定于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论大小,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资格参加联邦。
    而如果把全体美国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则法律的制定当然只决定于公民的多数票。
    可以想见,一些较小的州如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由同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为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种办法会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政权,而后一种办法又会把它们吞掉。
    在这两种局面下,即当利害与理论发生对立时,理论总是服从现实。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折衷办法,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
    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取胜,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
    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人口比例规定。
    根据这样的规定,现在纽约州有40名众议员,但只有两名参议员;而特拉华州有两名参议员,但只有一名众议员。因此,特拉华州与纽约州在参议院平等;而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影响是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如控制参议院的多数票,就会使众议院的多数票无能为力,而这是与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一切清晰地表现,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合乎逻辑地和合理地将立法工作的各个部分连结起来是多么复杂和困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权利。当它后来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利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碍。因此,只有在社会的初建时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时,请你不要忙于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在联邦宪法制定后的一段时期,英裔美国人之间仍存在着相互截然对立的两种利益:各州的独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调和。
    但是应当承认,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至今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的不良后果。
    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密切,有同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强弱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因此,从未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参议院亦无力反驳。
    此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因此,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作法。有了这项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之进入联邦政府机器,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压制。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他差别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对参议院实行二级复选——对众议员实行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而且表现在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方面。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须经这个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
    行政权
    总统的依靠——总统的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自由——参议院只监察总统,而不指导总统——
    总统的薪俸在就职时规定——搁置否决权
    美国的立法者当时面临的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是要创设一种既依靠多数、又有足够的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
    为维护共和制度,要求行政权的代表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总统是经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官。他的荣誉,他的财产,他的自由,他的生命,不断地要求他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报答人民。而且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既在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又在监督他如何用人,所以他既不能自行腐化,又不能被人腐化。
    联邦的立法者们看到,如果赋予行政权的稳定性和力量不大于各州所给予它的稳定性和力量,行政权便不能严肃而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时可以连任。为了将来能够连任,他会热心为公共福利工作和设法使其实现。
    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无二代表,并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因为这是一种既会削弱政府行动,又会降低执政者责任的危险做法。参议院有权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和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对行政权采取的行动可能是直接的,但我们方才已经说过,美国人总是设法不这样做。这种行动也可能是间接的。
    比如说,两院有权取消公职人员的薪俸,以此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而两院作为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又在使公职人员经常担心两院会逐渐将总统依照宪法授予他们的那部分权力拿走。
    行政权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趋势,但他们却使这种趋势变得不那样不可抗拒。
    总统的薪俸在任职之初即被规定下来,而且是对他的整个任职期规定的。此外,总统还有搁置否决权作为他的武器,这种否决权可以使他不让那些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的法律获得通过。但这也只能在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斗争,因为立法机构如要坚持它的方案,总可以战胜总统的抵抗,但搁置否决权至少可以迫使立法机构重新考虑它的提案,而且在重新审议议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才能通过。此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一项呼吁。
    这样,使没有这项保障就可能暗中受到压迫的行政权可以提出申辩,让人民听取它的理由。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它的提案,它总能战胜对它的抵制吗?对此,我的回答是:
    任何国家的宪法,不管它的性质如何,都要求立法者必须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这一点,在共和国比较容易实行和被人看到,而在君主国则比较难于实行,并且总是被精心掩盖起来。但是,这一点一定只是存在于某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预先定出一切,没有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够代替理性和民情。
    美国总统的地位在哪些地方与法国的立宪国王不同
    在美国,行政权象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在法国,行政权象国家主权一样,可以扩及一切事务——国王是立法者之一——总统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两种权力的任期产生的其他差异——总统被束缚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国王在这方面是自由的——尽管有此种种不同,但法国更近似共和国,而美国更近似君主国——比较两国依附于行政权的官员人数
    行政权对国家命运所起的作用甚大,所以我必须先在这里详细讨论一下它在美国占有什么地位。为了对美国总统的地位有个清晰明确的概念,最好拿美国总统的地位同欧洲的一个立宪君主国国王的地位作一比较。
    在进行这种对比时,我不太重视权力的外在标志,因为这种标志容易转移研究者的视线,对研究者很少有引导作用。
    当一个君主国逐渐变为共和国的时候,王权虽已实际上消失了很久,但行政权仍使国王保留着头衔、荣誉、甚至财富。英国人斩了一位国王的首级,把另一位国王从宝座上撵走以后,依然习惯于跪着对这些君主的继承人谈话。
    另一方面,当一些共和国落到一个独夫控制之下时,这个独裁者却能依然生活简朴,不尚虚荣,作风谦逊,好象自己并未处于万人之上。当皇帝们大权在握,对其同胞的财产和生存进行专横统治时,人民在谈话中称他们为凯撒,而他们本人却又能屈尊到朋友家里作客。
    因此,应当揭开面纱,深入到内部。
    在美国,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而在法国,主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我认为,美国总统与法国国王的最大、最主要不同即由此而来。
    在美国,行政权象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而在法国,行政权象国家主权一样,可以扩及一切事务。
    美国人有一个联邦政府,而法国人则有一个全国政府。
    这就是由此自然产生的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国王地位的第一个原因,但还不是唯一原因。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两者所代表的主权内涵不同。确切地说,可以把主权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限。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化身,因为法律不经他批准就不能生效。同时,他也是法律的执行者。
    美国总统虽然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他并不实际参加立法工作,因为他不同意并不妨碍法律的存在。因此,他决不是主权的化身,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化身,而且也参加立法机构,从其中得到一份权力。他参加国会的一个议院的议员提名,并能以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议员的任期。美国总统不参加立法机构的组建工作,也不能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分享法律的提案权。
    总统却没有这样的提案权。
    国王在国会的两院中各有其一定人数的代表,这些代表在国会中解释他的观点,支持他的意见,使他的施政纲领获胜。
    总统不能成为国会的议员,他的阁僚也同他一样,均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办法使自己的影响和意见进入国会这个大衙门。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处于平等地位,立法机构没有国王不能活动,而国王离开立法机构也不能活动。
    而总统就象一个低级的和从属的权力,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
    在所说的行政权上,总统的地位似乎与法国国王的地位很接近。但即使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总统也由于地位低下等重要原因而屈辱。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优越于美国总统的权力。要知道,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人们只对行将长期存在的东西表示爱戴和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选任四年的行政官,而法国国王则是一个世袭的君主。
    美国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受到一种忌妒性的监督。他可以缔结但不能批准条约,他可以提名但不能直接任命官员。
    法国国王在行政权方面是绝对主人。
    美国总统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法国法律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当然,不管是法国国王,还是美国总统,都要受到作为一种指导力量的舆论的影响。这个力量在法国不如在美国那样明显,未全被人公认,没有正式写在法律里面,但这种力量确实在法国发生着作用。这种力量,在美国通过选举和法院判决发生作用,在法国通过革命发生作用。尽管两国的宪法不同,但有一点在两国是相同的,即舆论实际上都是具有统治作用的力量。因此,说到底,法律的原动力在两国都是一样的,尽管这个原动力在两国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之别,而发展的结果又总是有所不同。从本性来说,这个原动力实质上是共和主义的。所以我认为,拥有国王的法国之近似共和国,甚于拥有总统的美国之近似君主国。
    在以上的叙述中,我只是着重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我要深入到细节,则对比的结果还会更加惊人。但是,这已经说得过长了,而我本来还想往短说的。
    我已经指出,美国总统的权力只限于在其拥有的那部分主权内行使,而法国国王的权力则在全部主权的范围内行使。
    我可以证明,尽管法国国王的统治权已经大得惊人,并通过无数渠道深入到管理私人利益,但他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又超过了其自然极限。
    除了国王统治权的这个影响之外,我还能指出任用大批公职人员所带来的后果。这些公职人员,几乎都是代替国王行使行政权的。现在,法国公职人员的总数已超过以往任何时期,高达138000人,应把其中的每个人都视为权力的分子。美国总统没有任用公职人员的专权,而且任用的人数没有超过1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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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9:25 | 只看该作者
可使行政权影响增强的偶然原因
    美国享有的对外安全——观望政策——为数六千人的军队——仅有几只军舰——总统虽拥有大权,但无行使机会——有行使机会时,总统也很软弱
    如果说美国的行政权不如法国的强大,则它的原因与其说在于法律,不如说在于环境。
    一个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技巧和力量的机会,主要在它同外国打交道的时候。
    如果美国的生存不断受到威胁,如果它的重大利益每天都同其他大国的利益交织,则行政权的威望将随着人们对它的期待和它自己的作为而增高。
    不错,美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但这只军队只有六千名士兵。他也指挥舰队,但这支舰队只有几艘军舰。他主管联邦与外国的往来事务,但美国没有邻国。它与世界的其余大洲隔着汪洋大海,独霸海洋的欲望还不太强。它没有敌人,它的利益只是偶而同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
    美国总统掌握的大权几乎近于王权,但没有应用的机会。
    他拥有的权限,至今也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法律容许他强大,但环境使他软弱无力。
    法国的情况与此不同,法国王权的巨大力量,来自环境的多于来自法律的。
    在法国,行政权不断与巨大的障碍进行斗争,并有强大的手段去克服这些障碍。它用不着修改宪法,就能因它所处理的事务的广泛性和它所主管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加自己的力量。
    假如法律使它也象在美国那样软弱无力和限制重重,它的影响不久也会因环境而大大加强。
    美国总统为了领导国务工作何以不需要在两院取得多数

    一个立宪君主的意见如遭作为立法机构的两院的反对,他就不能进行统治,这在欧洲已成定论。
    但是大家知道,美国有好几位总统曾在立法机构失去多数,但并未被迫放弃权力,也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灾难。
    我听到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证明美国行政权是独立的和有力量的。但是,只要深思片刻,我们就会发现情况恰恰相反,这个事实只能证明美国的行政权是软弱无力的。
    欧洲的一位国王,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来实现宪法赋予他的广大无边的任务。欧洲的立宪君主不单纯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还要设法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自己的意志,而如果法律有反对他们之处,他们可以使法律失效。国王需要国会制定法律,而国会则需要国王执行法律。这两个权力机关彼此缺了对方都不能生存,一旦双方失和,政府的车轮就要停止转动。
    在美国,总统无权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不能回避执行法律的义务。他的诚挚热心的合作,对于政府工作的推行无疑是有用的,但也并非绝不可少。他的一切重要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受到立法机构的控制;而在他能够完全摆脱立法机构的控制时,他也几乎做不成什么。因此,使他能够同立法机构作对的,只是他的软弱,而非他的力量。
    在欧洲,国王与国会必须和睦相处,因为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可能是严重的;而在美国,这种和睦并非绝不可少,因为不可能发生斗争。
总统的选举
    一个大国采用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制度,其危险已为经验和历史学家所充分证明。
    因此,我想就美国谈一谈这种危险。
    人们所担心的选举制度产生的危险,因行政权所占的地位及其在国家中的重要性,以及选举方式和国家的当时环境而有大有小。
    人们无理由地谴责国家首脑选举制度的论据,是说这种制度对于野心家具有非常吸引人的诱惑力,十分强烈地激发野心家去争权夺利,以致合法的手段往往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当权力行将离开他们时,他们就要诉诸武力。
    显而易见,行政权越大,诱惑力也就越大;觊觎者的野心越强烈,就越有二流的野心家来支持他,因为这群二流野心家希望在他们的候选人获胜后分享权力。
    因此,选举制度的危险将随行政权对国家事务的影响加强而正比例地增加。
    波兰的历次革命不仅应当归因于一般选举制度,而且应当归因于当选的官员成了一个大君主国的首脑。
    可见,在讨论选举制度的绝对好处之前,总有一个先决问题需要解决,即了解一下打算采用选举制度的国家的地理位置、法律、习惯、国情和民意是否允许在这个国家建立一个软弱而又受制约的行政权,因为在我看来,既想让国家的代表人拥有强大的权力,又想由选举产生这个代表人,这是在表达两种互相对立的意愿。据我所知,要使世袭的王权过渡到民选政体,只有一个可行的办法,那就是先限制王权的活动范围,再逐渐取消它的特权,然后使人民一步一步地习惯于没有王权的帮助也能过活。但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们从来没有这样想过。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之所以憎恨暴政,只是因为他们受到暴政的欺凌。行政权的广大并未使他们受到损害,他们只攻击暴政的起因,而没有察觉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的紧密关系。
    至今还没有见到一个人甘愿冒着荣誉和生命的风险去争当美国总统,因为总统的职位是暂时的,且受限制和制约。赌场上必须有大注,绝望的赌徒才能孤注一掷。至今还没有一个候选人能够激起人民的热烈同情和过激情感去支持他。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当上政府首脑后,只能使他的朋友们分享到很少一点权力、财富和荣誉,而且他在国内的影响很小,不足以在他当权时左右本派人的事业成败。
    世袭君主政体有一个巨大好处:一个家族的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永远密切相关,所以一时一刻也不会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我不谈这种君主国的事务主持得是不是好于共和国,但是不管好坏,它总有一个人在尽力主持。
    而在选举首脑的国家,一临近选举,甚至在选举前的一段时间,政府的车轮就仿佛自行停止转动了。不错,可以制定适当的法律,使选举加速进行和立即进行完毕,即不让行政权出现空位;但是,即使如此预防,人们也不会理解立法者之苦心,而仍认为行政权处于空位。
    一临近选举,行政权的首脑只考虑行将开始的斗争。他不再前进,他不会提出任何 新的企划,而只会懒洋洋地处理那些也许将由另一个人来结束的工作。杰斐逊总统于1809年1月21日(选举前六个星期)写道:“现在,我已如此接近我的退职期限,以致我可以不再参加实际工作,而只提出我的建议。我觉得,让我的后任主动采取他将实行和要负责的措施,是正当的。”〔这段话出自杰斐逊致詹姆斯门罗的一封信,见《杰斐逊文集》第9卷第243页,纽约,1898年〕而在全国,人们的目光都集中于一点:瞪眼看着行将开始的分娩的阵痛。
    如果行政权管理国务的范围越大,它的经常活动越多和越有必要,则由此产生的危险也越严重。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行政权统治或往好处说是治理的国家,选举必然造成一次激烈的震动。
    在美国,行政权的行使可以慢慢腾腾而不受谴责,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软弱无力和受到重重限制的。
    当政府首脑是由选举产生时,几乎总要在国家的内外政策方面出现一段不稳定时期。这就是此种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而且,这一弊端的严重程度,并跟授予当选首脑的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在古罗马,尽管执政官每年一换,但政府的工作原则始终不变,因为元老院掌握着指导权,而且元老院是世袭机构。在欧洲的大多数君主国,如果国王是选举的,则在每次进行新选举时,王国都要改变面貌。
    在美国,总统虽对国务有相当大的影响,但他并不主持国务,压倒一切的权力掌握在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之手。因此,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全国人民,而不是总统个人。结果,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制度,在美国也就没有对政府的稳定性发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但是,缺乏稳定性毕竟是选举制度的一个固有缺欠,以致在总统的本来就已够小的活动范围内,这个缺欠仍然表现得十分明显。
    美国人想得很对,行政权的首脑为了履行职务和承担全副责任的重担,应有充分的自由去亲自挑选下属和随意撤免他们,而立法机构主要应当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但由此产生的结果却是:一进行新的选举,全体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好象处于悬而不决之中。
    在欧洲的立宪君主国,人们抱怨行政机关的小小职员的命运经常决定于大臣们的命运。在选举政府首脑的国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其原因很简单:在立宪君主国,接任的大臣很快就能上任,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并未改变,改革活动亦有一定范围。因此,这种国家的行政权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末节方面,而不表现在原则方面。在这里,不是用一种制度去骤然代替另一种制度,因而不致引起一场革命。而在美国,却是每隔四年依法进行这样的革命。
    至于说这种立法自然会给个人造成的不幸,我们应当承认官员命运的不固定性在美国还未产生在别处出现的灾难。
    在美国,寻找自食其力的生活出路容易得象丢掉官职一样。虽然丢官后有时会过不上舒适生活,但决不会由此失去谋生之道。
    我在本节开头说过,以选举方式产生行政权首脑的危险的大小,因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所处的环境而有不同。
    尽管行政权的范围受到限制,它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够强大,但它对国家的对外政策却有极大的影响,因为除非由一个人经手,谈判就无法开始和顺利进行。
    一个国家的形势越是不定和艰难,它便越是需要一项首尾一贯的坚定对外政策。这样,对国家首脑采用选举制度,也会更加危险。
    美国人对全世界的政策是简单的,几乎可以说别人不需要他们,他们不需要别人。他们的独立从未受到威胁。
    因此,在他们那里,行政权的职能既受环境的限制,又受法律的限制。总统可以经常改变他的观点,但国家不会由此遭殃和毁灭。
    不管行政权首脑如何选举,选举之前和选举时期,总是全国的骤变时期。
    一个国家的内忧越大,它的外患也就越大,而这时的危机对国家更有危险。欧洲的国家每逢产生新首脑的时候,很少不为被人征服和陷入无政府状态而担忧。
    在美国,社会被组织得不需要帮助即能自立。美国从来没有遇到过外患。它的总统选举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而非导致毁灭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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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49:42 | 只看该作者
选举方式
    美国的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方式时表现的才干——建立一种独特的选举团——这些独特的选举分别投票——
    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召去举选总统——自现行宪法生效以来十二次选举概要
    除了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来自选举方式,但经立法者留意即可预防的危险。
    当全国人民携带武装到公共场所去选他们的首脑时,除了有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之外,还特别有这种选举方式产生的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容许国王的选举可为一个独夫所否决时,这项法律就等于在唆使人们去杀掉这个独夫,或预先规定了无政府状态。
    随着深入研究美国的制度和仔细考察这个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状况,我们发现人们在那里的发迹与他们的能力是极其一致的。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其人民却很久以前就已习惯于自由:这是其内部秩序得以维持的两个主要原因。而且,美国决不担心有人来征服它。美国的立法者得益于这些有利条件,因而不难创立一个软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权,使他们在创立行政权时既能采用选举制度,而又不致带来危险。
    剩下来要他们做的,只是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择危险性最少的制度,使在这方面规定的准则恰合本国的自然条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的真正意志,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使他们尽量减少政权空位感的选举方式。首先,他们采用了以简单多数通过法律的办法。但这还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这个多数并不害怕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进行选举时,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轮投票即获得多数。在由地方势力非常发达和强大的数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为了排除这第二个障碍而提出的办法,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委任给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
    这种选举方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这种办法也便于人们作出良好的选择。
    然而,是应当把选举权委托给本身代表全国人民的立法机构呢?还是需要成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
    美国人选择了后一种办法。美国人认为,让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再负责选举全国的首席行政官,只能不全面地代表民意;另外,他们当选为议员已经超过一年,而他们所代表的选民这时可能改变了主意。美国人断定,如委托立法机构选举行政权的首脑,议员们会在选举前的一段长时间内受贿和参与阴谋活动;而这些特别选举人也会象大陪审团的成员一样,混迹于群众之中,不为人所知,甚至他们在应当行动时才出面,只用上几分钟时间投投票而已。
    因此,决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额的选举人,委托他们去选举总统。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实行选举制的国家的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团体,不可避免地要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它有时会篡夺不属于它的权力;而它的议而不决和随之而来的争吵不休,又有时会把国家拖到破产的边缘。于是美国人决定,让选举人在同一天投票,而不必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开会。
    这种两阶段选举方式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不能保证一定产生多数,因为正象这些选举人的委托人可能意见分歧一样,这些选举人也可能意见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下述三种办法中任取其一:重新指定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再次协商,或交给另一个权力当局去选举。
    前两种办法除不够可靠外,还会拖延时间,必然带来无尽无休的可怕争吵。
    因此,他们采用了第三种办法,规定将选票密封送交参议院议长,在一个指定的日子,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封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则由众议院直接选举总统,但为众议院规定了权力范围。众议员只能从原来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当中选定一个人为总统。
    正如大家已经看到的,只是在极少数和很难预见的情况下,才把选举总统的工作交给众议员去执行,而且他们只能从已为特别选举人的强有力多数指定的人当中选定一人为总统。这是一种很好的权宜办法,它把人民的意志应当受到尊敬,同迅速进行选举和国家利益不受破坏协调起来了。此外,让众议员分享权力去解决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解决一切难题,因为在众议院能否获得多数仍有疑问,而且宪法对此没有提供补救办法。不过,由于规定了必备的候选人资格,把候选人限定为三人,让一个摆脱偏见的机构去选定,所以这种办法排除了它本来只有某种可能克服的一切障碍。至于其他一些障碍,则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联邦宪法生效44年以来,其间美国已选过12次总统。有10次是由各州的特别选举人在本州投票后便选出的。
    众议院只行使过两次它可以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第二次是在1825年选举昆西·亚当斯先生。
    选举是紧急时期
    可把选举总统的时期看做全国的紧急时期——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的忧虑——选举热潮之后的平静
    我已讲过哪些有利环境促使美国采用选举首脑的制度,并指出立法机构为消除这种制度的危险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美国人已经习惯于举行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使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和在什么地步阻止它发展。美国的幅员辽阔和居民分散,使政党间之冲突不象在其他国家那样明显和具有破坏性。全国在选举时形成的政治环境,至今还未引起过任何真正的危险。
    但是,仍可把美国选举总统的时期看做全国的紧急时期。
    总统对选举进程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微小和间接的,但这个影响可以扩及全国。总统的选举对每个公民可能无关紧要,但对全体公民却十分重要。要知道,一项利益不管怎样微不足道,而当它一旦成为普遍利益,就会获得巨大的重要性。
    同欧洲的一位国王相比,美国的总统毫无疑问没有多少办法培植私党。但是,由他任免的职位,却多得足以使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间接地关心总统的成败。
    此外,政党在美国也象在其他国家一样,感到需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更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因此,它们一般都以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做为象征来为自己服务,让这个人去具体实现本党的理论。它们的重大利益是使选举对自己有利,但不是依靠当选总统来使自己的学说获胜,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自己的学说获得了多数。
    在指定的选举日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选举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全国唯一关心的大事。因此,各党派又积极活动起来,凡是能够想象出来的党派激情,又在这时于一个幸福安静的国家里荡漾起来。
    而在任的总统,则专心于设法自卫。他不再为国家的利益去处理政务,只为再次当选而忙碌。他为了获得多数而向选民讨好,他不但不按其职责所要求的那样去控制自己的激情,反而经常任意发作。
    随着选举的临近,各种阴谋活动益加积极其来,而选举的热潮亦更加上涨和扩大。公民们分成数个对立的阵营,每个阵营都高举自己候选人的旗帜。这时,全国到处兴奋若狂,选举成了报纸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话题,一切行动的目的,一切思想的中心和当前的唯一兴趣。
    不错,选举的结果一经公布,这种热情随即消失,一切又恢复平静,而看来似乎即将决堤的河水,又静静地流在原来的河道,但是,看到这场本来以为可以刮大的风暴,怎么会不使人惊奇呢?
