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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宇春回应形象遭恶搞:不为此事浪费精力 [打印本页]

作者: angle@u    时间: 2009-12-17 10:54
标题: 李宇春回应形象遭恶搞:不为此事浪费精力
“春哥”、“纯爷们”、“真汉子”等借由网络炒火的流行用语,也成了网游厂商们最青睐的广告用语。李宇春本人就此事接受网易专访时回应称自己并不打算采取法律行动,并表示:“稍微有认知的人都应该明白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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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厂商在宣传手段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春哥”、“纯爷们”、“真汉子”等借由网络炒火的流行用语,也成了网游厂商们最青睐的广告用语。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民法通则意见139条,部分厂商对李宇春形象的盗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她肖像权的侵犯。

但近日,李宇春借由网易对此事进行回应时,却表示虽然公司和自己已经了解形象被网游厂商恶搞和盗用的情况,但并不打算继续追究。并表示:“稍微有认知的人都应该明白是为什么。”

知道有厂商制作这种广告
李宇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和大家一样都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所以不可能不知道出现了这种广告。

不想耗费精力在这种事上
李宇春同时表示,“虽然自己已经知道了这些事,但是并不想在这上面浪费自己的精力,也没有采取很多措施来做这个事情,是因为(觉得)没有太多必要,因为我觉得稍微有点认知的人都应该明白是为什么,不太想把精力放在这个上面,毕竟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不可能把所有精力耗在这个上面。”

律师说法:是否侵权要视具体广告而定
对此事,网易采访了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陈玉博律师,他表示:“按照正常的情况来说,如果要是真的是给受众人非常明显的感觉,就是利用李宇春在宣传,无论是采取照片还是动漫的形式都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只使用了“春哥”、“春鸽”等称呼,却未直接将商业推广与李宇春联系在一起,陈律师则认为很难界定是否侵权了,他说:“我个人觉得,根据肖像权法,如果只是使用了“春哥”名字,明确构成侵权就要在两个条件下:一是在使用“春哥”的语境过程当中,侵权人不断进行暗示,比如用她的成名作品、演唱会、出名轨迹来提醒受众借用的形象与李宇春有关,这是一个条件;另外一个,是在约定俗成的环境当中,比如在李宇春的官方网站、博客等地,大家都在讨论李宇春的网络环境中使用这样的称谓,则有可能可以界定为侵权。如果不是在上述两个条件下当中任意一个,那么李宇春要提起诉讼,能够最终获胜的几率很小。”

此外,陈律师说,如果李宇春及相关公司,希望对这些游戏厂商提出诉讼,可以先到公证部门进行网络鉴证,由公正部门出具书面公证书,对当时的侵权形态和时间进行鉴证,事实上也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的工作,然后再提起相关的侵权诉讼。

相关法律内容:
民法通则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民法通则意见139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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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uquezhizi    时间: 2009-12-17 12:39
信春哥,得永身![weisuomao_72]
作者: ATI    时间: 2009-12-17 14:27
說白了也就是炒作。。。。
作者: 白金之星@u    时间: 2009-12-17 15:32
丫真是太有阳刚之气了,变态的最高境界,反着练葵花宝典的效果.哈哈哈
作者: 七仙女@u    时间: 2009-12-17 15:54
有点意思
作者: 奕仙    时间: 2009-12-17 23:28
能承受住那么多人这样叫。。。还真不容易~
作者: HINS@u    时间: 2009-12-18 01:25
[weisuomao_59] 告不过的,春哥,因为你是真真正正的春哥,天下间除了拧乳春能称得上春哥之外就没有人能称得上春哥了
作者: skyandp    时间: 2009-12-18 02:58
现在流行信春哥,不拆迁了。
作者: idid2    时间: 2009-12-18 10:14
[044]我想说她的神经有点太大条了~
作者: 乾坤@u    时间: 2009-12-18 13:16
因为这些词语,才让春哥红遍了全宇宙[weisuomao_6]
作者: 乾坤@u    时间: 2009-12-18 13:17
春哥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持如此大度的姿态,不正是说明了丫是纯爷们么?!
作者: RumorCH    时间: 2009-12-19 13:15
信春哥,TA全线飘红~
…可惜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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