    总统的连选连任
    容许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说明政府本身在变质和有人搞阴谋和腐化——连选连任的愿望统治着美国总统的整个思想——连选连任在美国有其特别害处——民主的自然弊端在于使一切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的微小愿望——总统的连选连任助长了这种弊端
    美国的立法者当初容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还是错误?
    乍一看来,不准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似乎是不合理的。
    谁都知道一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会对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什么影响,特别是当国家处在艰难环境和紧要关头的时候!禁止公民连选连任首席行政官的法律,会使公民失去帮助国家繁荣和拯救国家的最好手段。而且可能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即当一个人证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时,却被排除于政府。
    这些论点毫无疑问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不能举出更有力的论点去反驳它们吗?
    搞阴谋和腐化是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当国家首脑可以连选连任时,这种弊端将会无限扩大,并危及国家本身的生存。一个普通候选人如想依靠阴谋达到目的,他的诡计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施展。而国家首脑出现于候选人名单,他却可借助政府的力量去达到个人的目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那个候选人只拥有薄弱无力的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国家本身用其强大的手段去搞阴谋和自行腐化。
    利用应受谴责的诡计去获得权力的普通公民,只能间接地损害国家的繁荣;而行政权的代表本人参加角逐,就会使政府将其主要注意力移到次要工作上去,把选举看成当前的主要工作。它已不再关心对外谈判和法律,而一心在想选举。
    政府官员照样得报酬,但他们已经不是为国家服务,而是为其上司服务了。同时,政府的活动即使不是总是违反国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为国家效劳。但是,政府的活动只应当为国家效劳。
    连选连任的渴望支配着总统的思想,他的一切施政方略都指向这一点,他的一举一动都对着这个目标,尤其是一临近选举的紧要关头,他就想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国的普遍利益。看不到这一切,就不能认识美国总统处理国务的常规。
    连选连任的原则,使民选政府的腐化影响格外广泛和危险。它在败坏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纵横捭阖冒充爱国行为。
    在美国,这项原则还在直接打击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似乎与其生存原则相联系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则应当去认清这一弊端。一个国家可能因废除许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不良法律的恶劣影响也往往会被人夸大。一切有产生破灭性危险的法律,尽管其危害作用不能被人马上发现,但它们不能长期不使危险发作。
    专制君主国破灭的原因,在于王权的无限的和不合理的扩张。因此,即使采取措施,拿走宪法中使王权加重的砝码,当这些措施长期不发生作用时,它们也将极其有害。
    同样,在民主开始居于统治地位和人民逐渐将一切事情主管起来的国家里,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和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直接打击政府的生存。
    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施。
    他们认为,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的立法者把全国的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手里,使总统拥有广泛的特权,并用否决权把总统武装起来,以便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
    但是,由于采用总统可以连选连任的原则,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坏了自己的工作。他们使总统拥有了大权,但又压制了总统使用大权的愿望。
    如果总统不得连选连任,他就不会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中止对人民负责。但对他来说,为向人民讨好,也不必非得完全遵从人民的意愿。
    可以连选连任的美国总统,只是多数手中百依百顺的工具。而在政治道德废弛和伟人不多的今天,尤譬如此。他要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他要为多数的愿望带头,为多数的抱怨领先,多数的一小点企求,他也得屈从;立法者本希望他领导多数,而他却唯多数之命是从。
    因此,立法者本想使国家不埋没人才,而结果却使这些人几乎成了废物;立法者本想为这种特殊环境采取一种对策,而结果却使全国经常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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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0:37 | 只看该作者
联邦系统法院
    美国司法权的政治重要性——在讲述这个问题时遇到的困难——司法权在全联邦的行使——哪些法院通行于全联邦——设立全联邦性法院之必要——联邦司法工作的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法院的不同
    我已经讲述了美国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留待 考察的还有司法权。
    在这里,我应当直言不讳向读者表示:我担心我的讲解可能使读者生厌。
    司法制度对英裔美国人的命运发生了重大影响,它在就本义而言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这一观点来说,它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但是,不知道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审判程序的某些技术细节,怎么能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呢?怎样能在讲解这些细节时不使读者对这样的本来就枯燥无味的题目扫兴呢?最后,怎样能进行简单扼要和前后连贯的讲解呢?
    我以不回避这些繁杂的难题为荣。一般的读者会觉得我讲的过于冗长,而法学家们则会认为我讲的过于简要。但是,这也是我在全书的叙述中不能两全其美的地方,特别是在现在叙述的这部分。
    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了解联邦政府是怎样组织的,而在于知道美国是怎样使人们服从联邦的法律的。
    一般说来,各国政府只有两种制服被治者反抗的手段:政府本身拥有的物质力量;法院的判决给予政府的道义力量。
    一个只靠武力使人们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毁灭。
    这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而它必居其一:如果政府是软弱而有节制的,只在万不得已时才动用武力,对局部的接连不断的不服从行为置之不理,则国家将逐渐堕入无政府状态;而如果政府是鲁莽而强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则国家很快就会变成一个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政府的消极被动和积极主动,对被治者都同样具有致命的害处。
    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权利观念代替暴力观念,在国家管理与物质力量使用之间设立中间屏障。
    人们一致认为给与法院的干涉力量,实在是一个怪物。当法院不复存在的时候,这个力量还十分强大地残存于司法程序上,使人们觉得法院好象依然在无形之中存在。
    法院具有的道义力量,可使物质力量极少为国家所使用,而且在多数场合可以代替物质力量。但当最后不得不使用武力时,武力还会因与道义力量结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一个联邦制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因为它天生软弱无力,极易遭到各种反对QL 。如果它经常或一开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将完不成自己的任务。
    因此,联邦特别需要设立法院,以使公民服从它的法律,或保护公民不受侵犯。
    但是,它应当设立一些什么法院呢?每个州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司法当局。它需要求助于这些法院吗?它需要建立直属于联邦的司法当局吗?不难证明,联邦无法使各州早已建立的司法当局适应于它的需要。
    毫无疑问,在每个州内,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分离,对州的安全和自由都是必要的。但是,各州的几种权力应当同出一源,遵循同样的原则,并在同样的范围内行使。简而言之,就是应当彼此相关和性质相同,而且这对国家的生存来说,也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我猜测没有一个人曾经想过,为了得到法官的公正判决,而要求把在法国犯下的罪行送交外国法院审判。
    从美国人对联邦政府的关系来说,美国人是一个统一民族,但这个民族却容许存在只在某些方面服从于全国政府,而在其余一切方面独立于全国政府的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组织各有不同的来源、独自的宗旨和特殊的办事方式。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这些政治组织所设立的法院,无异于将国家交给外国法官审理。
    尤有甚者,每个州之于整个联邦不仅形同外国,而且永远与联邦对立,因为联邦所丧失的权力都被各州夺去。
    因此,在容许各州的法院执行联邦的法律时,这不仅等于把国家交给外国法官审理,而且还是交给了怀有偏见的法官。
    另外,州法院的性质也使州法院不能为国家目的服务,而州法院的数目之多,尤其会使它们如此。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美国已设有13个宣判之后不得向联邦上诉的法院。现在,这个数目已增至24个。既要对国家的主要法律做24种解释和应用,又要让国家继续存在,这怎么能办到!
    这样的制度既于理不合,又悖于经验。
    因此,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立一个联邦司法当局,以实施联邦的法律,审判事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案件。于是,联邦的全部司法权,都掌握在一个名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手里。为了便于审理案件,这个法院又设立一些下属法院,让它们对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做最终判决,或对一些重大的争讼做初审判决。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人民或立法机构选举,而由美国总统征求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为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独立,不受其他权力当局的影响,而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并规定他们的工资一经确定,就不受司法机构的核查。
    概括地讲一讲联邦司法制度的原则很容易,但要深入讲解它的职权时,便会遭到一大堆困难。
    规定联邦系统法院管辖权的方法
    规定联邦各法院管辖权的困难——联邦系统法院有权规定自己的管辖权——这项规定为什么侵犯了让给各州的那部分权力——这些州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释的限制——各州由此遇到的危险实际上并不如表面看来那样严重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美国宪法承认两种不同的主权同时存在,而在司法制度方面,这两种主权又以两种不同系统的法院为代表,所以在规定两个系统法院各自的审理权时即使十分细心,也不足以防止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决定法院管辖权的权力交给谁呢?
    在政治社会单一和同质的国家,两个法院之间的权限有争议时,一般交给另一个法院仲裁。
    这样,问题很容易解决,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里,司法权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没有牵涉。
    但是在美国,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设立一个既不属于前一系统又不属于后一系统的仲裁法院。
    因此,必须使这两个法院中的一个法院有权自行断案,有权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不能将这项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如在法律上将这种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则事实上等于破坏联邦的主权,因为州的法院获得宪法解释权后,很快就会恢复以前被宪法的有关条款夺去的那部分独立性。
    由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的目的,是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决定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并建立一个统一解释联邦法律的司法仲裁单位。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托出去,说它是属于联邦管辖的,或能把本应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硬说成是属于自己管辖的,则这个目的便无法达到。
    因此,联邦的最高法院便受权解决与法院的管辖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
    这对州的主权是一个最严厉打击。这样一来,州的主权不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释的限制,既受一个已知范围的限制,又受一个未知范围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规定的限制,又受无明文规定的限制。不错,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的界限,但同时又规定:一旦联邦的主权与州的主权发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来裁定是非。尽管如此,这样的诉讼可能威胁州的主权的危险性,实际上并不如表面看来那样严重。我们以后将要谈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远远大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感到,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比较软弱。他们受理依法有权审理的案件时,如果附带为他们规定了一些不合理要求,他们宁愿放弃审判权而不予受理。
    联邦系统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
    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系统法院审判的要件——
    牵涉外国大使的诉讼——牵涉联邦的诉讼——牵涉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判——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为什么要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不履行合同的诉讼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这种安排的后果
    在找到确定联邦系统法院权限的方法之后,美国的立法者们又规定了哪些案件应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
    他们规定了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的诉讼人的范围,而不管诉讼标的是什么。
    随后,他们又规定了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判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而不管诉讼人是何人。
    因此,诉讼当事人和案件是联邦系统法院审判的两项要件。
    外国大使是联邦的友好国家的代表;凡涉及他们的案件,也可以说是涉及全联邦的案件。当外国大使为诉讼的一方时,诉讼一定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因而自然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判决。
    联邦本身也可能涉讼。这时,它如在向代表联邦本身主权的法院控诉之后,又到其他法院去起诉,则于理不合,并有违国家的惯例。这种案件只能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判决。
    当诉讼的双方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州时,将案件交由哪一州的法院审理都不恰当。最可行的办法,是挑选一个不致引起两造的任何一方怀疑的法院,而这个法院自然就非联邦系统法院莫属。
    当诉讼的双方不是个人而是州时,除了上述的公平理由之外,还应当加上一项政治理由。这时,两造的性质便使整个诉讼具有了全国影响。两州之间的微不足道争端,都将影响全国的和平。
    往往诉讼的性质本身就可决定管辖权的归属。比如,凡与海商有关的问题,都应由联邦系统法院解决。
    不难看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这类问题,都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评价。从这一观点来看,可知这类问题都要涉及整个联邦与外国的关系。而且,海上也不象在国内能够划定司法管辖区,所以要有一个能够审理起因于海上的诉讼的国家法院。
    联邦宪法把几乎所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定于一个项目之内。
    对这方面所做的规定虽很简单,但人们可以从中看到立法者的整套想法和列举的事项。
    美国宪法中说,联邦宪法可以审理能从合众国法律找到根据的一切诉讼。
    举两个例子,就可对立法者的意图一目了然。
    例如,宪法禁止各州制定有关货币流通的法律,但有一个州不顾这项禁令,制定了一项类似的法律,而有关方面可因其违宪而拒不执行。这就要由联邦系统法院来处理,因为打击这种行为的手段存在于联邦的法律之内。
    再例如,国会规定了一项进口税,但在征收时遇到了困难。这个案件也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提出,因为诉讼的原因在于对联邦法律的解释产生了分歧。
    这项规定完全符合联邦宪法采用的基本原则。
    不错,按178 9 年通过的宪法建立的联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权,但宪法又欲使联邦在这个范围内成为一个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即主张在这个范围内,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一点一经提出和得到同意,其余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承认合众国是由宪法规定的拥有主权的国家,就得给它以一切国家所具有的权力。
    但是,自有国家以来,人们就一致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有关本国法律执行的问题。但有人反驳说,联邦在这一点上却处于独特的地位:只是从特定的方面说来它是一个国家,而从其余一切方面说来它又算不上一个国家。由此将产生什么结果呢?结果是只在与特定的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它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实际的困难在于确定这个特定的方面是什么。而这一点一旦解决(我们在前面论述审判权管辖时,已经说明这一点是如何解决的),实际上就不会再有问题了,因为只要确定一件诉讼是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就是说按宪法规定这是属于联邦的主权时,诉讼自然应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判决。
    因此,只要联邦的法律受到侵犯时,或要采取手段保卫这些法律时,就应当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是随联邦主权的扩大或缩小而扩大或缩小的。
    我们已经说过,在178 9 年,立法者们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让其一掌管联邦的一切共同利益,让其二掌管各州的一切独自利益。
    立法者们当时最关心的,是用足够的权力将联邦政府武装起来,使它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防御各州的侵犯。
    至于对各州,立法者们则采取了各州在本州内享有自由的普遍原则。中央政府不能到各州去指导它们的活动,甚至不能检查它们的活动。
    我在讲述权力划分的那一节中,已经指出这项原则并未自始至终受到尊重。有些法律尽管看来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但这个州却无权制定。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颁布了这种法律,则因执行此项法律而受害的公民可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
    因此,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就不仅扩及基于联邦法律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也扩及每个州违宪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诉讼。
    各州均不得在刑法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被这种法律判刑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上诉。
    宪法也不准各州颁布使合同的既得权益遭到破坏或更改的法律(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
    一个公民确信自己的合同权益被本州的法律损害时,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
    我认为这项规定对各州主权的打击远远超过了其他一切规定。
    为了明显的全国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宪法规定间接给予联邦政府的权气却难于理解,而且它的范围也不明确。实际上,有许多政治性法律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并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权。
    联邦系统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系统法院的天然弱点——立法者为了尽量使个人、而不让州出席联邦系统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怎样达到这一点的——联邦系统法院对私人的直接审理——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系统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决,而不做废除它们的判决
    我已讲了联邦系统法院都有什么权利,现在来谈一谈它们如何行使拥有的权利。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权来自国家的法院在处分触犯法律的个人时是代表整个国家。在这里,权利的观念,同支持权利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在这种国家里,与司法当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中的各个党派。结果,司法当局的道义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司法当局的力量自然减弱,而受审人的力量却很强大。
    在联邦制国家,立法者应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那样的地位,换句话说,立法者的经常努力,应当是使司法当局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一个政府,不管其性质如何,都要统治其被治者,以强其他们履行义务;它也要保护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关于政府强迫被治者服从法律的直接行动,按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采取(这也是美国宪法的创举),即责成联邦系统法院在执法时只以个人为受审主体。既然已经宣布联邦是享有宪法规定的那部分主权的单一制统一国家,所以根据这部宪法建立和办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利,而向公民直接发号施令的权利,则为其中最主要的权利。因此,比如当政府公布征税的法令时,这就不是向各州征收,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向每个应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
    至于负责保证联邦的这项法令贯彻的联邦司法当局,则不能判处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当局一样,联邦的司法当局只能处分个人。
    应当指出,联邦在这方面是自己选择对手的。它选择的对手是软弱的,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
    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利。这时,在联邦与制定法律的州之间,不免要发生主权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只能采取危险最小的处理办法。我前面讲过的总原则,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处理办法。
    根据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这种案件,联邦一定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系统法院也将宣判该州制定的法律无效。这样的处理也最合乎情理。但是,这样一来,联邦系统法院就要与该州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但这种情况却是联邦系统法院打算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执行一项新的法律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认为,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损害联邦,所以他们在立法时保护了这种私人利益。
    假如,一个州向一个公司出卖了一块土地,而一年后它又以一项新的法令把这块土地派做它用。这样,它就破坏了宪法中有关禁止更改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的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的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要求联邦系统法院宣判新的占有无效RK。因此,事实上就要迫使联邦司法当局侵犯州的主权。但是,联邦司法当局只是间接地向州进攻,而且只援引该州所订法令的细节。它所攻击的是法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原则。它不宣判取消那项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后,再假设一个案例。
    在美国,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存在的自治体,所以它们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控诉于法院。比如,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个州。
    这时,争讼的问题不涉及联邦攻击地方公布的法令,只是诉讼当事人均为州而已。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而外,与其他案件没有两样。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依然存在,而且很难避免。这是联邦体制固有的危险,以致在国内出现一些使司法当局难于对抗的强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
    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
    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在详细考察最高法院的组织之后再全面分析它拥有的职权,就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政府向来极其反对将与其本身利害攸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审理。政府越是专制,这种反对情绪也自然越大。反之,随着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愈益扩大。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审理。
    而在美国,这个学说却得到实行。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有关海商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专管。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于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则几乎全由各州的主管机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职责之所以重大,除了上述的重要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审理私人间之案件,而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说能够审理州的主权。
    当法院的执达吏登上法院的大堂,简单地宣告“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时,使人感到这个大堂不是一般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两造中之一方代表着一百万人,另一方代表着二百万人时,便不禁感到七位法官的责任十分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要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有悲有喜。
    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勿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
    总统可能犯错误而不致损害州,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可能失误而不致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办法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联邦就有陷入无政府状态或引起内战的危险。
    然而,无论如何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庭的组织,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性质本身。我们知道,其他体制的国家并不需要象联邦制国家那样建立强有力的司法权,因为那里的个人在同国家权力斗争时不能处在较强或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动用武力。
    不过,一个政权越是需要加强,它就越是需要扩大和独立。而它越是扩大和独立,就越要滥用职权,从而能够造成危险。因此,弊端的根源并不在于这个政权的组织,而在于建立这个政权的国家的体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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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1:30 | 只看该作者
联邦宪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宪法优越
    为什么可以拿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比较——联邦宪法之所以优越,应当特别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才智——联邦立法机构不象各州立法机构那样过于依附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内比较自由——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其实际后果——联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固有的危险减少,而州的立法者却使它增加
    联邦宪法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根本不同,而在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务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一样的。从这个特有现象对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进行比较,可能是有好处的。
    我认为,联邦宪法在整体上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来自数个原因。
    现行的联邦宪法,其制订时期晚于大多数州,所以它能从吸取经验当中获得好处。
    但是,当我们想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十一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参加进来的州又差不多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宪法的缺点所做的补救时,那就总得承认制定时期较晚这个原因,对联邦宪法的优越性只起了次要作用。
    联邦宪法所以优越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们的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当时,仿佛是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的。可以说这种危险是人所共睹的。在这个紧急关头,人民坚定地选择了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而没有去选择他们最喜爱的人。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联邦的立法者们几乎全以他们的才智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精神著称。
    他们全是在社会处于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同一个强大而专横的权力当局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斗争。后来,这场斗争结束了,但人们在斗争中奋起的激情,仍在同已经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战,于是立法者们号召人们冷静下来。他们心平气和地以锐利的目光观察国家的局势,认为一场决定性的革命已经完成,而今后危害国家的灾难只能来自自由的滥用。他们有勇气说出自己的这种想法,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自由怀有真挚的和炽烈的爱。他们敢于要求人们节制自由,因为他们真诚地不想使自由破灭大部分州的宪法都把众议员的任期定为一年,把参议员的任期定为二年。因此,两院的议员可以经常和最严格地受制于选民的最微小愿望。
    但是,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使代议制的主要成果改变了性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的基础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把联邦议员的任期加长,以使议员能有更广泛的自由行使其职权。
    联邦宪法也象各州宪法一样,将立法机构分成两院。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却由候选资格相同的当选议员构成,而且也以同样的方式选举。因此,多数的感情和意志能够同样容易地在这一院或那一院反映出来,并能同样迅速地在这两个院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联邦的两院由人民选举,但改变了候选资格和选举方式。改变的目的,是要使两个立法机构之一支,能象在其他国家那样,即使不代表不同于另一支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优异的才智。
    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才能当选为参议员。首先选出一个人数不多的会议,然后由这个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既然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立法机构有一种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经常屈从于民主的这种任性,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即州长,表面上似乎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只是立法机构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从哪里汲取力量呢?从任职期限去汲取吗?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从他的特权去汲取吗?他毫无特权而言。立法机构可以把自己所订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自己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办理,由此架空行政长官。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用停薪的办法,使行政长官处于近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则把行政权的全部权限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之手。按宪法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在任职期间不得扣发他的薪金,他有一队侍从保护,并享有搁置否决权。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地规定执行权的范围以后,又尽量设法使他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的独立地位。
    在各州的宪法中,司法权是一切权力中最不受立法权限制的权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机构却保留了规定法官薪俸的权限,这就必然将法官置于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剥夺了法官的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在一起。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的审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把司法权同其他权力完全分开。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职权是不得改变的,从而给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不难察觉的。细心的观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稳妥。它的看法比较明智,它的计划比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比较灵活和有条不紊。
    只用几句话,就可以对这一章做出总结。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
    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
    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了它们。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什么不同
    美国的联邦看来似乎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其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一切联邦不同——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现代的欧洲,也有过数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或曾经是联邦,或今天仍为联邦。
    在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时,我们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同美国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国的宪法一样,这几个国家的宪法也给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几乎都是软弱无能的,而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美国最初建立的第一个邦联之所以未能存续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起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们后来发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乍看上去好象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的宪法,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 9 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的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然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
    178 9 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
    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力都是一样,只是权力的行使不同了。但是,这种不同却产生了极悬殊的后果。
    在今天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如果它采取的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反对,这个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的办法。假如联邦政府的力量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假如它的力量薄弱,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认无能,听任事态自然发展。
    这时,不是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联邦的政权,以联邦的名义向其他加盟政府发号施令;就是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使联邦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亦随之失去活动的能力。两者必居其一。
    在美国,联邦所统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州(比如说马萨诸塞)政府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以前的联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则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来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
    显然,民族的意识、集体的激情和各州的地方偏见,仍在有力地抑制着如此组成的联邦的权限,制造一些反对联邦意志的中心。主权有限的联邦,并没有强大到自由行使其拥有的全部权力的地步。但是,这正是联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
    在美国,各州很少有造 反的举动和图谋。如果某个州要造 反,也只能以公开抗拒联邦的法律、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和举行暴动的形式进行。一句话,它必须立即采取断然的步骤,而人们在采取这种步骤之前总是犹豫不决的。
    在以前的联邦制国家里所以要赋予联邦政府以各种权力,是出于进行战争,而不是出于治国,因为这些权力会增加联邦政府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却无法加强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这些联邦政府的真正弱点,总是随着它们的权力名目的增加而增加。
    美国的联邦却不是如此。象大部分一般政府一样,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去做它有权做到的一切。
    人的头脑发明新事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
    有些国家建立了永久性联盟,并设立了一个最高当局。
    这个当局虽然不能象一个全国政府那样直接管理公民个人,但却能对每个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
    这个与其他一切政府根本不同的政府,得名为联邦政府。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里,几个政府只是在一些共同的利益方面真正结合为一体,而在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独立,彼此仅有联盟的关系。
    在这里,中央政府象一切全国政府一样,直接管理被治者、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但是行动的范围有限。显然,这个政府不再是联邦政府,而是不完备的全国政府。因此,又出现了一种政府。精确地说,它既不是全国政府,又不是联邦政府。但是,我们现在只能说到此,因为可以表达这个新事的新词目前还不存在。
    由于还不知道这种新式的联邦,所以过去的所有联邦不是导致内战和征服,就是陷入毫无生气的状态。加盟的国家不是没有知识去制定解除其弊端的方策,就是缺乏勇气去采取这种方策。
    美国的第一个邦联,也是由于有这种缺陷而解体的。
    但在美国,联邦的各州在获得独立以前,曾长期属于同一帝国。因此,它们还没有养成完全自治的习惯,民族的偏见也没有根深蒂固。它们比世界的其余部分开化,彼此的文明程度不相上下,它们的人民一般很少有扩大联邦权力的强烈要求,出现这样的要求后,也被它们的几位伟大人物所克制。同时,美国人发现弊端后,便坚决采取措施加以克服。他们修改了法律,拯救了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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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1:55 | 只看该作者
联邦制的一般优点及其在美国产生的特殊效用

    小国享有的幸福和自由——大国的力量——大帝国促进了文明的发展——实力常是国家繁荣的第一要素——联邦制度的目的在于把领土大的长处与领土小的长处结合起来——美国从联邦制度获得的好处——立法服从人民的需要,人民不服从立法的需要——美国人民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以及他们对自由的爱好和享用——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在美国境内可以自由办事和思想——联邦既象小国一样自由和幸福,又象大国一样受人尊敬
    在小国,社会的注意力及于全国各地,改革的精神深入到最微小的事物;人民的野心因其不够强大而会被马上抑制下去,所以人民的才智和努力几乎可以全部用于国内的福利事业,而不会浪费于追求荣誉。另外,在小国,每个人的能力一般都是有限的,所以他们的欲望也就不大;小康的生活,使他们的地位几近平等;民情朴素而温良。因此,总的说来,尽管道德和文化水平不同,小国一般都比大国容易谋生和安居乐业。
    当小国出现暴政时,它将比任何地方都要施虐,因为在极小范围内实行的暴政会及于这个范围的一切事物。它无力施展雄图大略,而只能干预一大堆小事,并且是全凭暴力和骚扰。它把它的统治从所谓的政治界渗入到私人生活。在控制了人们的行动以后,它又去管制人们的嗜好;在统治了国家以后,它又想统治家庭。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为自由毕竟是小国的固有长处。小国政府对公民中的野心家提供的诱饵太少,而公民个人的才智又极其有限,所以国家大权容易被一个人独揽。不过,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老百姓也不难联合起来,通力合作,把暴君和暴政同时推翻。
    因此,小国历来是政治自由的摇篮。大部分小国有时随着自身强大起来而丢失这种自由。这个事实清楚地说明,政治自由来因于国家弱小,而非来因于国家本身。
    世界历史没有提供过一个大国长期实行共和制度的例证。这个事实说明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如果终日回避现实,对耳闻目睹的事情表示惊讶,但却绞尽脑汁去范围和判断未来,那未免过于荒唐。但可肯定地说,大共和国的存在总是比小共和国容易招惹是非。
    热爱共和制度的一切激情,随着领土的扩大而增强;而支持这种激情的德行,则不会同步增长。
    个人的野心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增大,政党的力量随着其所定目的的重要性的增大而增强,但能抵制这种破坏性激情或力量的爱国心,在大共和国就不如小共和国强烈。也同样不难证明:在大共和国,爱国心不容易发扬,而且其作用亦小。贫富的悬殊,城市的巨大化,风气的败坏,个人的自私自利,利害的冲突,几乎都是因国家的巨大化而产生的恶果。其中,大多数对君主国的生存全无害处,而少数的几个甚至能延长其寿命。另外,在君主国家,政府有一种特有的力量;政府可以利用人民,但不依赖人民;人口越多,君主的力量也就越强。然而,共和制政府只能依靠多数的支持去克服这些危险。另外,在疆土广袤的共和国,这项力量并不成比例地大于国土狭小的共和国。因此,在攻击手圾的数量和力量不断增加时,抵抗的力量依然照旧。甚至可以说在减弱,因为人口越多,人民的志趣在利益越复杂,也就越难形成一个巩固的多数。
    也可以证明,人们激情的高涨,不仅取决于所向目标的崇高,而且有赖于受激情鼓舞的人数的众多。没有一个人不会感到,他的情绪在志同道合的人相聚时比在孤独自处时为高。在大共和国里,政治激情之所以能够变得不可逆转,不仅来因于所向目标的宏伟,而且来因于这种激情以同样方法和在同一时间把千百万人鼓舞起来。
    因此,可以一般地说,再也没有比大帝国更反对人民的幸福和自由的了。
    但是,大国也有其应当予以承认的独特好处。
    如同普通人的权力欲在大国比在别处强烈一样,个别人的荣誉感在大国也比在别处炽烈,因为他们在广大人民的喝采声中会找到他们将要为之奋斗的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还在一定程度上能鼓舞他们自我奋起。在大国,思想能在一切方面迅速而强烈地得到响应,观点可以比较自由地传播,其大城市是人类理性之光大放异采和聚焦的巨大知识中心。这个事实向我们说明,大国为什么比小国更快地开化,更快地推广文明的进步。还应当补充一点,即重大的发明都需要强大的国力,而小国政府的国力是薄弱的。在大国,政府一般都有较大的理想,可以广泛地打破陈规旧套和地方本位主义。思想的天才和事业的闯将也多。
    在小国,国内的福利事业比较完全和普遍,而且国家能够保持和平;但小国进入战争状态,将比大国受害严重。在大国,由于领土辽阔,所以即使战祸连绵,也能使人民群众少受灾难。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战争与其说是灾难的原因,不如说是亡国的原因。
    还有一个问题,即在这里也和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最主要的是应当研究事物的必然性。
    如果只有小国而无大国,人类无疑会更加自由和幸福。但是,也不能不有大国。
    在世界上,大国的存在为国家繁荣提供了一个新的因素:
    即力量。如果一个国家天天被人掠夺或侵略,那么空有富裕和自由的形象又有什么用处?如果外国控制了大海并规定各项贸易条例,那么本国的工商业又有什么用处?小国之所以往往贫困,决不是因为它小,而是因为它弱。大国之所以繁荣,决不是因为它大,而是因为它强。因此,力量一向是国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条件之一。于是,除非环境特殊,小国总是要自愿联合起来,或被人联合起来而成为大国的一员。我不知有什么境遇比一个国家既不能自卫又不能自给的境遇更可怜的了。
    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
    考察一下美利坚合众国,就可看到它从采用这种制度当中获得的一切好处。
    在中央集权的大国,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带有地方和习俗的差异。立法者决不处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况立法。这样,人民就必须服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人民的需要和习俗。这正是国家动乱和多难的一大原因。
    在联邦制国家,就不存在这样的弊端,因为国会只制定全国性的主要法令,而法令的细目则留给地方立法机构去规定。
    主权的这种划分对联邦的每个成员的好处,无论是怎样想象都不会过分。在这些小成员的社会,人们无需为自卫或扩张而动脑筋,所有的公共当局和个人精力都用于内部改进。
    由于每个成员的中央政府都站在本国居民的一边,所以能够经常获悉社会的需要。它还每年提出新的计划,提交本国的议会或立法机构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公布于报端,以引起公民的普遍关心和兴趣。比如在美国,这种要求改进的精神,便一直在鼓舞着各州,而且从来没有引起过动乱;追求权力的野心被热爱公益的精神所取代,激情更为洋溢,但很少带来危险。美国人普遍认为,新大陆的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有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南美的一些新兴国家之所以长期沉沦,主要是因为它们总想建立强大的共和国而不实行主权分享。
    大家知道,在美利坚合众国,试用和实际应用共和制度,始于乡镇和地方议会内部。例如,在康涅狄格这样的小州,挖掘运河和铺筑道路就已经是政治大事。它不养军队,也不进行战争。它不给领导人支付高薪,也不向他们授予荣誉头衔。
    在这里,人们认为再没有比共和制度更自然和更合情合理的了。于是,这种共和精神,即一个自由民族的这种风气和习惯,就是这样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而后又顺利地通行于全国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可以说,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本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之爱了。他们在保卫联邦的时候,也就等于保卫了自己州县的繁荣昌盛,保卫了参与治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保卫了他们希望联邦拟出一定会使他们富裕的改进措施的心愿:这一切,通常比全国的共同利益和国家的荣誉更能打动人心。
    另一方面,如果说一个大国的繁荣富强最有赖于居民的精神和风气,那么联邦制度会把这项任务的困难减少到最低程度。美国各州的共和制度,没有出现大多数人群集体常见的弊端。从领土的面积来说,联邦是一个大共和国;但从它管理事务之少来说,它又无异于一个小共和国。它做的事情都很重要,但为数不多。由于联邦的主权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所以这个主权的行使对自由没有危险,更不会引起对大共和国有致命危险的那种争权争名的邪念。由于谁也不必向往一个共同中心,所以没有巨大的城市,没有巨富和赤贫,没有突然爆发的革命。政治激情不是象野火燎原那样顿时遍及全国,而是逐渐蔓延开来去反对每个州的自私和偏见。
    但是,在美利坚合众国,也象在一个单一制国家一样,工作和思想均属自由,没有任何东西抑制进取精神。它的政府尊重天才和知识。在整个联邦境内,就象在由同一个帝国统治的国家内部一样,到处是一片升平气象。在国外,它与地球上的各大强国并驾齐驱。它有800多里约〔2000英里〕海岸对外商开放。由于它掌握了走向新大陆的钥匙,所以它的国旗在遥远的海边也受到尊敬。
    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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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2:11 | 只看该作者
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
    各种联邦制都有立法者克服不了的固有缺点——各种联邦制的复杂性——它要经常利用被治者的才智——
    美国人在治国方面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联邦制的另一固有缺陷——美国人减弱了这一缺陷,但没有消除它——各州的主权表面上比联邦的主权小,而实际上比它强大——为什么——除了法律的原因以外,还有参加联邦的州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种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400里约(1000英里),但大联合比诺曼底与布列塔尼联合更为自然——
    战争是对联邦制的主要危险——美国本身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联邦并不害怕大战——为什么——欧洲国家采取美国的联邦制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对本国的命运施加一点间接的影响,但他的才华却立即受到颂扬。其实,能对社会的发展经常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的,倒是他无力改变的该国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该国的社会情况,他已无法探源的该国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详的该国的起源。对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他反抗也没有用处,最后连自己都会被卷走。
    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我已说明了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获得了哪些好处。
    剩下来的,是要指出哪些东西使他们得以采用这种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并未使一切国家受益。
    在联邦制中,有些偶然缺陷来自法律,可由立法者排除;
    而另一些缺陷则为制度本身所固有,并非采用它的人民所能克服。因此,采用这种制度的人民,应当具备必要的力量来容忍这种制度的统治所固有的缺陷。
    在各种联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最突出的是其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这种制度必然允许两种主权并存。立法者可使这两种主权的活动尽量简单和平等,并能把两者限制在各自的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们无法阻止两者互为影响,无法防止它们在某个方面发生冲突。
    因此,联邦制无论做什么都有一套复杂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应用,要求被治者每天都得运用他们对这套理论具有的知识。
    一般说来,人民必须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因此,一些俨如一个大国中的小国的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而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容易加以界说的简单原则或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无疑是最强大和最长命的政府。
    但是,在我们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时,却对于这个宪法的条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识别能力感到吃惊。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联邦是一个理想国,可以说它只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凭心去理会。
    总的理论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于说明的,则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互相交错,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品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墨西哥的现况,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
    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直到今天,墨西哥还陷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循环之中。
    在所有的缺陷中,第二个致命的而且我认为也是来自联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是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
    一切联邦制国家所依据的原则,是把主权分为两部分。E 立法者们把这种划分规定得不够明确,但他们只能在表述上使划分含混于一时,而不能永远这样下去。另外,被划分的主权永远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我们在讲述美国宪法时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在把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狭小职权范围内的同时,又能使联邦政府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某些方面使它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的。
    联邦的立法者们也同样巧妙地减轻了联邦制的固有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打交道,而是要把它的法令直接传达给公民,并分别强制公民服从国家的要求。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触犯了一个州的利益和惯例,就不怕这个州的全体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于侵害他们自己的利益了吗?这个州的全体公民将会认为联邦主管部门的处罚也同时和同样侵害了他们。如果联邦政府企图分化他们,然后加以制服,也会徒劳无功,因为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必须联合起来抵抗,并会认为他们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权将为他们做主。这时,法律的假设就要向现实让步,而容忍国内的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当局向中央主管当局挑战。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假如联邦的法院在审理一个私人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那就会出现一场表面上不是,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受害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讼,只不过前者是由一个公民做代表,后者是由法院做代表罢了。
    如果有人认为,给予人们以满足其激情的手段,他们就可以在法律的假设的帮助下,通过认识法和运用法而控制住激情,那么这说明他在这个世界上还经验不足。
    美国的立法者虽然使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减到最低地步,但并未消除冲突的原因。甚至可以再重点说,他们在两种主权冲突时,还保证不了联邦主权获胜。
    他们可使联邦拥有金钱和士兵,但各州可保护人民的爱好和惯例。联邦主权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只与少数的对外事务有关。各州主权是一个完全能被人们感知的存在,易为人了解,人们每时每刻都看着它在行动。前者是新的事物,后者是与人民本身同时产生的。
    联邦主权是人工创造的;各州主权是天然存在的,它象家庭的父权一样,不必费力就能建立起来。
    联邦主权只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它代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它代表一种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主权似乎每天都在包围着每个公民,每天都在精心地掌管着每个公民;正是它在负责保卫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每个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权所依靠的是人民的传统和习惯,是地方的偏见,是地方和家庭的私心。一句话,是使爱乡土的天性极其牢固地扎根于人们心中的一切东西。怎么能怀疑它的长处呢?
    既然立法者无法防止在联邦制度中并存的两种主权发生危险的冲突,那就必须尽一切努力使联合起来的各成员不诉诸战争,而采取能够导致和平的态度。
    因此,除非联邦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着许多能使联邦政通人和的团结因素,联邦的公约很快就会遭到破坏。
    同样地,联邦制要想获得成功,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要有有利的环境。
    凡是结成联邦的成员国家,它们都是原先有过一些共同的利益,而这些共同的利益就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但是,除了物质利益以外,人还有思想和感情。对于一个联邦的持久存在,必要的文明同质性不亚于各成员的结盟需要。在瑞士,沃州和乌里州的文明差别,就象十九世纪与十五世纪之不同,所以严格说来,瑞士从来没有过联邦政府。
    几个州结成的瑞士联邦,只存在于地图上。只要中央政府试图对全瑞士实行同样的法律,马上就可证实我所说的这一点。
    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便利了美国建立联邦政府。各州不仅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处于相同的文明水平。这便使它们的联合几乎永远成为容易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否有一个欧洲小国,其不同地区间的同质性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从缅因州到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约〔1000英里〕,但两者间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和布列塔尼间的这种差异。
    因此,位于一个辽阔地区的两端的缅因和佐治亚,却比仅有一溪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极其自然地容易结成联邦。
    因国家的地理位置而来的优越性,又增加了居民的风气与习惯为美国的立法者提供的这种容易性。联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应当归功于国家的地理环境。
    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一切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当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象一个人似的:
    共同对敌,为保卫国家的生存而战斗。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内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勤于政务,被治者通情达理,人民经常怀有爱国的自然情感,也就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正在打一场大战时,公民就得付出大量的牺牲和遭受苦难。以为大多数人会自愿服从这种社会要求,那是对人性了解得太差。
    因此,凡是赢得大战的国家,差不多全都身不由己地去加强政府的力量。而在大战中失败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不是使国家因失败而灭亡,就是使国家因胜利而导致专政。这两个可悲的结局,几乎总是必居其一。
    因此,一般说来,政府的弱点在战争中暴露得最为明显和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国家政府的固有缺陷,在于它太软弱。
    在联邦制中,不仅没有中央行政集权和类似的东西,而且中央政府集权本身也只是不完整的中央集权,这就是当这样的国家同实行完整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交战时所以表现软弱的一大原因。
    从美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联邦政府虽比任何联邦制政府都有实权,但这种缺陷依然显而易见。
    只举一个例子,读者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形。
    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可以向各州召集民兵,以平息内乱或抵御外侮;又有一条宣称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
    1812年战争时,总统曾命令北方的民兵开赴前线;但是,利益受到战争损害的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却拒不执行。
    这两个州指出,宪法是说在有内乱和外侮时联邦政府有权召集民兵,而现在既无内乱又无外侮。它们又补充说,授权联邦可以召集民兵的同一宪法,亦为各州保留了任命军官的权利。因此,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即使在战争中,除了总统本人以外,没有一个联邦军官有权指挥民兵。但是,岂能有只由一个人指挥的军队!
    赞同这种荒谬有害说法的,不仅有两州的政府和立法机构,而且有两州的法院。于是,联邦政府只好到别处去召募所需的军队SH。
    那么,只靠相对完备的法制保护的美国联邦,为什么没有毁于一场大战呢?因为它没有遇到过令人害怕的战争。
    美国位于一个可使人们无限地发展事业的辽阔大陆的中部,两侧的大洋使它几乎与世隔绝。
    加拿大只有一百万居民,而且是由两个互相敌对的民族构成。严寒的气候限制了它的领土扩张,而且使它的港口六个月不能通航。
    从加拿大到墨西哥湾,其间还有数个野蛮部族,面对六千名士兵而处于半灭亡的状态。
    在南部,美国与墨西哥帝国接壤。在这里,也许有朝一日会发生大战。但是,不够开化的状态、道德的败坏和国家的贫穷,使得墨西哥还要经过很长时期才能跻身于大国之林。
    至于欧洲列强,由于它们离美国太远,也不足为惧。(O)
    因此,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
    没有人比我更赏识联邦制的优点。我认为,联邦制度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我真羡慕已经采用这个制度的国家的命运。但是,我又总是不敢相信,实行联邦的国家能够在力量相等的条件下与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国进行长期的斗争。在我看来,一个国家面对欧洲的几个强大军事君主国而敢于将主权分成两个部分,简直就是放弃自己的政权,也许由此放弃自己的生存,使国家的名字不复存在。
    新大陆的令人向往之处,就在于人在那里可以自我奋斗。
    只要你去追求,就能获得幸福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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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2:4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为什么可以严格地说美国是由人民统治的

  在美国,立法者和执法者均由人民指定,并由人民本身组成惩治违法者的陪审团。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因此,人民直接指定他们的代表,而且一般每年改选一次,以使代表们完全受制于人民。由此可见,真正的指导力量是人民;尽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对社会的经常影响,都不会遇到顽强的障碍。
    在美国,也象在由人民治理的一切国家一样,多数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
    这个多数主要由温和的公民构成,他们不是出于爱好,就是出于利益,而衷心希望国家富强。在他们的周围,有企图拉他们入党和请他们支持的政党不断进行煽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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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3:23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合众国的政党
  应对政党进行一次分类——政党之间形同敌国——真正的政党——大党与小党的差别——政党产生于何时——各政党的不同特点——美国有过大党——现已不复存在——联邦党——共和党——联邦党的失败——在合众国建立政党之困难——为建立政党所做过的一切——见于一切政党的贵族性或民主性——杰克逊将军对银行的斗争
    首先,我要对政党进行一次大分类。
    有些幅员辽阔和居民杂处的国家,尽管把人民都联合在同一主权之下,但它们的人民仍有相互对立的利益,所以人民之间永久处于对立的状态。因此,同一国家中的不同派别,便形成不了符合政党定义的真正政党,但能形成不同的国家。
    假如爆发一场内战,与其说这是不同派系之间的搏斗,不如说这是敌对国家之间的冲突。
    但当公民们在一些与全国有关的问题上,比如说在政府的总的施政原则上意见分歧时,就会产生我所说的真正政党。
    政党是自由政府的固有灾祸,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同样的性质和同样的本性。
    有时,当国家感到灾难深重无法忍受时,就会出现全面改革其政治结构的思想。还有些时候,灾难更加深重,以致社会情况本身都要受到连累。这正是发生大革命和出现大政党的时代。
    在这些混乱和悲惨的时代之间,是社会暂时休息和人类好象得到喘息机会的时代。其实,这只是表面的平静;对于国家和人来说,时间都是不会停止前进的;国家和人每天都在向着未知的将来前进;我们所以觉得国家和人停止前进,是因为国家和人的运动未被我们察觉。这就象走着的人,在跑着的人看来,仿佛是没有动弹似的。
    尽管时间在前进,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情况方面发生的变化,有时慢得难于察觉,以致人们认为自己已经处于最佳状态。这时,人类的理性也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牢固基础,不再把目光投向已定的视野之外。
    这是有利于政治阴谋和小党活动的时代。
    被我称为大党的政党,是那些注意原则胜于注意后果,重视一般甚于重视个别,相信思想高于相信人的政党。一般说来,同其他政党相比,它们的行为比较高尚,激情比较庄肃,信念比较现实,举止比较爽快和勇敢。在政治激情中经常发生巨大作用的私人利益,在这里被十分巧妙地掩盖于公共利益的面纱之下,有时甚至能瞒过被它们激起而行动的人们的眼睛。
    小党与此相反,它们一般没有政治信念。由于它们自己觉得并不高尚,没有崇高的目标,所以它们的性格打上了赤裸裸地暴露于它们的每一行动上的自私自利的烙印。它们总是装出热情洋溢的样子,它们的言词激烈,但其行动优柔寡断。它们采用的手段,同它们所抱的目的一样,都是卑不足道的。因此,在继一场暴力革命之后而出现平静时期时,伟大的人物便好象顿时消形匿迹,而智慧也自行隐藏起来了。
    大党在激荡社会,小党在骚扰社会;前者使社会分裂,后者使社会败坏;前者有时因打乱社会秩序而拯救了社会,后者总是使社会紊乱而对社会毫无补益。
    美国有过几个大党,但今已不复存在。由此得到很大好处的是美国的国祚,而不是它的道德。
    当独立战争结束,新政府即将奠基的时候,全国被两种意见分为两个阵营。这两种意见与世界同样古老,但在不同的社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并被冠以不同的名称。一种意见主张限制人民的权力,另一种力量希望无限扩大人民的权力。
    两种意见之间的斗争,在美国人那里从来不带常见于其他国家的那种暴力性。在美国,两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都是意见一致的,谁也不必为了获胜而去破坏旧的秩序和打乱整个社会体制。因此,任何一派都没有把大多数人民的个人存在与本派原则的胜利联系起来。但是,两派都十分关心诸如对平等和独立的热爱这样的大事。只是这一点,便足以掀起狂热的激情。
    主张限制人民权力的一派,特别想把自己的学说应用于联邦宪法,因而得名为联邦党。
    以唯我独爱自由自居的另一派,挂上了共和党的名号。
    美国是民主的国度,所以联邦党人始终居于少数的地位,但是独立战争造就出来的伟大人物,差不多都属于他们的队伍,而且他们的道义力量也影响广泛,何况环境还有利于他们。第一次联合的瓦解,使人们心有余悸,害怕陷入无政府状态。联邦党人从人们的这种观望倾向中获得了好处。有10年或12年之久,他们主持了国家的工作,并得以应用他们的原则。但是,并不是全部原则都得到了应用,而只是应用了其中的某些部分,因为敌对思潮日益强大,使他们终于无力反对。
    1801年,共和党终于执政。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他以自己的巨大名声、卓越才能和极好人缘获得了人们的支持。
    联邦党人只是依靠一些并不可靠的办法,在随意决定的对策的帮助下,才得以维持他们的地位的。他们之所以能够执政,是凭借他们领袖的德行和才能,以及环境对他们有利。
    在共和党取代他们的地位后,他们便作为反对 党而一败涂地。
    占有绝对优势的多数宣布反对他们,他们立即感到自己已经成为微不足道的少数,以致悲观失望起来。从此以后,共和党或民主党便接连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最后控制了全国。
    联邦党人感到自己已被征服,一筹莫展,在国内陷于孤立,于是分裂为两部分:一部分参加了胜利者的队伍,另一部分放下原来的旗帜,改换了名称。他们完全不再成为政党,已经有许多年了。
    在我看来,联邦党的执政,是伴随伟大的美国联邦的成立而出现的最幸运的偶然事件之一。他们抗拒了他们时代和他们国家的一些难以抵制的偏好。抛开他们的理论是好是坏不谈,他们的理论总的说来有一个缺欠,那就是它不适用于他们想要去治理的社会,所以这个社会迟早要由杰斐逊去治理。但是,联邦党政府至少给了新共和国以自我稳定的时间,而后又大方地支持了它所反对的学说的迅速发展。而且它的大多数原则最后又被对手所采纳,成为对手的政治信条。现今仍在实施的美国联邦宪法,就是他们的爱国心和智慧的不朽业绩。
    因此,今天在美国已经看不到大政党了。仍然存在许多威胁着美国的未来的党派,但没有一个党派表示反对 政府的目前形式和社会发展的总方向。危胁着美国的未来的党派所依据的不是它们的原则,而是它们的物质利益。在如此辽阔的国家里,这种利益与其说能在利益互不相同的地区形成政党,不如说能在这样的地区形成敌对的国家。举例来说,最近北方主张采取贸易禁运政策,而南方则拿起武器去保护贸易自由。这个冲突的起因,只是由于北方是工业区,南方是农业区;而禁运政策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有害。
    在美国,虽然没有大党,但却有许多小党,且随舆论对一些细小问题的看法不同,而形成许多不同的政见。当时没有任何困难阻碍人们建党;而在今天,建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在美国,没有宗教仇恨,因为任何宗教都受到尊重,没有一个教派占居统治地位;也没有阶级仇恨,因为人民就是一切,还没有一个人敢于反对人民;最后,美国的公众不受剥削之苦,因为国家的物质状况为勤劳开辟了无限广阔的道路,只要自己动手,就能创造出奇迹。但是,也存在企图建立政党的野心家,因为他们知道,只凭自己的愿望想上台,很难把台上的人拉下来。因此,政治家的全部伎俩都用于建立政党。在美国,一个政治家首先要去设法认清自己的利益,发现哪些类似的利益可以聚 集到自己的周围!然后再去努力寻找一种适于加在自己的新组织头上的学说或原则(如果由于偶然原因,这种学说或原则迄今还没有在世界上出现),以使新组织获得自行活动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就象以前在出版书籍时要在扉页印上国王的出版许可一样,虽然这个许可与该书的内容毫不相干,但却硬被塞进书里。
    做完这一切,新的政党便进入政界。
    一个外国人,对于美国人的所有国内纠纷,乍一看来几乎都是难于理解的和无所谓的。他不知道自己是应当可怜这个民族把这类烦琐小事当成正经大事,还是应当羡慕他们在为国家的命运而操劳。
    但是,当他细心研究支配着美国各党派的隐秘动因时,就不难发现这些党派大部分都或多或少地与自从这个自由社会成立以来就把人们分成两派的两大党有联系:它们不是靠近这一党,就是亲近那一党。越是深入到这些党派的内心世界,就越能看清品中之一是在致力于限制人民的权力,而另一个则是致力于扩大人民的权力。
    我决不是说美国政党的公开目的、甚至荫蔽目的在于使贵族政治或民主政治在国内占居优势,而是说容易在一切政党的内心深处发现贵族政治的激情或民主政治的激情。尽管这种激情能够逃脱人们的视野,但它们仍然是美国政党的敏感点和灵魂。
    我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合众国总统攻击银行,全国骚然,意见不一,上层阶级一般都站在银行一边,而人民拥护总统。
    你以为人民能从如此简单的、而有经验的人又认为难以解决的问题的纠葛中找到可以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吗?
    他们决不能找到。但是,银行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巨大机构,而能推翻或建立一切权力的人民却对它毫无办法,因而大吃一惊。在社会的永不停止的普遍运动中,这个牢固的据点向人民发起挑战,它想看一看自己是否也能象其他东西一样继续活动下去。
    贵族党在美国的残余
    贵族暗中反对民主——他们退隐还乡——他们在家一心享乐和奢华——他们在外微行简出——他们向人民假献殷勤
    在舆论纷纭的国家,有时党派之间的平衡被打破,而使其中的一个政党占居压倒优势。这时,它要摧毁一切障碍,压制它的政敌,利用整个社会为它的利益服务。被压制的政党感到没有成功的希望之后,便暂时退隐,默不作声。到处死气沉沉,一片宁静。全国好象被统一于一个思想之下。胜利的党趾高气扬,他们说:“我们给国家带来了和平,你们应当为我们庆功。”
    但是,在这种表面一致的下面,依然隐藏着深刻的分歧和实质的对抗。
    美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当民主党占居优势时,它就独揽处理国务的大权。随后,它又不断地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改变民情和国家法律。
    今天,可以说,在美国,富有的社会阶级几乎完全不参加政治活动;而不能使人从政治活动中获得权力的财富,已是使人在政界失势的真正原因,是人们从政的障碍。
    因此,富人宁愿离开官场,以免同最贫困公民进行往往是不平等的斗争。由于他们在公共生活中不能占有他们在私人生活中占有的那种地位,所以便放弃前者,而埋头于后者。
    他们在美国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己的爱好和乐趣的特殊社会。
    富人把这种事态看成是无法救治的灾祸而逆来顺受,并且小心翼翼地避免对这种事态给他们带来的损害表示不满。
    因此,人们常常听见他们在公众面前赞扬共和党政府温和和民主制度良好。在人世间,有什么比憎恨敌人之后又向敌人谄媚更常见的呢?
    大家见过这样的富人吗?人们不是说中世纪有一个犹太人总怕别人对他的财富打主意吗?他的服装朴素,他的举止没有架子,但他的住宅内部却十分豪华;除了几个他自鸣得意地称为同好的高宾,谁也不能进入这座圣殿。没有一个欧洲贵族在享乐上比他更高一筹,他对特权地位带来的任何一点好处都表示嫉妒。但是,当他由家里出来,到位于市中心的满屋灰尘的小破房来做生意时,人人都可自由地同他交谈。
    假如他在途中遇到他的鞋店经理,他们还会停下来寒暄几句。
    他们会说些什么呢?这两位公民在谈论国家大事,而且不握手不会道别。
    在这种虚情假意的后面,在这种对当权人士的阿谀奉迎的背面,不难看到富人对他们国家的民主制度怀有极大的恶感。人民是一支使他们既害怕又藐视的力量。假如民主的秕政有朝一日导致政治危机,假如君主制度有一天在美国可行,人们马上就会发现我在上面所说的是正确的。
    政党为了取胜而使用的两大武器,是办报和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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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4:26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美国的出版自由
  限制出版自由的困难——某些国家主张这种自由的特殊原因——出版自由是美国所理解的人民主权的必然结果——美国期刊使用的言词激烈——期刊有其特有的本性,以美国的例子来证明——美国人对司法当局处分出版违章的看法——出版界在美国为什么不如在法国强大有力
    出版自由的影响不仅及于政治观点,而且及于老百姓的一切见解。它不仅能使国家改变法律,而且能使社会改变风气。在本书的另一部分,我将设法测定出版自由对美国的市民社会的影响力,努力指出它给美国人的思想提示的方向以及它使美国人的精神和思想养成的习性。在这里,我只想考察出版自由在政界产生的效果。
    我坦白承认,我对出版自由并没有那种因事物本身十分良好而产生的完全坚定的爱好。我之所以爱好出版自由,主要是因为它能防止弊端,其次才是因为它本身好。
    假如有谁能在思想的完全自由和俯首听命之间指出一个可使我相信的中间立场,也许我会站在这个立场上。但是,谁能找到这个中间立场呢?现在,假定让你按出版许可工作,按命令行事。这时,你该怎么办呢?首先,你可能把作家送交陪审团,但陪审员们宣判他无罪。这样,本来只是一个人的意见就变成全国人的意见了。因此,你要办的事情是太多了,可是能办成的又太少,你还得接着办下去。这回,让你把作者送交常识的法院,但法官在判决前必须听取被告的陈述,原来没有敢于公开写进书里的东西便要见于辩护词而不构成犯罪,原来隐晦地写在文章里的话也要重复出现于其他许多文章或文件。说话或写文章只是思想的表现,而如果让我说,我认为这种表现只是思想的外壳,而不是思想本身。你的法庭只是惩罚了思想的外壳,而被告的灵魂却逃脱了惩罚,仍在被告的身上微妙地发生作用。因此,你要办的事情依然太多,而能办成的也依然太少,你还得继续办下去。最后,你给作家设立了出版检查制度。好极了!我们拥护这个制度。但是,政治法庭不要忙得不可开交吗?因此,你还是一事无成。如果我猜错了,你也得增加苦恼。你不是突然想起思想是宣传者越多而越强大的物质力量之一吗?你不是认为作家就象军队的士兵吗?但是,与一切强大物质力量相反,思想的威力却往往因表述思想的人为数甚少而增强。一个有能力的人在鸦雀无声的群众大会上所做的倾诉衷情的讲话,比一千个演说家的大喊大叫还有力量。即使只能在一个公共场所自由演说,其影响也会象在每个村镇面对大庭广众讲话一样。因此,你得象破坏写作自由那样去破坏讲演自由。这次,你达到目的了:人人都不吭声了。但是,你原来的目的是什么呢?你本想制止自由的泛滥,但我却把你带到一个暴君的脚下。
    你从极端的自主走到极端的屈从,而在如此漫长的途中,连一个可供歇一歇的站脚处都没有遇到。
    有些国家,除我方才指出的一般原因之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使它们不得不实行出版自由。
    在某些自称自由的国家,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可能犯法而又不受惩罚,因为它们的宪法没有给予被压迫者以向法院控告官员的权利。在这样的国家,出版自由就不仅是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这方面的唯一保障。
    因此,如果这种国家的统治者宣布废除出版自由,全体人民可以回答说:“如让我们到普通法院去控告你们的罪行,我们也许同意不到舆论的法院去揭露你们的罪行。”
    在完全按人民主权理论施政的国家,设立出版检查制度不仅危险,而且极其荒谬。
    当每个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国家的权力时,那就必须承认公民有能力对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见进行抉择,对认识之后能够指导他们的行为的各种事实进行鉴别。
    因此,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而出版检查和普选则是互相对立的两件事,无法在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长期共存下去。生活在美国境内的1200万人,至今还没有一个人敢于提议限制出版自由。
    我抵达美国后看到的第一份报载有一篇文章,我现在把它忠实地翻译于下:
    “在整个这件事情上,杰克逊(总统)使用的语言,是冷酷无情、一心一意保全自己权柄的一个暴君的语言。野心是他的罪恶,他也将因此受到惩罚。阴谋是他的爱好,但阴谋也将打乱他的计划和夺去他的权力。他为政腐化堕落,他的应受谴责的行为将使他名誉扫地和被人辱骂。他登上政治舞台,就象一个毫无廉耻而又无法无天的赌徒来到赌场。他赌赢了,但他受审的时间也接近了。他必须把他赢到手的东西退回来,扔掉他的假赌 具,让他退休后一命呜呼。在退休后,他可能因为感到自由而咒骂自己过去为什么发疯,但忏悔并不是能使他的良心有所发现的一种德行。”(《文森斯报》)
    〔这个时期在(印第安纳州)文森斯出版的报纸,但我们没有找到引文的出处。印第安纳州图书馆长认为,托克维尔的引文很有可能经过他删改〕在法国,许多人认为,我们国家的报刊暴力来自社会情况的不稳定,来自我们的政治激情,来自随之而来的普遍不安。因此,人们一直在等待,希望社会恢复安宁,使报刊不再大吵大喊。至于我,虽然愿意把报刊对我国发生的巨大影响归因于上述各项,但并不认为这些因素曾对报刊的语言起过很大影响。我认为报刊不管在什么环境下,都该保存其特性和激情。美国目前的情况,就在证明我的看法。
    现在,美国可能是世界上革命萌芽最难生长的国家。但在美国,报刊的爱好破坏的倾向,也与法国相同。美国报刊的暴力虽与法国相同,但其激起人民发怒的原因则与法国不同。在美国,一如在法国,报刊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报刊的力量不如法国的强大。但在美国,却很少见到司法当局惩治报刊的事件。这个原因很简单:美国人接受人民主权学说以后,马上就认真地加以应用。
    他们从来没有想过,用每天都在变化的因素能创造出永久存在的制度。因此,只要不是以暴力违法,攻击现行法律亦不为罪。
    另外,他们又确信,法院无力管束报刊,而人类语言的微妙差别,又总能使司法当局抓不住辫子,所以这种性质的罪行几乎都能从企图抓住它们的手下溜走。于是他们认为,为了能够有效地对付报刊,就得有一个不仅致力于维护现有的秩序,而且能摆脱周围舆论的影响的法庭。这个法庭要在审案时不公开,在宣判时不述处罚理由,惩处的主要对象是动机而不是语言。不管谁有权建立和主持这样的法庭,我以为追诉出版自由都是多余的,因为这个法庭将是社会本身的专制主子,它可以把作家连同他的著作一起除掉。因此,在出版问题上,屈从和许可之间没有中庸之道。为了能够享用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这时,国家已疲于斗争,力量衰竭,企图找到一个使敌对意见与相反原则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存的方法。
    美国报刊的影响力所以很小,有许多原因。现举其主要者于下。
    写作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在最初提出来的时候最令国家害怕;从来没有听到别人在自己面前讨论国家大事的人民,完全相信第一个出现的法院。在英裔美国人中间,从建立殖民地之初就享有写作自由了。但是,尽管报刊能对人的激情发生强大的火上加油作用,但它不能全靠自己创造激情。大家知道,在美国,政治生活是活跃、多变、甚至动荡的,但很少被狂暴的激情所打乱。当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妥协时,也很少掀起狂暴的激情,何况在美国这种利益是容易得到满足的。为了判明英裔美国人和我们法国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差别,只看一下两国的报刊就可以了。在法国,报刊上登载商业广告的版面非常有限,甚至商业新闻也不怎么多。
    一份报纸的版面,大部分讨论政治问题。在美国,你看一份大报时,立刻看到有四分之三版面全是广告,其余的部分经常是政治新闻或短小的趣闻轶事。翻来翻去之后,才能在人们不注意的角落,看到我们法国报刊每天为读者登载的热烈讨论的题材,但也字数不多。
    任何力量,越集中使用于一个方向,其效果越大。这是一条已由实验向观察者证明的一般自然规律,而一些微不足道的暴君,也其他们的比实验还要可靠的本能,一直感到这个规律在起作用。
    在法国,报刊兼有两种不同的集中。
    首先,报刊将自己的所有力量都集中于一个地点;其次,可以说是集中于几个人之手,因为它的机构为数很少。
    在一个人人多疑的国家如此建立起来的权力,其影响当然是接近无限的。它是政府的敌人,政府可以与它建立或长或短的休战协定,但与它长期共处是不容易的。
    我方才讲的两种集中,没有一个存在于美国。
    美国没有大城市。在那里,人力和物力分散于广大国土的各处,人类智慧之光不是从一个共同的中心向四外散射,而是在各地交互映辉。美国人在任何方面都不规定思想的总方针和工作的总方针。
    这一切都来因于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地方环境,但法律在这方面也起了作用。
    在美国,既不向印刷业发放执照,又不要求报刊进行注册,更不知保证金为何物。
    因此,创办报刊既简单又容易,只要有少量的订户,就足以应付报刊的开销,所以美国定期期刊和半定期期刊的样数多得令人难以置信。一些很有教养的美国人,都把报刊影响力之小归咎于出版力量的这种过度分散。因此,美国政治学有一项原理:冲淡报刊影响的唯一办法,是增加报刊的样数。我真不明白,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真理,为什么还未在我们法国推广。因此,我不难理解,那些想借助报刊进行革命的人,为什么要使报刊只有几个强大机构。但是,现存秩序的官方维护者和现行法律的天然支持者,为什么相信把报刊集中起来能减弱报刊的影响力,这我就不知其所以然了。我觉得,欧洲各国政府好象在用中世纪骑士对付敌人的办法来对付报刊。它们从自己的经验得知,集中是强有力的武器;而它们把武器供给自己的敌人,无疑是为了在抗击敌人时获得更大的光荣。
    在美国,几乎没有一个小镇没有自己的报纸。在这么多的斗士中间,是无法建立秩序和统一行动的。因此,每个人都自树旗帜,各显神通。在美国,没有一切报纸联合起来支持或反对政府的情形,而且它们在攻击政府和为政府辩解时,也使用许许多多不同的方法。因此,报纸在美国无法汇成可以冲击或冲垮牢固的大坝的洪流。报刊力量的这种分散,还产生了另外一些也很明显的后果:办报容易,所以人人都能办报;另一方面,由于竞争,任何报纸都无望获得巨大效益,因而使精明强干的实业家在这类事业面前却步。再者,即使办报是生财之道,但由于报刊的样数过多,有天才的文人也难于致富。因此,美国的报人一般都地位不高,教育水平低下,思路不敏。大家知道,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多数决定一切,由多数规定每个人应当遵行的行动守则。这些共同习惯的总合,名曰宗旨。于是,有律师业的宗旨、法院的宗旨等。
    在法国,报业的宗旨是用猛烈的、但又高尚和经常是雄辩的方式讨论国家大事。有时,没有经常如此坚持下去,那是说明所有的规律都有它们的例外。美国报人的宗旨,是以粗暴的、毫不做作的、单刀直入的方法刺激他们所反对的人的感情,不以道理悔人,甚至攻击人家的私人生活,揭露他们的弱点和毛病。
    应当对这样滥用思想自由的做法表示惋惜。以后,我还有机会来谈报纸对美国人民的爱好和道德都发生了什么影响,而我现在的题目是专谈政界,所以对这种影响只能附带说一下。不能否认,对出版界采取这种放任作法的政治效果,曾间接地促进了公共安宁的维持。因此,已在同胞们的思想里占有地位的人不敢在报纸发表文章,以免失去他们为了自己利益而去鼓动大众激情的最强有力武器。由此可见,报上发表的个人观点,可以说在读者的眼里经常是无足轻重的。读者想从报纸看到的,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只有报道改变或歪曲事实,撰稿人的观点才能产生某种影响。
    虽然报纸所能做到的只有这些,但它在美国仍是一个有强大影响的权力。它使政治生活传播于这个辽阔国家的各地。
    它经常瞪着眼睛不断地观察政治的秘密动力,把搞政治活动的人依次推上舆论的法庭。它把人们的注意力集结到某种主义或学说的周围,并为政党树立旗帜。它使那些彼此对话、但未见面的政党能够听到对方的声音,从而得以不断接触。当大量的报纸在同一道路上前进时,它们的影响久而久之就变得几乎是不可抗拒的,而始终被另一个方面控制的舆论,最后也将在它们的打击下屈服。
    在美国,每一家报纸都各有一点权力,但期刊的权力比报纸的要大,仅次于最有权威的人民。(A)
    在美国出版自由的环境下形成的见解经常比在其他地方受检查制度影响形成的见解更坚定
    在美国,民主制度永远不断地在推出新人去管理国家事务,所以政府的施政难得一贯和按部就班。但是,该国政府的总方向却比其他大多数国家稳定,而支配社会的主要舆论也比其他国家持久。当一个思想占领了人们的头脑后,不管它是否合理,就再也没有比从头脑里把它赶走更难的了。
    同样的事实也见于欧洲的英国,这个国家在过去一百多年中,曾有过比任何国家更大的思想自由和更牢不可破的偏见。
    我把这个现象归因于乍一看来好象是本应阻止这个现象产生的事实,即归因于出版自由。实行这种自由的国家,高傲和自信对见解的影响程度完全相等。他们所以喜欢一种见解,是因为这一见解在他们看来是正确的和由他们自己选定的。他们所以支持一种见解,不仅是因为它是真实的,而且是因为它是属于自己的。
    还有几个别的原因。
    一位伟人说过:无知处于知的两端。如果说自信处于两端,而怀疑居于中间,也许更为正确。实际上,可以认为人类的智力发展有三个总是前后衔接的不同阶段。
    一个人之所以对某事坚信不疑,是因为他没有深入调查就接受了它。当出现异议时,他就会产生怀疑。最终,他往往能够克服这一切怀疑,从而又开始相信。这一次,他不是随随便便和马马虎虎地去认识真理,而是切切实实地去考察真理,并紧跟着真理之光前进。
    当出版自由发现人们处于智力发展的第一阶段时,它还得在一段很长的期间内对他们的不经深思熟虑就坚信不疑的习惯听之任之,只能逐渐地改变他们轻信的对象。因此,在智力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只能一次认识一点地向前发展,但被认识的那一点也在不断改变。这正是爆发革命的时期。于是,最先突然接受出版自由的那一代人,就要吃点苦头!
    不久以后,一批新的思想又接踵而来。人们有了经验,在怀疑和普遍不信任中摸索。
    可以认为,大多数人都总是停留在下述两个阶段之一:不是信而不知其所以然,就是不能确知该信什么。
    至于来自真知和冲破怀疑的干扰的深思熟虑的自信,以及对这种自信的主宰,那只有很少人有能力达到这个阶段。
    但也有人曾经指出,在宗教狂热鼎沸的时代,人们有时改变他们的信仰,而在人们普遍怀疑的时代,人人却死守自己的信条不放。这种情形也见于出版自由风行时候的政治。在互相质疑和轮番角逐的一切社会理论中,如有一个被人采纳并加以保护,那也不是因为人们相信它是好的,而是因为人们不相信会有比它再好的。
    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不会轻易地为自己的见解卖命,但也不会轻易地改变自己的见解。同时,殉道者和变节者亦都同样少见。
    再为这个理由补充一个更为强而有力的理由:当人们怀疑某种见解时,最终总是要联系自己的本能和物质利益,因为本能和物质利益比见解更容易看到,更容易感觉到,更能持久。
    究竟是民主制度的治理好,还是贵族制度的治理好,这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民主制度要使一些人感到不快,而贵族制度则将压迫另一些人。你富了,我就穷了——这是一个自行成立和不需讨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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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5:23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美国的政治社团
  英裔美国人对结社权的日常应用——三种政治社团——美国人如何将代议制用于社团——这对国家的危险——1831年关税问题大会——这次大会的立法性质——为什么结社权的无限应用在美国不如在他处危险——为什么可以认为这样做是必要的——社团在民主国家的功用
    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
    除了依法以乡、镇、市、县为名建立的常设社团以外,还有许多必须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建立和发展的社团。
    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他们从上小学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孩子们在学校里游戏时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制定的犯规行为。这种精神也重现于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 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关庆祝活动,则自动组织活动小组,以使节日增辉和活动有条不紊。而且,还有反对各种道德败坏行为的组织。比如,把大家组织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社团。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
    以后,我再找机会叙述社团对公民生活发生的作用。现在,我的任务是只谈政界。
    既然结社权是公认的,所以公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方式去行使。
    一个社团可以由一致赞成某一学说或主张的若干人组成,并约定以某方式去促进该学说或主张获胜。因此,结社权与写作自由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早先建立的社团,却比出版界拥有更大的权力。当一种见解由一个社团来代表时,它必须具有简单明确的形式。这个社团要拥有它的支持者,并让支持者为本社团的事业献身。支持者们彼此结识以后,他们的热情便随人数的增加而增强。社团把多数人的精神力集结在一起,促使他们精神饱满地奔向由它指明的唯一目标。
    行使结社权的第二阶段,是行使集会权。当一个政治社团将其活动中心设在国内的某个重要地点时,它的活动显然要强大,而它的影响也将扩大。在那里,人们容易互相见面,各种执行手段可以结合使用,思想可以用文字永远无法达到的力量和热情向外传播。
    最后,在政治方面,结社权的第三阶段是:同一见解的支持者们可以组成选举团,选出代表到中央立法机构去代表本社团。这就是真正将代议制用于政党了。
    因此,第一,拥护同一见解的人要在彼此之间建立纯思想的联系;第二,他们要组成只代表本党的一个派系的小团体;第三,他们要建立一个国中之国,政府中之政府。他们的代表表面上好象是在代表多数,而其实只代表他们的支持者的集体。他们的支持者也给人以代表国家和由此而来的一切道义力量的外貌。不错,这些支持者不能象他们那样有权制定法律,但支持者们可以攻击现行的法律和协助他们草拟法律。
    假如一个民族完全没有利用自由的习惯,或易于掀起狂热的政治激情,而在它的立法者的多数之旁,只有一个负责审议和监督执行的少数,那我不妨认为它的公共秩序一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证明一项法律本身比另一项法律好,与证明这项法律应代替另一项法律,其间无疑有很大不同。但是,当聪明人的智慧又发现一个重大差别时,他便不再考虑众人的想象。有时,一个国家分裂为两个势均力敌的两派,每派都争做多数的代表。如果在领导权之旁再建立一个道义权威几乎与它同样大的权力,你会认为领导权能够长期只说不干地混下去吗?
    认为结社的目的在于引导舆论而不在于强制舆论,在于审议法律而不在于立法,乃是形而上学的想法。人们能在这样的想法面前止步不前吗?
    我越深入研究出版自由的主要成果,便越深信它在现代世界里是自由的主要成分,也可以说是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因此,一个决心保卫自由的国家,有权要求人们全力尊重自由。但是,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又与出版自由不尽相同: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后者,而其危险性却大于后者。一个国家能够把结社自由限制起来,并使其永远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但是,国家为使结社自由存在,有时也需要耍些手腕。
    在美国,以政治为目的的结社自由是无限的。
    有一个例子可以清楚地表明这项权力被容许到我们难以想象的最大程度。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关税问题和贸易自由问题曾在美国引起人们很大冲动,关税制度不仅影响舆论,而且影响十分重大的物质利益。北方把它的一部分繁荣归因于关税制度,而南方则把它的一切灾难归因关税制度。可以说有很长一段时间,关税制度一直是使当时美国不安的唯一政治激情的制造者。
    1831年,当争论处于最激烈的时候,一个名不见经传的马萨诸塞州公民想出一个办法,即通过报纸向反对现行税制的人建议,请他们派代表到费城,共同研究恢复贸易自由的办法。这项建议,经过报刊转载,没有几天就由缅因州传到新奥尔良。反对现行税制的人热烈地采纳了这项建议,他们到处开会,推选代表。选出的代表都是知名人士,有的人还大有名气。南卡罗来纳州为此问题还拿起了武器,仅它一州就派去63名代表。1831年10月1日,一个按照美国人的习惯取名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大会,于费城召开,有二百多人参加。会上的辩论是公开的,大会自开幕日起就具有立法的性质。会上讨论了国会的职权范围、自由贸易理论和税则。第十天,大会在草拟一封致美国人民的信后闭幕。这封信中宣称:(1)国会无权制定关税税则,现行税则是违宪的;(2)不准自由贸易对任何国家均无利益,特别是对美国。
    应当承认,政治方面的结社无限自由,至今在美国还未产生在别处也许会产生的致命后果。在美国,结社权是从英国输入来的,输入之后便一直存在下去。现在,这项权力的行使,已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气尚。
    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在美国,一旦一个党居于统治地位,一切国家大权就都落于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取得各种官职,掌握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反对 党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们排除在政权以外的藩篱,反对 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可见,这是用一种危险去平衡另一种更为可怕的危险。
    在我看来,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共和制度的危害十分巨大,以致使我认为用来限制它的那个危险手段还好一些。
    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想法,它使读者可以想起我在本书第一部分讲述乡镇自由时所说的话。这个想法就是: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制止滥用职权的天然社团。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如果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另外,在这样的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小撮无赖的残酷压迫,就是要受一个独夫的残酷压迫。
    常有可能成为一种必要手段的大政治集会(有各种人参加),即使在美国也经常是重大事件,使国内的好心人表示惊异。
    这种情况,在1831年的大会期间表现得最为清楚。参加大会的所有杰出人物,都竭力使发言温和,把目标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大概,1831年的大会对不满政府措施的人起了很大影响,促使他们在1832年对联邦商业法进行了公开造 反。
    不能否认,政治方面结社的无限自由,是一切自由当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即使说这种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
    但是,这个如此危险的自由,却在一点上提供了保障:即在结社自由的国家,是没有秘密结社的。在美国,只有党派分子,而没阴谋造 反者。
    欧洲和美国对结社权的不同理解——它们对结社权的不同使用
    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但是,如果说结社自由在一些国家可促进和加快繁荣,那么在另些国家又可能因为滥用和歪曲结社自由而使它由积极因素变为破坏的原因。在我看来,对比一下对自由有正确理解的国家的社团和滥用自由的国家的社团所经常采用的不同方法,对于政府和政党都会是有好处的。
    大多数欧洲人,目前还把社团视为在战斗中匆匆忙忙组织起来而马上投入战场的武器。
    在结社时应当说清目的,但急于行动的思想却限制了创办人的头脑。一个社团,等于一支军队。向士兵讲话,是为了检查军容和激发士气,然后让他们冲向敌人。在结成社团的人们看来,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但决非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国,人们却不是这样理解结社权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之所以结社,首先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于感动多数的论据,因为他们总希望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
    因此,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而其手段则是合法的。由于它们只想依靠法律取胜,所以一般都讲真话。
    美国人和欧洲人在这方面存在的不同,来自数种原因。
    在欧洲,有些政党完全与多数分家,以致它们永远不能指望得到多数的支持,但这些政党又自信自己强大得足以与多数抗衡。当这样一个政党结社时,它并不想进行说服,而只想进行战斗。在美国,观点与多数大相径庭的人,绝对斗不过多数的权力,因为其余所有的人都想拉拢多数。
    因此,大党越是不可能成为多数,结社权的行使越是没有危险。在象美国这样的各党意见只有细微差别的国家,结社权可以说能够无限地存在下去。
    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是攻击政府的权利的,是我们对自由还没有经验。一个党也和一个人一样,当它意识到自己强大而产生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力服人。说服人的念头,只在很久以后才出现,因为这要由经验中获得。
    因意见严重分歧而形成各种不同派别的英国人,很少滥用结社权,因为他们已有长期行使这项权力的经验。
    而在我们法国,人们则被一种强烈的好战精神所激励,以致凡是系于国家安危的事,人们都发疯似地参与,认为手握武器战死是光荣。
    但在美国,促使政治结社暴力趋于缓和的最强有力因素,也许是普选权。在实行普选的国家,多数从来都是容易辩别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冒充没有选举它的选民的代表。因此,各个社团都知道,而且人民大众也知道,那样的党并不代表多数。这也是它们的存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如果它们真是代表多数,它们本身就能修改法律而不必企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们攻击的政府的道义力量,必将大大增强;而它们自己的这种力量则必将大大减弱。
    在欧洲,几乎没有一个社团不自充或自信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这种自充和自信,使它们的力量惊人地扩大,并令人不可思议地将它们的手段合法化。有什么事件比用暴力去打击压制权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谅的呢?
    正因为如此,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而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
    在欧洲,社团差不多总把自己看成是无法发表意见的人民的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并起着这种想法去行动和发号施令。而在人人都认为社团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数的美国,社团只靠说理和恳求。
    欧洲各国社团所使用的手段,与它们所提出的目的一致。
    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是行动而不是空谈,是战斗而不是说服,所以它们自然要建立没有一点和平气氛的组织,并使其内部具有军事生活的习惯和准则。它们尽量集中领导自己的下属,把一切权力交给少数几个领袖。
    这些社团的成员,要象战场上的士兵一样服从命令。他们信奉盲目服从的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一旦联合起来,就立刻放弃了自己的判断和自由意志。因此,这些社团内部实行的专横统治,往往比它们所攻击的政府对社会实行的专横统治还要令人难于忍受。
    这便大大削弱了它们的道义力量。它们也失去了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所具有的神圣性。心甘情愿在一定的场合下奴颜婢膝地屈服于同伙中的某几个人的人,拱手交出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由他人控制的人,怎么能奢谈他希望自由呢?
    美国人也在他们的社团中建立统治组织,但是,如果我可以用和平一词的话,那都是和平的统治组织。在社团中,承认个人的独立,每个人就象在社会里一样,同时朝着一个目标前进,但并非都要循着同一条路走不可。没有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成就共同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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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5:56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美国的民主政府
  我知道我在讨论中将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这一章的每句话,都要在某些方面刺痛使我国分裂的各个政党。尽管如此,我还要说出我的全部想法。
    在欧洲,我们很难判断民主的真理性和不变性,因为欧洲有两个互相对立的主义在斗争,我们无法准确地判断哪些争论是来自主义本身,而哪些争论又是来自争论所引起的激情。
    这与美国的情形完全不同。在那里,人民毫无阻碍地统治着国家,他们既没有什么危险需要担心,又没有什么损害需要报复。
    因此,在美国,民主是任其所好而行事的。它的表现合乎自然,它的一切活动不受限制。只有在美国,才能对民主做出正确的判断。这项研究对我国比对任何国家都有用有益,因为我们每天都在一种不可抗拒的运动的驱动下盲目地前进。我们在向何处走呢?也许是在走向专制,也许是在走向共和,但社会情况必定要走向民主。
普选权
    我在前面说过,全美国都承认普选权。不管社会地位高低,人人都有这项权利。我在一些不同的地区,在因语言、宗教和风习的差异而彼此形同外国人的一些种族之间,在路易斯安那和新英格兰,在佐治亚和加拿大,都有机会看到普选权的实施效果。我曾说过,普选权在美国远未产生人们期望它在欧洲产生的一切善和一切恶,它在美国的实施效果一般也与想象的不同。
    人民的选择和美国民主在这种选择中的本能
    在美国,一些最出名的人很少出任公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法国下层阶级对上层阶级所怀的嫉妒心不是法国人特有的感情,而是一种渴望民主的感情——在美国,为什么一些最优秀的人往往本人远离政界
    在欧洲,许多人不是口上不说而心里相信,就是心里本不相信而口上却说:普选权的最大好处之一,在于吁请最受公众信任的人出任公职。他们认为,人民不能自己管理自己,但人民衷心希望国家富强;人民的爱好决不妨害他们推选同他们怀有同样愿望和最能胜任的人去主持政务。
    至于我,必须说我在美国看到的,使我无权认为他们也是如此。我到美国后,就吃惊地发现,被治者中间真正人才荟萃,而统治者当中却很少有名流。今天,在美国,最卓越的人士很少去当官,乃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必须承认,这也是随着民主超出其原来的一切界限而产生的结果。显而易见,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政治家世家大大减少了。
    可以指出这个现象的数个成因。
    尽管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未能使人民的文化高达一定的水平。简化人们的学习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使学习走上正确道路,这些都好办;但用于学习的时间不够,人们仍不能学到知识和发挥学到的知识。
    因此,人们不需劳动而能生活的空闲时间的长短,就决定着他们获得知识的必要时间。在某些国家,这个时间比较宽裕;而在另些国家,这个时间就不够宽裕。而如果完全没有这个时间,人们就不得不尽为生活的物质方面而操劳,即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生活。同样,既难于想象在一个社会里人人都博学多闻,又难于想象在同一个国家里每个公民都家财万贯。这两种不可能是彼此相关的。我欣然承认,广大公民都衷心希望国家富强;我还愿意更进一步承认并曾讲过,社会的下层阶级在这个愿望中掺杂的私念,一般说来少于上层阶级。但是,他们却总是不同程度地没有本领去判断达到他们衷心希望的目的所用的手段是好是坏。为了彻底认识一个人的性格,必须进行长期观察和各种分析。一些伟大的天才在这方面都有失误,而普通人就能办到吗?人民没有时间和办法去做这项工作。他们的判断总是匆匆忙忙做出的,并且是只看事物的表面特点。因此,各种骗子能够施用他们取悦于人民的花招,而人民的最忠实友人却不能取信于人民。
    另外,人们并不是总能按民主方式去选择值得他们信任的人,有时他们也不愿意这样做和不想这样做。
    不可否认,民主制度使人们心中的嫉妒感情发展到了最高点。这与其说是因为民主制度给每个人提供了使自己与他人拉平的手段,不如说是因为人们总是觉得不能得心应手地使用这些手段。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永远无法完全满足的要求平等的激情。这种完全的平等,总是在人们以为得到它的瞬间,便从他们的手中溜走和消逝了。用帕斯卡尔的话来说,就是永远消逝了。人们经常热中于追求那种近得足以使人摸到,而远得又使人取不到的重大利益。成功的可能性大时,人们高兴;成边的不确性大时,人们懊丧。他们有时高兴,有时灰心,有时发怒。凡是在某一点上超过他们能力的东西,都被他们视为使他们的愿望不能实现的障碍。因此,不管上司如何合法,他们都一概不理。
    许多人认为,这种引导下层阶级把上司从领导公务的职位上拉下来的隐秘本能,只见于我们法国。但这是一个误解。
    我所说的这个本能,不是法国人所固有的,而是一种民主的本能。特殊的政治环境虽然可以使这种本能带有使人感到严厉的特点,但它不能创造这种本能。
    在美国,人民并不憎恨社会的高层阶级,只是对他们不太欢迎,设法不让他们当权。人民不怕人们有天才,但对这种人不够器重。一般说来,凡是没有天才而发迹的人,都难于得到人民的好评。
    一方面是这种天然本能在使人民排斥卓越人物当权,另一方面又有一种力量也不亚于这种本能地在使这些人远离政界,因为他们在政界的竞技中难以保全自己和免于堕落。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就十分坦率地流露过这种思想。我提到的这位著名作家在盛赞联邦宪法授权总统提名法官的条款之后说:“最称职的人,也许为了不在普选中当选,而在行动上不十分积极,在精神上保持十分严肃。”〔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73页〕。这是在1830年发表于美国而且没有人反对的见解。
    我只想用这些话证明,那些认为普选权能够保证人们做出最佳选择的人,完全是在幻想。尽管普选权有许多优点,但并不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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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6:23 | 只看该作者
能够部分纠正民主的这种本能的因素
    巨大的危险对国家和人民产生的不良效果——为什么50年前美国有那么多卓越人物主持政务——教育和民情对人民的选择发生的影响——新英格兰的例子——西南部各州——某些法律是怎样影响人民的选择的——两级选举制度——这种选举制度对参议院的结构的影响
    当巨大的危险威胁国家的时候,人民往往能成功地选出最能拯救国家的公民。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在面临危险的时候,很少能保持常态,他不是居于常态的水平之上,就是居于这个水平之下。
    国家的情形也是如此。极端的危险不但没有使一个国家振奋,有时反而把它吓倒。这种危险虽能荡起人民的激情,但没有对激情加以引导。它虽能触及人民的头脑,但没有使之清醒。
    犹太人就曾经在他们的硝烟弥漫的神殿废墟上互相厮杀。但最常见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在危险临头的时候,反而能格外冷静,做出非凡的克服危险的行动。这时,一些伟大的人物突起,就象耸立在黑夜中的大厦,顿时被一场大火照亮。天才不再犹豫,挺身而出;苦于灾难的人民,也会暂时忘却他们的嫉妒感情。这时,从选票箱里检出伟人名士的名字,并不罕见。我在前面说过,今天的美国国务活动家,远远不如50年前主政的人物。其原因不仅来自法律,而且来自环境。当美国在为独立这一正义的事业而斗争时,它是一个要摆脱另一个国家的奴役的国家;而当它以一个新国家的身分进入世界时,它的全体人民的精神品质已经达到他们的努力目标所要求的高度。在这样的举国欢腾声中,卓越的人物走到人民的前面,而人民也举手欢迎他们,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但是,这样的事情毕竟少见,还必须从事物的另一侧面去做判断。
    转瞬即逝的事件有时会抑制民主的激情;而人们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民情,将对激情的发展趋势发生不仅强大而且持久的影响。在美国,就常见这种情况。
    在新英格兰,教育和自由完全从属于道德和宗教,很早以前就建立的长期存在下来的社会,已形成一套道德准则和习惯,所以人民在轻视财富和门第向来可以在人们中间造成的优势的同时,却习惯于尊重知识和道德的优势,并毫无怨言地加以服从。因此,民主在新英格兰比在其他各处可做出最佳的选择。
    但是,往南一走,就看到不同的情况。在南方的各州,社会纽带形成得较晚和不够牢固,教育不够普及,道德、宗教和自由的原则还结合得不够令人满意。因此,在那些州的政府里,有德,有才或德才兼备的人极为罕见。
    当进入不久以前才建立社会组织的西南部各州,人们看到的全是冒险家和投机家的庄园。在这里,我们深为管理社会的大权被几个人所控制而大吃一惊,并在心中思忖:除了立法机构和人的独立以外,有什么力量能使国家发达和社会繁荣呢?
    有些法律具有民主的性质,但它们也曾部分地纠正了民主的危险本能。
    当你进入华盛顿的众议院大厅时,你会为这个大会议厅里的粗俗举止感到吃惊。尽管你在大厅里一再环顾,依然看不到一个著名人士。几乎全部议员都是无名之辈,他们的姓名没有在我的头脑里留下任何印象。他们大部分是乡村律师和商人,甚至是属于最下层阶级的人士。在这个教育几乎普及的国家,据说人民的代表并非都是能够写字无讹的。
    仅隔几步,就是参议院大厅的大门。但在这个不大的会议厅里,却聚 集了大部分美国名人。你在这里见到的每个人,都会使你想起他最近的声望。他们当中有善于雄辩的大律师、著名的将军、贤明的行政官和出名的国务活动家。这个会议厅里的一切发言,可与欧洲各国国会的最出色辩论媲美。
    这两种场面的奇异对照是怎样形成的呢?全国的精华为什么只见于参议院而不见于众议院?为什么后者只会集了一些大老粗,而前者却为天才和名人所垄断?但是,这两个议院都来自人民,均经普选产生,而且至今没有听到在美国有人指责参议院敌视人民的利益。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如此惊人的差异呢?我认为,只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这个原因,那就是:众议院是由人民直接选举,而参议院则经两级选举产生。每个州的全体公民选举本州的立法机构,而联邦宪法又规定各州的立法机构为选举团,由这些选举团选举参议员。当然,参议员也能代表(尽管是间接地代表)普选的结果,这是因为:选举参议员的各州立法机构,并不是贵族团体或本身拥有选举权的特权团体,它实质上服从各州的全体公民;各州的立法机构一般每二年或一年改选一次,全体公民通过改选立法机构更新其成员,从而能对参议员的选举进行控制。但是,人民的意志通过这个选举团来表达时可能发生某些变化,使自己带有更加庄重和严肃的形式。因此,选举团选出的参议员也能经常切实地代表治理国家的多数。但是,他们只代表流行于国内的高尚思想和引导国家前进的国家精神,而不代表往往会使国家动乱的局部激情和使国家名誉扫地的邪念。
    不难看到,将来总有一天,美国的各共和州因在选举制度中采用两级选举而强大起来。否则,它们便有掉进民主的陷阱而受苦的危险。
    对于这一点,我始终确信不疑。我认为两级选举是使各阶层人民都得以享用政治自由的唯一手段。不管是希望把这个手段变成政党的专有武器的人,还是害怕这一手段的人,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
    美国民主对选举法产生的影响
    选举稀少会对国家造成重大危险——选举频繁会使全国处于激动不已的状态——美国人从这两种弊端中选择了后者——法律常常改变——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斐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选举的间隔期长时,每次选举都有使国家发生动乱的危险。
    这时,所有的政党都将全力以赴,设法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对于候选人来说,选举的失败几乎是不可救治的创伤,所以他们可能气急败坏,什么都干得出来。但是,如果这种合法的斗争不久就能重新举行一次,则失败的政党便可以忍耐一下了。
    当选举接踵而来时,选举的频繁会使社会动荡不安,使政务处于连续不断的常变状态。
    因此,一方是使国家有小病缠身的危险,另一方是使国家有生一场大病即爆发革命的可能。第一种制度在损害政府的美好形象,第二种制度在威胁政府的生存。
    美国人宁愿忍受第二种弊端,而不愿忍受第一种弊端。在这里,指导他们行动的,主要是本能,而很少是理性,因为民主将他们对变化的爱好发展成为激情。结果,美国的立法出奇地多变。
    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他们法律的多变性是一种总的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必然结果。但我确信,没有一个美国人会硬说这种多变性没有缺点或认为它不是一大弊端。
    汉密尔顿在论证一项可能防止或推迟颁布不良法律的权力后,补充说:“或许有人会说,防止颁行不良法律的权力亦包含防止颁行良好法律的力量。〔既可用于这个目的,又可用于另一目的〕但这个反对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评价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坏处的人来说,并不怎么重要。法律的不稳定性已构成我国政府的性质和宗旨方面的最大污点。”
    (《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重点是托克维尔加的。)
    麦迪逊说:“立法的方便和漫无节制,似乎是我国政府的最有害的病症。”(《联邦党人文集》第62篇)
    在美国的民主制度下迄今出现的最伟大民主主义者杰斐逊本人,也指出过这样的危险。
    他说:“我国法律的不稳定性确实是一大弊端。我觉得我们应当除掉它,即应规定在一项法案被提出之后,允许在一年内批准实施。法案应交付讨论,没有更改意见后再表决。如果情况要求迅速通过该法案,亦不得根据简单多数决定,而应以两院各自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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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6:59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民主治下的公务人员
    美国公务人员的简朴——没有公务人员制服——对所有公务人员均付酬——这样做的政治后果——美国没有终身公职——它的后果
    美国的公务人员,同公民大众没有什么区别,既无宫殿和卫士,又不着制服。统治者的这种简朴作风,不仅与美国人的品质有关,而且与美国社会的基本原则有关。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建立政府并不是一件好事,而是一个必然的灾难。这要授予官员们以一定的权力,因为没有这种权力他们还有什么用呢!但是,作为权力外表的制服,决非工作之不可缺少,而且让公众看着也不舒服。
    公务人员自己十分清楚,让他们有权向其他人发号施令,是以他们的举止不得高人一等为条件的。
    我想象不出哪个国家的官员会象美国公务人员那样作风朴实,平易近人,问话时亲切,答话时和蔼。
    我喜欢民主政府的这种自然作风,我在这种重视职责甚于重视职位、重视人品甚于重视权力外表的内务官员身上,看到了我所钦佩的男子汉工作作风。
    关于制服可以发生的影响,我觉得我国一百多年以来把它的作用夸大了。我在美国从来没有见到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穿着不合身分而被轻视或不被尊敬的情形。
    另外,我也十分怀疑在公务人员装模作样地穿上制服时就能格外受到人们的尊敬,因为我不相信他们之受人尊敬是来自衣着而不是来自人品。
    当我看到我国的一些官老爷粗暴待人或挖苦人,耸一耸肩膀表示反对,或以得意的微笑下达指示时,我真想剥下他们的制服,一直剥到露出他们作为一个公民的真正模样,看这能不能使他们想起人类应当受到尊敬。
    美国的公务人员均不着制服,但却领取薪俸。
    这一点比上述各点更自然是来自民主原则。民主制度亦准许官员摆阔,用丝绸和金银打扮自己,但不得直接破坏民主的原则。这样的特权只是暂时的,而且是属于职位,并不属于个人。但是,如果公务人员不拿薪俸,就会产生一个富有和独立的公务人员阶级,就会形成一个贵族核心。这时,即使人民还保留有选举权,它的行使也必然受到限制。
    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把公务人员的薪俸制改为无偿制,我可以十拿九稳地推论,这个国家正在走向君主政体。而在一个君主国开始实行公务人员的无偿制时,这一行动无疑是在走向专制政体或走向共和政体。
    因此,在我看来,用薪俸制公务人员代替无偿制公务人员,这本身就是一场真正的革命。
    我把美国全无不付薪的职位这件事,看成是民主在该国发生绝对统治作用的最明显标志之一。为公共服务,不管属于什么性质,都领报酬。因此,每个人不仅有权为公共服务,而且服务时有生活保证。
    在民主国家,虽然每个公民都能出任公职,但也不是全体公民都有希望出任。这不是因为候选人的资格不够,而是因为候选人的人数和当选条件,在选举时总是有限制的。
    在一切方面都实行选举原则的国家,严格说来没有终身公职。人们就任公职,多半出于偶然,任何人也无法永久保住职位。当每年进行一次选举时,情况尤譬如此。因此,在平安无事时期,公职对野心的诱惑力不大。在美国,混迹于政治圈子里的人,都是抱负不大的人。怀有大才和大志的人,一般都远离政治而去追求财富。由于觉得办不好自家的事业而去负责领导国家事务的,倒是大有人在。
    平庸人士之所以有很多人担任了公职,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和民主的不良选择。在美国,即使卓绝的人士希望当选,我也不知道人民会不会选举他们,但我肯定他们不会出来竞选。
    美国民主治下的行政官的专权
    为什么行政官的专权在专制君主国和民主共和国比在立宪君主国强大——新英格兰行政官的专权
    有两种政府对行政官授予很多专权。这两种政府是:只由一个人统治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
    这个同样的结果,来自一些几乎相同的原因。
    在专制国家,人们的命运没有保障,官员的命运并不比私人的命运有保障。君主掌握着他所雇用的人们的生命财产,有时还有他们的荣誉。他认为这些人没有什么可怕的,还让他们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因为他确信他们不会滥用这种自由来反对他。
    在专制国家,君主甚爱自己的政权,以致害怕自己规定的制度给政权带来麻烦;他喜欢把他的臣民的轻微越轨行为看成是出于偶然,相信这不是出于存心反抗他的愿望。
    在民主国家,多数每年都能从他们以前委托的人们手里收回权力,所以他们决不害怕那些人滥用职权。多数每时每刻都能使执政者知道他们对政府的意见,所以他们喜欢让执政者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不愿意用一套死规矩去束缚执政者,因为这样的死规矩既限制执政者又限制他们自己。
    但是,只要稍微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在民主制度下,行政官的专权还要大于专制国家。
    在专制的国家,君主可以立即惩治他所发现的一切犯法行为,但他不能确信自己可以随时发现应予惩治的一切犯法行为。而在民主制度下,执政者的权力不仅极高,而且无处不在。比如,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公务人员在法律为他们规定的范围内,其行动的自由比欧洲的任何官员都广泛得多。
    一般只向他们指出应当完成的任务,而方法则由他们自己选择。
    比如,在新英格兰,规定由各乡镇的行政委员负责提出陪审员名单。但应当指出,他要从享有选举权和名誉良好的公民中选择陪审员。
    在法国,如对一个公务人员授予如此可怕的权力,不管他怎样去执行,人们必定认为老百姓的生命和自由处于危险之中了。
    在新英格兰,乡镇的行政委员还有权把酗酒者的名字张贴在酒店里,禁止居民向他们提供酒类,违者罚款。
    这样的查禁权限,在最专制的君主国,也会激起人民的反对;但在新英格兰,却毫不费力地被人服从了。
    没有一个地方的法律,象在民主共和国那样使行政官享有如此大的专权,因为这种专权没有可怕之处。甚至可以说,随着选举权日益扩及底层,行政官的任期日益缩短,行政官更加自由了。因此,要想把一个民主共和国改变为君主国,将是极其困难的。如果行政官不再由人民选举,但他们仍保留着民选的行政官的权限和习惯,那就会导致专制。
    只有在立宪君主国,法律在为官员的行动划定范围的同时,还能想到指导官员的每一行动的问题。能够如此的原因,是不难说明的。
    在立宪君主国,权力由国王和人民分享,两者都希望行政官的职位保持稳定。
    国王不愿意将行政官的命运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因为怕行政官出卖王权的利益;而在人民方面,则怕行政官完全依附国王,从而压制自由。因此,既不要让行政官依附国王,又不要让行政官依附人民。
    使国王和人民准许官员保持独立的同一原因,也在使国王和人民寻找不让官员滥用这种独立的保证,以防官员侵犯王权的利益和人民的自由。因此,双方一致认为必须事先为官员划定行动范围,并发现为官员制定一套不得违犯的守则也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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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7:20 | 只看该作者
美国行政的不稳定性
    在美国,人们在社会活动方面留下的痕迹往往不如他们在家庭活动方面留下的痕迹——报纸是唯一的历史文献——行政的不稳定性为什么对施政艺术有害
    在美国,掌权的人在台上的时间很短,不久便回到每天都在改变面貌的群众中去,所以他们在社会活动方面留下的痕迹往往不如他们在家庭活动方面留下的痕迹。美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差不多全凭口述和传统进行。没有成文的规定,即使写出过一些,也象古代女巫写在棕榈树叶的预言,遇上一阵微风,就被吹走,消失得无影无踪。
    美国的唯一历史文献是报纸。如果报纸短了一期,时间的锁链就会断裂,现在和过去就接连不上了。我毫不怀疑,50年后再收集有关今天美国社会详情的确凿文件,将比寻找法国中世纪行政管理的文件还要困难。如果美国有一天遭到蛮族入侵,要想了解今天住在这里的人民的某些事情,那就只得依靠其他国家的史料了。
    行政管理的不稳定性,已开始渗入人民的习惯。我甚至可以说,今天每个美国人都觉得这样合乎口味。谁也不打听在他以前发生的事情。没有人研究管理方法,没有人总结经验。收集文献本来十分容易,但也没有人收集。偶然落到人们手里的文件很少被保存下来。我手头的几份原始材料,还是一些行政部门为答复我对某些官员的提问而给我的。在美国,社会每天就象一支战斗中的军队在生活。然而,行政管理技术无疑是一门科学,而且所有的科学为了不断进步,都必须逐代总结前代的经验。人们在短促的一生中,有的人笃行,有的人立言;前者在发明方法,后者在创造理论。人类就是这样一边前进,一边收集个人的不同经验果实,而逐渐建立起各门科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本不互相学习,是美国的最大难题。而且,他们在指导社会工作时,只凭自己积累的经验知识,而没有指导该项工作所必备的科学知识。因此,推广到行政管理工作的民主,反而阻碍了管理人员的技术进步。就这一点来说,民主对于已经完成行政管理教育的国家,比对于缺乏这方面经验的国家更为适合。
    而且,这个论断并不只适用于行政科学。但是,有按如此简单和自然的思想建立的民主政府,就必须有非常开化和文明的社会。最初,人们还以为只是在遥远的古代才存在过这种政府;但是,随着后来的深入考察,才轻而易举地发现,这种政府只能出现于社会发展的最后阶段。
    美国民主治下的公共开支
    在任何社会,公民都被分为几个阶级——每个阶级要求管理国家财政的本能——为什么人民主政时公共开支必然增加——在美国,使民主制度造成浪费的事情并不可怕——民主治下的国库收入的使用
    民主政府是节约的政府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必须规定一个比较的标准。
    如果我们拿一个民主共和国与一个专制君主国作对比,这个问题是容易解决的。这时,我们将会发现,前者的公共开支比后者大得多。而且,一切自由国家与不自由国家相比,情形也是如此。不错,专制制度使人民贫穷的主要原因,是它妨碍人民发展生产,而不是它夺去人民的生产成果。它使财源枯竭,却始终重视既得的财产。自由与此相反,它生产出来的财富比它所毁掉的多千百倍。了解自由好处的国家,其财源总比税收增长迅速。
    我现在要说明的主题,是对各种自由国家进行对比,指出民主对各国财政的影响。
    社会同有机体一样,在组织上必须服从其不可须臾离开的固定规则。社会是由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的一定成分组成的。
    在科学上,常把一个民族分为三个阶级。
    第一个阶级由富人组成。第二个阶级的成员,是那些虽然不是富人但生活优裕的人。属于第三个阶级的人,只有很少财产或根本没有财产,全靠为前两个阶级劳动维持生活。
    这三类人的人数,可能因社会情况而有多有少,但你不能否认每个社会里都有这三类人。
    显而易见,每个阶级都对国家财政的管理有其自己的要求。
    假如国家的法律都是由第一个阶级制定的。这时,他们大概很少考虑节省国库开支,因为对大额财产的课税只不过是动了一根毫毛,对它无关紧要。
    再假如国家的法律全是由中间阶级制定的。这时,它准考虑不要挥霍国家的税收,因为最大的灾难莫如对小额财产课收高额税金。
    我认为中间阶级的政府应当是自由政府,但我不说它是自由政府中最有知识和最慷慨的政府,但它却是最节约的政府。
    现在,我假设第三个阶级总揽了制定法律的大权。我认为这是为公共开支的有增无减提供了良机,其理由有二:
    首先,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没有应当课税的财产,国家的公共开支似乎只能使他们受益,而决不会使他们受害;其次,稍微有钱的人不难找到办法,把赋税的负担转嫁给富人,而只对穷人有利。这是富人当政时不可能出现的事情。
    因此,在穷人独揽立法大权的国家,不能指望公共开支会有显著节省。这项开支经常是很大的,这是因为立法抽税的人可能不纳税,或者因为他们不让赋税的负担落到自己身上。换一句话说,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税的人逃避纳税义务的政府。
    你反对也没有用,人民的真正利益就是要引导人民去保护富人的财产,否则,人民很快就会感受到自找麻烦的痛苦。
    而且,国王的利益不也是人民幸福的所在吗?贵族的利益不也是时时在向人民开放吗?如果长远的利益能够克制目前的激情和要求,那就永远不会有暴君统治或专横的贵族制度。
    可能有人反问我:不是有人主张由穷人独揽立法大权吗?
    他们是谁?他们是建立了普选制度的人。制定法律的是多数还是少数?无疑是多数。如果能够证明穷人经常构成多数,那不是也可以补充一句说:在实行选举制度的国家,穷人将独揽立法大权吗?
    不错,至今在世界上的所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没有财产的,或者只有少数财产而得以在不劳动时维持生活的。因此,普选制度事实上是使穷人管理社会。
    民权有时可能对国家财政发生灾难性影响,这在古代的一些民主共和国已属常见。在这些共和国,为救济贫困的公民或为人民提供游戏娱乐设施,几乎耗尽了国库。
    老实说,代议制在古代还鲜为人知。而在今天,人民的激情很难在公共事务方面表露,但可以断定,久而久之,代表们总会按照选民的要求行事,照顾他们的爱好和利益。
    再者,随着人民日益富有,民主造成的浪费将按比例地减少其可怕性,因为人民富有以后,一方面不再需要富人出钱,另一方面如要增加赋税,自己难免不受损失。从这一点来说,普选制度在法国将比在英国较少产生危险,因为在英国,几乎所有的应当课税的财产,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在美国,绝大多数人都有财产,其社会地位亦比法国人有利得多。
    还有一些原因可能增加民主国家的公共开支。
    在贵族统治国家时,主持国务的人由于自己的地位而可以免于匮乏。他们自以为生来有福,总是向社会要求权力和名誉;他们高踞于芸芸众生之上,从来看不到人民大众的安宁幸福是怎样促进他们的荣华富贵的。不错,他们对穷人的苦难也不是毫无恻隐之心,但他们对于这种苦难的感受并不如穷人那样切身。只要人民能够安贫知命,他们便心满意足,除了保住统治地位以外,便再无所求。贵族政体关心维持现状胜于关心改进现状。
    反之,当人民掌握国家大权时,主政者便会到处兴利除弊,因为他们受过痛苦。
    这时,改革的精神将会波及百行百业,深入到最末的细节,特别会在需要花钱的事业上得到发挥,因为这种事业的目的在于改善穷人无力自己改进的生活条件。
    而且,在民主社会,还有一种目标并不明确的奋进精神,和一股不断追求几乎总是要花钱的各种革新的热情。
    在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下,野心家们为了迎合主政者的好大喜功的自然心理,经常促使主政者去办一些劳民伤财的事业。
    在穷人主政的民主国家,主政者只会在增进社会福利的事业上表示慷慨,而这种事业几乎总是要耗资的。
    另外,当人民自己开始考虑本身的处境时,总会产生许许多多起初并未意识到的需要,而为了满足这些需要,就不得不依靠国家的资助。因此,一般说来,公共开支总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增加,赋税则随着教育的普及而增加。
    最后,还有一个原因常使民主政府比其他政府更为可贵。
    即民主政府虽然有时打算节省开支,但它却办不到,因为它没有节约之术。
    由于民主政府经常改变自己的目标和频仍更换它的人员,所以它的事业缺乏首尾一贯性或经常半途而废: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花了钱,但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相称;在第二种情况下,国家花了钱,但毫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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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7:43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民主在规定公务人员薪俸方面表现的本性

    在民主制度下,规定高薪制度的人并无机会牟利——
    美国民主的趋势是增加下级公务人员的薪俸和降低高级公务人员的薪俸——这样做的原因——美国和法国公务人员薪俸的对比
    通常有一个重大原因能使民主制度撙节公务人员的薪俸开支。
    在民主制度下,规定薪俸制度的人很多,但其中却很少有人有机会从中牟利。
    反之,在贵族制度下,规定高薪制度的人几乎总有从中牟利的隐约希望。这是他们为自己创造的资本,或至少是为其子女准备的财源。
    但是应当承认,民主国家对其主要公务人员也是过于吝啬了。
    在美国,下级公务人员的薪俸高于其他国家,但高级公务人员的薪俸却远远不如其他国家。
    这两个相反的现象,来自同一个原因。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务人员的薪俸都是人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比下级公务人员和高级公务人员的贡献而规定的。由于人民自己生活宽裕,所以他们觉得公务人员也应分享这种宽裕生活,才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规定国家的高级公务人员薪俸时,这个想法便不起作用了,而完全是出于随意。
    穷人对社会的高层阶级的生活需要认识不清。在富人看来一笔微不足道的款项,在穷人看来就是一笔非常可观的财富,因为后者觉得能够满足日常需要就不错了。他们认为,一个州长每年收入两千埃居(6000法郎),就算得上幸福和值得羡慕的人了。
    假如你要设法说服他们,告诉他们一个伟大国家的代表应在外国人面前显出一定的气派,他们起初可能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但当他们想到自己的简陋住所和辛勤劳动的微薄收入,看到用你以为是微不足道的款项他可以做出一番事业时,他就会对这样一笔财富感到吃惊,甚至会被吓倒。
    另外,当下级公务人员与人民差不多处于同一水平,而另一些人却在这个水平之上时,前者还能激其他们的同情,而后者则会引起他们的嫉妒。
    这种情形,在薪俸看来是随公务人员的权限的加大而减少的美国,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在贵族统治的帝国,情况与此相反,高级官员均获得极高的薪金,而小官员的收入只能糊口,其原因不难从我们上面指出的类似原因中找到。
    如果说民主制度不会承认富人应当享乐和穷人应对富人嫉妒,那末贵族制度则不会理解穷人的困苦,或者无宁说它根本不知穷困为何物。确切地说,穷人是另一种人,与富人非属同类。因此,贵族制度很少关心下级官员的命运,只有在下级官员因为薪金过少而拒绝为它服务的时候,它才略微提高他们的薪金。
    民主制度虽然没有节约的爱好,但它对高级公务人员却采取了节省开支的态度,以致对他们有亏待和吝啬的倾向。
    不错,民主制度也使主政者能够过上差强人意的生活,但它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和便于人民安居乐业,却可以不惜耗费巨资。这些开支主要来自税收,但没有被浪费。
    一般说来,民主制度用于统治者方面的费用少,而用于被治者方面的费用多。贵族制度与此相反,它把国家的收入主要用于主持国务的阶级身上了。
    美国
    (财政部官员)
    传达员………………………………3734法郎
    低级科员……………………………5420法郎
    高级科员……………………………8672法郎
    科长…………………………………10840法郎
    部长(国务卿)……………………32520法郎
    政府首脑(总统)…………………13500法郎

    法国
    (财政部官员)
    大臣的传达员………………………1500法郎
    低级科员……………………1000—1800法郎
    高级科员……………………3200—3600法郎
    科长………………………………2  法郎
    大臣………………………………8  法郎
    政府首脑(国王)……………12  00法郎
    我拿法国作为比较的基点或许有些不当。在民主的本能日益深入政府的法国,已经出现国会要求提高低额薪金和普遍降低高额薪金的强硬趋势。因此,法国的财政大臣在第一帝国时期年薪为16万法郎,而在1834年已降低为6万法郎;而财政部各司长的年薪则由以前的5万法郎降低为2万法郎。
    考察一下美国的预算,就可知道美国为维持穷人的生活和免费教育支出了多少钱。
    1831年,纽约州为维持穷人的生活共支出120万法郎〔245433美元〕,而国民教育费至少高达542万法郎〔1080698美元〕。见威廉斯:《纽约年报》,1832年,第205和243页。
    1830年,纽约州的人口为190万,约等于法国诺尔省人口的两倍。
难于识别促使美国政府厉行节约的原因
    凡是寻找法律对人类命运发生真正的影响事实的人,都犯过重大错误,因为再没有比识别这种事实更难的事情了。
    一个民族天生轻松活泼和热情洋溢,另一个民族喜欢深思熟虑和善于精打细算。这些特点来源于他们的身体素质或一些我们尚不清楚的古老原因。
    有些民族喜欢排场、热闹和游兴,花费万金求一时之乐亦不后悔。另些民族喜欢独善其身,耻于表现自己富有。
    有些国家热中于建筑之美,另些国家毫不重视艺术,轻视一切没有实效的东西。最后,有些国家爱好名誉,另些国家崇拜金钱。
    除了法律以外,所有这一切表现都各自对国家的财政发生强有力的影响。
    如果说美国人决不把国家的钱花在公共庆典上,这不仅是因为美国的税收要由人民投票决定,而且是因为美国人民不喜欢隆重的庆祝。如果说美国人不追求建筑物上的装饰,不重视虚有其表的华丽,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是讲究民主的民族,而且是因为他们是重商的民族。
    私人生活的习惯也被公共生活所接受。但是我们应当把美国的来自制度本身的节约,与来自人们的习惯和社会风气的节约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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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8:09 | 只看该作者
可否拿美国的公共开支与法国的对比
    要衡量公共开支的多寡,必须确定两点:国富和税收——我们无法确知法国的财富和开支——为什么也无望知悉美国的财富和开支——作者为研究宾夕法尼亚州的税收总额所做的调查——可以表示一个国家的开支多寡的总指标——对美国进行的这项调查的结果
    最近,人们对于美国和法国的公共开支进行了大量的对比研究,但均未获得满意的结果,而且我认为用几句话就足以说明他们为什么没有达到目的。
    为了能够查明一个国家的公共开支有多少,有两项研究工作必不可少。第一,必须知道这个国家有多少财富;第二,必须知道它把多少财富用于公共开支。只调查税收的总额而不研究应当课税的财源,将是一件徒劳无功的工作,因为我们想要知道的并不只是开支,而且还有开支与收入的关系。
    一个富人可以轻易缴纳的一笔税款,如由穷人去交付,可使这个穷人倾家荡产。
    人民的财富由许多成分构成,其中主要的是不动产,其次是动产。
    一个国家的可耕地面积及其天然价值和增益价值,是很难精确计算出来的。而要计算人民拥有的动产的价值,尤其困难。由于财产的种类繁多和数量庞大,所以即使你算出了总数,也几乎无法使你进行正确的分析。
    因此,我们发现,欧洲的一些文明悠久的国家,甚至包括行政集权的国家,至今都未能精确地算出它们的财富总额。
    在美国,人们甚至没有计算财富总额的打算。在这个新兴国家,社会还没有安定下来,全国政府还没有象我国这样拥有大批调遣自如的下属人员,统计资料由于无人收集或无时间研究而不齐备,你怎样能相信会得出正确的计算结果呢?
    因此,我们不会获得计算所需的资料。我们无法拿法国的财富与美国的财富进行对比。法国的财富还没有精确计算出来,而美国的财富则根本无法进行这种计算。
    但是,我宁愿暂时不用“对比”这个必要的字眼,先不去考察税收与税源的关系,而只想计算税收的实际金额。
    读者将会看到,我的研究范围虽然缩小了,但我的任务并未由此减轻。
    我毫不怀疑,法国的中央集权行政管理制度虽有大批官员的努力,也无法精确算出课自公民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总额。而且,这项并非个人所能承担的工作,法国政府本身也没有完成,或至少尚未公布其结果。现在,我们虽然可以知道国家的支出总额,知道各省的支出总额,但尚不了解乡镇的开支情况,所以还不能说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国的整个公共开支情况。
    如果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研究美国的公共收支,则会发现困难更多,而且更无法克服。美国使我知道了它的开支总额的确切数字,我也得以看到它的二十四个州的预算,但是谁能使我了解美国公民向他们所在的县和乡镇提供了多少行政开支呢?
    联邦政府不能强迫各州政府向我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而且即使各州政府全都愿意帮助我,我也怀疑它们能否使我满意。抛开这项工作的自然困难不管,国家的政治结构也在妨碍各州政府的努力获得成功。乡镇和县的行政委员不是由州长任命的,不受州长的管辖。因此可以断定,即使各州政府愿意向我提供所需的资料,也会遇到很大的障碍:本应当向州政府服务的下级官员可能敷衍塞责。
    总之,比较美国和法国的社会开支很难得到成果,而比较两国的财富亦然。我再补充一句,试图这样做也同样危险。
    当统计资料不是以确实可靠的计算为基础时,不但不能指导工作,反而会把你引入歧途。人们的头脑容易被貌似正确而实际上却有出入的事物所迷惑,对披着数学真理外衣的错误置信不疑。
    因此,让我们放弃数字而设法另找证明吧!
    在缺乏确实可靠的资料的情况下,要想查明人民的公共开支负担是否与他们的财富相称,只能观察这个国家在物质上是否繁荣,观察人民在向国家缴纳税款之后穷人是否还能维持生计,富人是否更加富有,双方是否对自己的命运感到满意,双方是否每天又在继续改善自己的生活,从而资本是否缺乏投资的场所,而需要投资的产业是否需要资本。
    按这些标志进行观察的人,无疑会断定美国人民的收入给予国家的部分远远低于法国人民收入的这一付出部分。
    但是,怎样才能断定两者之间的不同呢?
    法国的一部分债务,是两次受侵略的结果,而美国不必担忧入侵。我们的地理位置,使我们不得不经常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美国孤悬于大西洋彼岸,使它只拥有六千名士兵就可以了。我们有300艘军舰,而美国只有52艘。因此,美国居民怎么能比法国居民负担多呢!
    由此可见,在如此不同的两国财政之间是不能进行对比的。
    我们之所以能够断定美国的民主制度是真正节俭的制度,是基于对美国的实际情况的考察,而非基于美国同法国的对比。
    我考察了联邦的各个州,发现各州政府常常没有首尾一贯的计划,对雇用的人员也不进行经常监督。因此,我自然得出一个结论:认为它们必然要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或在一些事业上花费了不必要的金钱。
    可是我看到,忠实于选民的政府,却在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满足社会下层阶级的需要,为他们敞开监督政府的大门,在他们中间普及幸福和知识。它使穷人温饱,每年拨付巨款创办学校,对每项服务均付报酬,使小人物也能得到良好的待遇。虽然我认为这样的治国方式是合情合理的,但我又不得不说它是耗费过大的。
    我看到这里是穷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掌握国家的财源,而且我相信这里的国家支出有利于穷人,所以国家经常增加新的开支。
    因此,我不依靠不完整的统计数字,也不想进行没有把握的对比,便敢于断言美国人的民主政府并非象人们有时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吝啬的政府;我也不怕预言美国人民一旦遇到严重困难,美国的税收也将达到与大多数欧洲贵族国家或君主国家一样的高度。
    民主国家统治者的贪污腐化及其对公共道德的影响
    在贵族政体下,统治者偶而试图学坏——在民主政体下,统治者经常自动变坏——前者的败坏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的道德——后者对人民道德的影响虽是间接的,但其危害更大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互相指责对方容易贪污腐化。对此要做辩析。
    在贵族政府,政务工作人员都是富人,他们只贪图权势。
    在民主政府,国家工作人员都是穷人,他们希望发迹高升。
    结果,在贵族国家,统治者很少贪污,对金钱的欲望不大;而在民主国家,情况与此相反。
    但在贵族制度下,想当头目的人都有很多金钱,而能够当上头目的人,又由于职位有限而为数不多,所以可以说政府是待价而沽的政府。反之,在民主制度下,渴望当权的人几乎一文不名,而竞争当权的人又为数甚多。因此,在民主制度下,卖主可能不少,但几乎找不到买主。而且,一次就得收买很多人才能达到目的。
    四十年来在法国掌权的人,有许多被指控为了发财而曾牺牲本国和盟国的利益,而旧君主制度的官员则很少有人受到这种谴责。但在法国,几乎没有贿选的例子;而在英国,这种事情则是司空见惯的。
    我在美国从未听说有人用钱去买官做,但我总是对公务人员的廉洁表示怀疑。尤有甚者,是我经常听说他们是依靠卑鄙的阴谋和应受谴责的手段而获得成功的。
    因此,如果说贵族政体的主政者偶而试图学坏,那末民主政府的首长则自动变坏。在前一种情况下,学坏的官员使人民的道德受到直接打击;在后一种情况下,变坏的官员对人民的思想意识发生的影响必将更为可怕。
    在民主国家,当上国家首脑的人差不多总要受到使他感到不快的怀疑,所以他会利用某种办法由政府来保护他被指控的罪行。这样,他就为尚在同恶进行斗争的善提供了危险的榜样,使被掩盖的恶披上了光荣的外衣。
    有人会说,邪恶的感情各阶层都有,王位往往是凭生来具有的权力而登上的,无论是贵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有非常可鄙的人物当上国家首脑。但是,这种辩解也是徒劳的。
    这种答辩不会使我满意,因为在偶然掌权的人物的腐化行为中有一种粗野庸俗的东西在把腐化行为传染给大众,而在一些大阔老的堕落生活中反倒有某种贵族的文雅风度和高大气派使堕落生活往往不致于外传。
    人民永远不会理解宫庭内部斗争的秘密,而且往往难于察觉被文雅的举止、高尚的爱好和美丽的言词所掩盖的卑劣行径。但是,偷盗国库或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就是最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也能看得出来,而且他们自己也可能跃跃欲试。
    另外,值得害怕的倒不是大人物的缺德,而是缺德使人成了大人物。在民主制度下,一些普通公民看到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没有几年就从无名小卒爬到有钱有势的地位后,必定吃惊和眼红,并在心里琢磨昨天还与自己一样的人为什么今天有权领导他们了。要把这个人的发迹归因于他的才德,那是令人不痛快的,因为这等于承认自己的才德不如人家。因此,他们便到这个人的某一劣行中去找主要原因,并且经常认为这样做是对的。结果,在卑鄙和权势之间,在下贱和成功之间,在丢脸和实惠之间,便出现了可悲的概念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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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0:06:49 | 只看该作者
民主能够做出哪些努力
    联邦只为自己的生存做过一次斗争——战争开始时的热情——战争将近尾声时热情减退——在美国难于建立征兵制和海员强迫服役制——为什么民主国家不如任何其他国家能做出不懈的努力
    我要提醒读者注意,我在这里讲的是遵循人民的真正意愿的政府,而不是仅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
    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因为它可以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地、迅速地和顽固地去实现独夫的意志。
    很难说一个民主政府在国家发生危机时能够做出多大的努力。
    至今还未出现过强大的民主共和国。用共和去称呼1793年统治过法国的寡头政治,那是对共和政体的侮辱。只有美国是共和政体的新的光辉榜样。
    联邦政府至今已经存在50多年,但它的生存只遇到过一次危险,那就是在独立战争时期。在这场长期战争开始时,人们曾以罕见的热情为祖国效劳。但是,随着战争的旷日持久,昔日的自私自利心理又重新抬头:人们不再向国库交款,不应募去当兵;人民仍想获得独立,但在争取独立的手段面前却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2篇)中写道:
    “我们徒然增加了许多税目,我们徒然试行了一些新的征税办法。公众的期望已一律化为失望,国库空空如也。我们的民主政府的性质所固有的民主行政制度,面临着硬通货奇缺的局面,而这种局面又导致贸易陷入萧条不振状态。民主行政当局至今虽一再试图努力扩大税收,但不见成效,以致各州的立法机构也终于认识到这样做是愚蠢的。”〔万人文库版第55页〕从此以后,美国再没有进行过一次需要坚持到底的严重战争。
    因此,要想知道哪些牺牲是民主制度能够忍受的,必须等到美国人民也象英国人民那样不得不把收入的一半交由政府处理的时候,或者等到也象法国人民那样必须把全国人口的二十分之一送上战场的时候。
    在美国,人们不承认征兵制,招我去当兵就得给我钱。强制征兵的办法与美国人民的思想格格不入,为美国人民的习惯所不容,以致我不相信有人敢于把它写进法律里去。法国所谓的征兵制,无疑是我国人民的最沉重负担。但是,没有征兵制我们怎么能支持一场陆上大战呢?
    美国人也不接受英国的那种强制海员服役的办法,他们也没有我们法国那样的海军征兵制。美国的海军同商船的海员一样,都是根据自愿参加的办法应募的。
    但是,很难想象一个能够支持一场大海战的国家不求助于上述两种办法中之一种。因此,曾在海上进行过光荣战斗的合众国,就未有过一支大舰队,可是它为装备为数不多的几只舰艇,也曾花了很多钱。
    我曾听到美国的国务活动家们承认,美国如不采用海员强制服役制或海军征兵制,将难于维持它在海上的地位,但是要让行使国家主权的人民忍受这种制度那是困难的。
    无需证明,自由国家在危机时期一般能比非自由国家表现出更大的坚强毅力;但我偏于相信,在贵族成分占优势的自由国家,这种情形尤为真实。在我看来,用民主制度治理承平的社会,或在必要时用它作为鼓舞人心的突击力量,要比用它去长期抵制威胁国家政治生活的大风暴合适得多。这个理由很简单:热情虽能使人不畏艰险,但不如深思冷静能使人长期顶住艰险。所谓自发的天生勇敢,也比不假思索的行动具有心计。虽然只靠激情一般就能鼓起最初的干劲,但最终的结果全凭把最初的干劲坚持下去。人们用一部分珍贵的东西去冒险,是为了拯救其余的部分。
    但是,民主所经常缺乏的,正是这种建立在知识和经验之上的对未来的清晰认识。人们运用感情多于运用理智。眼前的苦难虽然很大,并不可怕;而可怕的是,不去考虑因为顶不住苦难而造成的更大苦难。
    还有一种原因可使民主政府的努力不如贵族政府的坚定持久。
    人民不仅不如高层阶级能够看清未来的祸福,而且也要比高层阶级更多地忍受目前的灾祸。贵族虽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但他们获得荣誉的机会与遭受损害的机会相等。
    贵族将其大部分收入交给国家时,只是暂时使其失去对某些富裕的享受。但是,对穷人来说,死的光荣并没有诱惑力,而使富人也讨厌的赋税负担,却经常威胁着他们的生活来源。
    民主共和国在危机时期的这种相对弱点,也许是阻止在欧洲建立这样的共和国的最大障碍。要使民主共和国容易在欧洲的一个国家存在下去,就得同时在其他所有国家建立这种制度。
    我相信,民主政府经过时间的推移,一定能增加社会的实力,但它不能象贵族政府或专制君主国那样立即把力量集中于一点和一个时刻。如果一个民主国家由共和政府管理一个世纪,那末在这个世纪结束的时候,我相信它一定会比相邻的专制国家更加富有,更加人丁兴旺,更加繁荣。但在这一个世纪内,它也会多次遭受这些专制国家入侵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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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0:07:10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民主通常显示的自制能力
    美国人民经过很长时期才接受了对他们的幸福生活有利的东西,有时还曾拒绝接受——美国人能够补救他们的失误
    民主为了未来的利益而暂时克服激情和压制需求的困难,在美国的一些小事情上有所表现。
    爱受奉承的人,难于自我克制,当有人请求他们解决困难或救助时,即使目的他们也认为合理,他们最初也几乎总是加以拒绝。美国人对法律的服从,得到人们的公正赞许。但必须补充一句,美国的法律是由人民和为了人民而制定的。因此,美国的法律对于那些到处都想逃避法律的人有利。由此可以设想,一项在大多数人看来对自己没有实际效益的令人讨厌的法律,不是难于通过,就是通过以后也不会被遵守。
    在美国,没有惩治虚报破产的法律。这是不是因为美国没有破产者呢?不是,恰恰相反,而是因为破产者太多了。大多数人害怕被指控为破产者,甚于害怕因他人破产而使自己遭殃,而且公众对私人告发的犯罪抱有一种错误的原谅心理。
    在新成立的西南各州,司法权几乎全都掌握在公民自己手里,谋杀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那片荒漠上的居民作风粗野和无知,他们认为与起诉诸法律,不如彼此进行决斗。
    有一天,在费城有人对我说,美国的几乎所有犯罪全是由酗酒造成的;下层人民可以放怀畅饮,因为酒很便宜。我问他:“你们为什么不对烧酒抽税呢?”他回答说:“我们的立法者倒是常想这样做,但是难于做到,害怕人民反对,而且投票赞成这项法律的议员,肯定不会再次当选。”我接着说:
    “这样看来,嗜酒者在你们国家是多数,而禁酒在你们国家就不得人心了。”
    当你向美国的国务活动家提到这个问题时,他们只会回答你说:“让时间去解决问题吧;痛苦的体验会使人民清醒,明白什么是真正的需要。”事实往往真是如此。民主制度失误的机会虽多于一个国王或一群贵族,但它一旦察觉失误,回到正确路上的机会也多,因为民主制度本身一般没有与大多数人对抗和反对理性的利益。但是,民主制度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被人承认为真理,而且许多国家在没有看到失误的后果时就可能灭亡了。
    因此,美国人的巨大优越性,不仅在于他们比其他民族明智,而且在于他们犯了错误之后能够改正。
    还应补充一点:为了容易从过去的经验吸取教训,民主制度应当事先使人民达到一定的文明和教育水平。
    有些国家的初等教育很差,人民的性格是激情、无知和对一切事物的错误认识的大杂烩,以致自己找不到不幸的根源,被迫不了解的灾难压倒。
    我曾从几处原先是强悍的印第安人的家乡,而现已不见他们踪迹的广大地区通过;我曾在目睹自己的人口日益减少和勇猛的光荣逐渐消失,而现在苟延残喘的印第安部落里住过数日;我曾听到这些印第安人预测,他们种族的末日即将到来。当时,没有一个欧洲人不认为应当设法保护这些不幸的人,使他们免于灭亡。但是,他们自己毫无作为。他们感到灾难年复一年地加在他们的头上,但是毁灭到只剩下一个人,他们也不肯接受救助。将来只有采取强制办法,他们才能生存下去。
    看到南美的一些新兴国家25年来一直处于革命的烽火之中,真使人感到吃惊。人们每天都在等待,希望早日看到这些国家回到所谓自然状态。但是,谁能断言革命在目前不是南美西班牙人的最自然状态呢?在这一地区,社会正在一个深渊的底部挣扎,而社会本身的努力却无法使自己走出这个深渊。
    居住在占西半球二分之一的美丽土地上的这些人民,好象一心要互相消灭,毫无回心转意的模样。筋疲力竭时,他们暂时休战;休战后不久,他们又要发疯。当我看到他们不是在受苦受难就是在犯罪作孽的情景时,我不得不相信专制对他们可能还是一种恩泽。
    但是,专制和恩泽这两个词,在我的思想中是无法统一起来的。
美国民主处理国家对外事务的方法
    华盛顿和杰斐逊对美国对外政策的指导——在对外事务的指导方面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几乎全都表露出来,而其优点则很少使人觉察
    我们已经看到,联邦宪法把经常指导对外事务的责任交给了总统和参议院FM,而总统和参议院却在一定程度上能使总的对外政策摆脱人民的直接和日常监督。因此,绝对不能说美国的对外事务的管理是民主的。
    有两个人对美国对外政策的指导至今还在发生影响:第一个人是华盛顿,第二个人是杰斐逊。
    华盛顿有一封致其同胞的值得赞美的信,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这位伟人的政治遗嘱。他在这封信里写道:
    “在对外政策方面,我们主要的处事守则是:扩大我们与外国的贸易往来,尽量少同它们发生政治关系。就我们已经签订的条约来说,我们要尽量信守它们。但是,我们也就到此为止。
    “欧洲各国有其互相牵涉的一套根本利益,这些利益不是与我们根本无关,就是关系极为疏远。因此,它们必然要陷入经常不断的纠纷之中,而纠纷的根源本质上与我们无涉。所以今后要用人为的纽带把我们与欧洲的日常政治变动牵连起来,或与欧洲各国的时而为友时而为敌的分合牵连起来,那是很不明智的。
    “我们的远离它国和独处一隅的地理位置,促使和允许我们能够采取与众不同的路线。假如我们在一个有效率的政府的治理下作为一个民族存在下去,那末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就可以不致因外国入侵而遭到物质损失,可以采取使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的中立受到尊重的立场,可以使各交战国因为不能从我们身上捞到好处而不敢轻举妄动向我们挑衅,可以根据我们的利益和正义的原则而选择是和是战。
    “为什么要放弃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带来的好处呢?为什么要离开自己的基地而跑到外国的基地去呢?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命运同欧洲的某一部分的命运联系起来,从而使我们的和平与繁荣同欧洲人的野心、对抗、利害、任性或妄为纠缠在一起呢?
    “我们的真正政策,是避免同任何外国永远结盟。我的意思是说,我们要象目前这样不受束缚地行动下去;请不要把我的话理解为我主张不遵守现有的条约。诚实向来是最好的方策,我在公务上信守这个箴言不亚于在私事上信守它。因此,我再重复说一次,我们要按条约的本义信守条约。但我认为,扩充原来的条约或另订新约,都是没有必要的和不明智的。
    “要始终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自己保持受人尊重的防御态势,在遇到意外的危险时亦可安全地利用暂时的联盟。”〔见马歇尔:《华盛顿生平》第5卷第778和以下几页〕在这段话的前面,华盛顿说过一句值得钦佩的至理名言:
    “一个国家总是惯于怀恨或喜欢另一个国家,它便形同一个奴隶,即成为自己的爱和憎的奴隶。”〔见《华盛顿生平》第5卷第775页〕华盛顿的政治活动,始终是以这些箴言为指南的。在世界上的其他所有国家卷入战争的时候,他使自己的国家保持292了和平。他认为美国人的根本利益,是决不介入欧洲内部的纠纷,并把这一点作为他的行动准则。
    杰斐逊走得更远,他在对外政策上信守的箴言是:“美国人决不向外国要求特权,以免自己被迫向外国出让特权。”
    这两项原则的公正性一目了然,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它们使美国的对外政策大为简化。
    严格说来,不介入欧洲事务的联邦政府,没有什么需要争夺的对外利益,因为在美洲还没有与它对抗的强邻。美国的地理位置和它的本身愿望,使它没有发生旧大陆的那种动乱。它既不袒护动乱,又不支持动乱。至于新大陆的动乱,还隐藏在未来之中。
    联邦政府不受旧条约的约束。因此,它既得益于欧洲的一些旧国家的经验,但又不象它们那样不得不利用过去和使过去适应现在。这样,它也就可以不象它们那样被迫接受祖先遗留下来的一大堆遗产。在这堆遗产里,既有光荣,又有苦难,既有国家间的相互友好,又有国家间的相互憎恶。美国的对外政策,是一种执行得很好的观望政策。这种政策的要求是有所不为,而不是有所为。
    因此,目前人们还很难断定,美国的民主在国家的对外事务的处理上将会表现得如何成熟。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它的朋友,还是它的敌人,都只能暂时存疑。
    至于我本人,我会毫不迟疑地说:在我看来,在指导国家的对外关系方面,民主政府绝对不如其他政府。但是,经验、习惯和教育,几乎经常在为民主制度提供一种日常的实用知识,以及称之为常识的关于生活小事的学问。常识足以指导人们的一般行动。一个教育事业完备的国家,在国内事务方面应用民主的自由,经常要比民主政府因失误而造成灾难好得多。但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对外政策几乎不需要民主所固有的任何素质;恰恰相反,它所需要的倒是发挥民主几乎完全不具备的那些素质。民主有利于增加国内的资源,使人民生活舒适,发展公益精神,促进社会各阶级尊重法律;而且,所有这一切,还能对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发生间接的影响。但是,民主却难于调整一项巨大事业的各个细节,它只能制定规划,然后排除障碍去监督执行。民主很少能够秘密地拟定措施和耐心地等待所定措施产生的结果,而这却是一个个人或一个贵族所具有的素质。
    但是,一个国家经过长期的治理,也能象一个个人那样养成这种素质。
    反之,如果你考察一下贵族制度的天然缺陷,你就会发现这些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几乎不会对国家的对外事务的指导发生显著影响。使贵族制度受到非难的主要缺点,是它只为自己工作,而不为人民大众工作。在对外政策方面,贵族制度很少将自己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区别开来,它认为自己就代表人民。
    促使民主在政治方面服从感情而不服从理智,为满足一时的冲动而放弃成熟的长期计划的那种倾向,在法国爆发革命时期亦曾出现于美国。当时,也象现在一样,只是那些头脑清晰的人去说服美国人相信他们的利益所在,是不介入正在血洗欧洲的战争,使美国不受任何损害。
    但是,人民支持法国的心情极为热烈,若不是华盛顿具有不屈不挠的坚定性格和为人民所爱戴,恐怕无法阻止美国向英国宣战。但是,这位伟人以其严密的理智去抵制同胞的慷慨然而轻率的激情所做的努力,还险些使他失去他唯一希望保存的报赏:他的国家对他的爱戴。有许多人曾责备他的政策,但现在全国人民都支持这个政策。
    假如宪法当初不把指导国家对外事务的责任交给华盛顿和人民不支持他,那末美国当时一定会采取它今天所谴责的措施。
    从罗马人开始到今天的英国人,凡是对世界起过重大影响,拟出过、遵循过和执行过伟大计划的民族,几乎都是用贵族制度治理的。对此怎么能感到惊奇呢?
    其实,在这些国家看来,世界上最牢固的制度就是贵族制度。人民大众可能因无知或冲动而被迷惑,国王可能因意志不坚而在执行计划时犹豫不决。另外,国王也不能长生不老。但是,一个贵族集体既可因为人多而不致陷入迷途,又可因为人强而不容易被轻率的激情所驱使。一个贵族集体,就象一个永远不死的坚定而明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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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0:07:37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美国社会从民主政府获得的真正好处
  在进入本章的正文之前,我认为应当请读者回想一下我在前面已经多次讲过的看法。
    美国的政治结构,在我看来只是民主国家可以采取的政府形式之一,而我并不认为它是民主国家应当建立的唯一的和最好的形式。
    因此,在说明美国人可从民主政府获得什么利益时,我决不断言、也不认为类似的利益只能依靠同样的一些法律来获得。
    美国民主治下法制的总趋势及其享用者的本能

    民主的缺点马上可以察觉——而其优点只有经过长期观察才能发现——美国的民主往往不够成熟,但法制的总趋势是向善的——在美国民主制度下,公务人员没有与大多数人不同的长远利益——由此产生的结果
    民主政府的缺点和弱点可以不难察觉,并为一些明显的事实所证明,但它的良好影响只能以不够明显的形式,甚至可以说是以隐秘的形式表现出来。民主政府的毛病马上即可被人看到,但其优点只有经过长期观察才能发现。
    美国的民主法制,经常是残缺不全的。美国的法律有时侵犯既得权益,或由此而认可侵权的危险行为。即使说美国的法律都是好的,但法律的改变频仍毕竟是一大缺点。所有这一切,都是一眼就可以看到的事实。
    那么,美国的共和制度怎么又能继续存在和繁荣呢?
    在研究法律时,应当把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与为达到此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仔细区分开来,把法律的绝对善与其相对善仔细区分开来。
    现在,假定立法的目的在于优待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的利益,并定出了既最省时又最省力的达到目的的手段。
    这样,法律虽然定得很细致,但其目的并不好;而且,它的效力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
    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
    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
    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
    但是,民主立法的好处也就止于此。
    贵族制度精于立法科学,而民主制度则不善此道。贵族制度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不会被一时的冲动所驱使。它有长远的计划,并善于在有利的时机使其实现。贵族制度办事考究,懂得如何把法律的合力同时会聚于一点。
    民主制度就不能如此,它的法制几乎总是不够完善或不合时宜。
    因此,民主制度的手段不如贵族制度的完备;民主制度在行动时往往不讲究手段,甚至违背自己,但它的目的却比较有益于人民。
    如果想象有一个社会,它的自然条件和政治体制容许不良的法律可以暂时通行,并在这种法律的总趋势结束的时候社会还能依然存在,而它的民主政府尽管还有许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
    这正是出现于美国的情景。我再把我在前面说过的话重复一遍:美国人的巨大优点,在于他们允许犯错误,而事后又能纠正错误。
    我认为,对于公务人员的甄选,一般说来也是如此。
    不难发现,美国的民主常在选择受托执政的人员方面犯错误;但要解释在被选错的人执政期间美国为什么会照样繁荣,那就不容易了。
    首先,你可以看到,在一个民主国家,虽然它的统治者不够忠诚或不怎么能干,但其被治者却很聪明和很认真。
    在民主国家,不断关心自己的事业和重视自己的权利的人民,可防止他们的代表偏离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为代表规定的总路线。
    其次,你还可以看到,如果民主国家的行政官员比其他国家的易于滥用权力,则人民一般不会让他们长期留任。
    但是,还有一个比这个理由更有普遍性和说服力的理由。
    毫无疑问,统治者有德有才,对于国家的富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统治者没有同被治者大众的利益相反的利益,或许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有了这种利益以后,德便几乎不发生作用,而才也将被用于干坏事。
    我认为,统治者没有同被治者大众的利益相反或不同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但我决不认为,统治者具有同全体被治者的利益一致的利益也很重要,因为我还不知道哪里有过这样的利益。
    迄今为止,还未见过对社会各阶级都一视同仁地促进它们兴旺和繁荣的政体。在一个国家里,有几个社会阶级就象有几个不同的国家,而且经验也已证明,把其他阶级的命运完全交给一个阶级去掌管,其危险并不亚于让国家中的一个民族充当另些民族的仲裁者。当只由富人统治国家时,穷人的利益总要受到损害;而在穷人立法时,富人的利益便要遭到严重的危险。那么,民主的好处究竟是什么呢?民主的真正好处,并非象人们所说是促进所有阶级的兴盛,而只是对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
    在美国,负责领导国家事务的人,在才德两方面都不如贵族国家的执政者,但他们的利益却是与大多数同胞的利益相同和一致的。因此,他们可能常常不忠于职守和犯重大错误,但他们决不能把敌视这个大多数的方针贯彻下去,他们也无法使政府具有独断独行和令人生畏的形象。
    而且,在民主制度下,一个行政首长的不良政绩不过是孤立现象,只能在其暂短的任期内发生影响。腐化和无能,决非来自可以把人们经常联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一个腐化或无能的行政官员,不能只靠另一个行政官员也象他一样无能和腐化而彼此勾结,并联合起来使腐化和无能在他们的后代繁衍。相反,一个行政官员的野心和阴谋,还会促使他去揭露另一个行政官员。在民主制度下,行政官员的劣迹,一般说来完全是属于他们个人的。
    但是,在贵族国家的政府中,官员就受他们的阶级利益支配了。他们的阶级利益只是有时与多数人的利益一致,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则是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反的。这个阶级利益,在官员之间形成一条共同而耐久的纽带,促使他们把力量联合和结合起来,以奔向总是不让绝大多数人幸福的目标。
    它不仅使统治者彼此勾结起来,而且还把统治者与很大一部分被治者联合起来,因为很多没有担当任何公职的公民也属于贵族。
    因此,贵族政体的行政官员既受到社会的坚定支持,又得到政府的坚定支持。
    使行政官员的利益与他们的一部分同代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而与他们的子孙的利益统一起来,甚至服从于子孙的利益,就是贵族政体的共同目的。在贵族政体下,行政官员的工作既是为了现在,又是为了未来。因此,贵族政体的行政官员,同时被自己的激情和被治者的激情,而且我几乎可以说被他们后代的激情,驱向同一目标。
    这种现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呢?因此,人们经常看到,在贵族政体下,阶级属性总是指引行政官员免于腐化,让他们不知不觉地使社会逐渐符合他们的习惯,并为把这个社会传给他们的后代做好准备。
    我不知道过去有哪个国家的贵族政体曾象英国的贵族政体那样自由,那样对政府不断提供如此高尚和如此贤明的人才。
    但是,也不难看到,英国的立法常为富人的福利而牺牲穷人的福利,使大多数权力为少数几个人所专有。结果,今天的英国集极富与极穷于一身,其穷人的悲惨处境与其国力和荣誉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美国,公务人员没有使自己居于优势的阶级利益,尽管统治者常是一些无能之辈,有时甚至是一些可鄙之徒,但政府的日常工作仍然是有利于人民的。
    因此,在民主制度中,有一种隐秘的趋势在不断引导人们于纠正错误与缺点之中走向普遍繁荣;而在贵族制度中,则有时存在一种潜藏的倾向在勾引官员们滥用他们的才德去为同胞制造苦难。可见,在贵族政府中,官员做了坏事可能出于无心;而在民主政府中,公务人员做了好事可能并非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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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0:07:53 | 只看该作者
美国的公共精神
    本能的爱国心——理智的爱国主义——两者的不同特点——为什么各国在前者消失时要全力以赴地去培养后者——美国人为培养理智的爱国主义所做的努力——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有一种爱国心,主要来自那种把人心同其出生地联系起来的直觉的、无私的和难以界说的情感。这种本能的爱国心混杂着很多成分,其中既有对古老习惯的爱好,又有对祖先的尊敬和对过去的留恋。怀有这种情感的人,珍爱自己的国土就象心爱祖传的房产。他们喜爱在祖国享有的安宁,遵守在祖国养成的温和习惯,依恋浮现在脑中的回忆,甚至觉得生活于服从之中有一种欣慰。这种爱国心,在宗教虔诚的鼓舞下,往往更加炽烈。这时,人们会创造出奇迹。这种爱国心本身就是一种宗教,它不做任何推理,只凭信仰和感情行事。有些这样的民族以某种方式把国家人格化,认为君主就是国家的化身。因此,他们把爱国主义中所包含的情感一部分转化为忠君的热情,为君主的胜利而自豪,为君主的强大而骄傲。法国在旧的贵族统治时期,人民有一段时间就曾因此而感到快慰,而对自己依附于国王的专横并不觉得难受。他们骄傲地说:“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最强大的国王的统治之下。”
    同所有的轻率的激情一样,这种爱国心虽能暂时地激起强大的干劲,但不能使干劲持久。它把国家从危机中拯救出来以后,往往便任其于安宁中衰亡。
    当民族的生活习俗还很朴素,宗教的信仰还很坚定的时候;当社会还安然固守事物的旧秩序,而这种秩序的合法性尚未受到怀疑的时候,这种本能的爱国心也正在风行。
    另有一种爱国心比这种爱国心富有理智。它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它随着权利的运用而发展,但在掺进私人利益之后便会消减。一个人应当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他个人的福利具有影响,应当知道法律要求他对国家的福利做出贡献。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件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
    但是,在人民的生活中有时也会出现停滞时期。在这个时期,旧的习惯改变了,社会风尚遭到了破坏,宗教信仰动摇了,昔日的荣誉消失了,知识依然不够完备,政治权利得不到保证或受到限制。这时,人们所看到的国家只是一个虚弱而模糊的影子,他们不再从国土去看国家,因为他们认为国土已经变成一片不毛之废土;他们不再从祖先传下来的习惯去看国家,因为他们把这些习惯看成是羁绊;他们不再从宗教去看国家,因为他们开始怀疑宗教;他们不再从法律去看国家,因为他们不再自己制定法律;他们也不再从立法机关去看国家,因为他们害怕和鄙视立法机关。于是,他们觉得一无是处,只认为自己对,而其他皆非。最后,他们便完全陷入狭隘而又封闭的自私之中。这种人虽然排斥原先的偏见,但不承认理性的王国。他们既没有君主国的本能的爱国主义,又没有共和国的理智的爱国主义;他们止步于两者之间,陷入羞愧和苦恼之中。
    在这种处境中会怎么样呢?只会衰退。一个民族之不能恢复其青春的锐气,正如一个人之不能恢复其童年的稚气。看来,这也许令人惋惜,但谁也无法使青春和童年再来。因此,必须继续前进,在人民面前迅速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起来,因为无私的爱国心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我决不一定认为,为了获得这一结果,就必须立即让人人行使政治权利;但我要说,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我觉得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而对将来的欧洲来说,我则认为公民人数的增减,将与这项权利的扩大和缩小成正比。
    因此,在被不久以前移来的居民开发的美国,移民们既未带来使他们必须遵守的习惯,又未带来使他们难忘的回忆;
    他们来到这里都是初次相见,以前并不认识。简而言之,在这里很难产生本能的爱国心。那末,每个人为什么却象关心自己的事业那样关心本乡、本县和本州的事业呢?这是因为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积极参加了社会的管理。
    在美国,人民都知道社会的普遍繁荣对他们本身的幸福的影响。这个看法虽然如此简单,但却很少为人所道出。而且,美国人民习惯于把这种繁荣看作是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他们认为公共的财富也有他们自己的一份,并愿意为国家的富强而效劳。他们这样做不仅出于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出于我甚至敢于称之为贪婪的心理。
    为了说明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并不必研究美国的制度和历史,因为美国的民情已足以向人们证明了这一点。美国人在参加国家所办的一切事业的同时,也关心捍卫被人无端指责的一切事情,因为这时遭到无端攻击的不只是他们的国家,而且有他们本人。因此,他们在维护国家荣誉时要采用各种手段,甚至玩弄出于个人虚荣心的无聊花招。
    在日常的交往中,再没有比美国人的这种令人不舒服的爱国主义更使人觉得尴尬的了。外国人都愿意表扬美国的许多事情,但在请问美国人可否对他们的某件事情进行谴责时,那他们一定拒绝。
    因此,美国虽然是一个自由国家,但外国人在那里为了不使美国人不快,既不能自由地谈论个人私事,又不能自由地谈论国家大事;既不能自由地谈论治人者,又不能自由地谈论治于人者;既不能自由地谈论公营事业,又不能自由地谈论私营事业。一句话,在那里或许除了谈谈气候如何、土地怎么样以外,什么也不能自由地谈论。而且,即使在谈论气候和土地的时候,美国人也会随时为两者辩护,好象他们曾经出力制造过天气和土地似的。
    在现代,我们必须勇于表态,敢于在全体人的爱国主义和少数人的政府之间进行抉择,因为不能同时把前者产生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积极性与后者提供的社会安宁的保证结合起来。
    美国的权利观念
    没有一个伟大民族没有权利观念——使一个民族产生权利观念的办法是什么——在美国,人们尊重权利——
    这种尊重从何而来
    除了一般道德观念之外,我不知道再有什么观念可与权利观念媲美的了,或者勿宁说两者是浑然一体的。权利观念无非是道德观念在政界的应用。
    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权利观念。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婢膝。屈服于暴力的人,只能自侮和自卑。但是,当让他服从与他同样的人的指挥权时,他却表现自己好象有些高于那个指挥者似的。没有一个伟大人物没有德行,没有一个伟大民族不尊重权利,因为一个理性与良知的集合体怎么能单凭强制而结合起来呢?
    我曾寻思,在我们这个时代,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办法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大家知道,儿童的能力和经验都是后来逐渐获得的,当一个婴儿能够开始移动自己身体的时候,凡是周围他能够用手触到的东西,他都会本能地将它抓住不放。他没有这是属于谁的财产的观念,更没有什么是财产的观念。但是,随着他逐渐长大,明白物品的价值,发现别人也会从他手中抢去他的物品以后,便会慎重起来,并通过尊重他人而最后得到他所期望于他人的尊重。
    儿童希望获得玩具的心理,后来发展为大人希望获得财物的心理。在美国这个极端民主的国家,人们怎么会听到一般回响于欧洲各地的那种为苦于没有财产而发出的叹息呢?
    这个理由还需要说明吗?这是因为美国没有无产者。由于人人都有自己的财产需要保护,所以人人原则上都承认财产权。
    在政界也是如此。在美国,成年人都把政治权利看得很高,因为他们都有政治权利;为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他们也不攻击别人的这项权利。在欧洲,拥有政治权利的成年人,连国家主权都不放在眼里,而美国人却能毫无怨言地服从行政官员的小小权力。
    这个真理,也表现在人民日常生活的最微小细节上面。在法国,只有极少数享乐是专为社会的高层阶级而设的,凡是富人可去之处,穷人几乎都可以去。因此,人们举止端庄,对他们参与的一切享乐表示尊重。在英国,富人既垄断了享乐,又独占了权力。因此,怨声载道,穷人偷偷溜进专为富人设立的娱乐场所,并喜欢在里面恶作剧,使场面大杀风景。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他们准知道这对自己一无所失。
    正如财产的分配使成年人都具有财产权观念一样,民主政府使政治权利的观念普及到了每个公民。我认为这也是民主政府的最大优点之一。
    我并不是说,教会所有的人行使政治权利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只是说,当这件事可以办到时,它所产生的效果将是巨大的。
    我再补充一句:如果问哪个时代可以产生这种想法,那就是我们这个时代。
    君不见宗教信仰已经动摇,神授的权利观念已经消失?君不见社会风气已经变坏,道义的权利观念亦随之衰弱?
    君不见一切信仰均被诡辩所代替,一切感情均被诡计所取代?假如在这场大动荡之中你不把权利观念与在人心中生根的私人利益结合起来,那又有什么方法使你敢于去治理社会呢?
    因此,如果有人对我说,法律已经无力而被治者喜欢闹事,人心容易激动而德行已经无用,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该主张扩大民主权利。那末,我将回答说,正是因为这些事实,我才认为应当主张扩大民主权利。而且我确实相信,政府比社会还要关心扩大民主权利,因为政府终将消失,而社会是不会死亡的。但是,我决不想滥用美国提供的范例。
    美国在公民人数不多和社会风气朴素而不善于行使政治权利的困难时期,人民就已享有政治权利了。美国人后来虽然增多了,但可以说没有增加民主的权力,而只是扩大了民主的范围。
    无可怀疑,赋予一个从未享有过政治权利的民族以政治权利的时刻,就是发生激变的时刻。这种激变虽然往往是必要的,但总是带有危险。
    儿童在不知道生命的价值的时候可能杀人,在明白自己的财物会被别人抢走以前也会抢走别人的财物。成年人在被赋予政治权利的时候,他对这种权利所持的态度,与儿童尚不懂事时对自然所持的态度一样。这也正是成年人适用hoC mo puer robustus(年富力强之士)这句名言的时候。
    这个真理也同样见于美国。公民们最先享有政治权利的那些州,也往往是公民们行使政治权利最好的州。
    下述的说法也不为过分:任何才干也没有比保持自由的技巧可以收获更丰,但任何事情也没有比学习运用自由更苦。
    专制却非如此。专制政体往往把自己表现为受苦受难人的救济者,表现它修正过去的弊端、支持正当的权利、保护被压迫者和整顿秩序。人民被它制造出来的暂时繁荣所蒙蔽,睡入梦中,但他们醒来以后,便会感到痛苦。自由与专制不同,它通常诞生于暴风骤雨之中,在内乱的艰苦中成长,只有在它已经长大成熟的时候,人们也能认识它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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