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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 韩国营业用游戏机分类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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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4:5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防止营业用游戏机的投机,以及为了构成健全的游戏文化,建立营业用游戏机的受理标准(文化观光部公告 第 2004-14号,以下称为「奖品告示」)和同级分类标准;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主要游戏机详细划分成几个事项来维持同级分类的协调与公平性以及确保事后管理的容易性。

   第二章 游戏用语及主要窗口

  第二条 (游戏用语的定义)

  游戏用语定义的规定,对于营业用游戏机用语如下。

  1.「一次游戏」是指在游戏开始后,到下一次游戏开始前。提供奖品的游戏机规定一次游戏的时间最少要四秒以上。

  以游戏的种类来区分,如下:

  (一)使用代币的游戏:指投入一个代币,到投入下一个代币之前。

  (二)扑克牌游戏:指开始下注,从第一回开牌、拿牌、第二回开牌、中奖与否的标示、附加游戏后、下个游戏的下注或是游戏开始之前。

  (三)纸牌(Go-stop)游戏:下注、分配纸牌、游戏开始与结束、中奖与否的标示、附加游戏后、下个游戏的下注或是游戏开始之前。

  (四)赛马的游戏:开始下注、马儿起跑、中奖与否的标示、附加游戏之后、下一个游戏的下注或是游戏开始之前。

  2.「一次游戏的时间」,是指为了进行一次游戏,扣除使用者下注、留牌等时间,计算机程序运作的实际游戏时间。只有在使用代币的游戏时是指投入一个代币后,与投入下一个代币前。

  3.「主要游戏」是指在游戏进行中,由打赌和中奖主导的游戏。

  4.「附加游戏」是指由主要游戏的结果,所延伸的游戏,没有特别限制其种类,但是发生频率如果太频繁的话,会忽略主要游戏的作用。

  5.「转轮游戏」是模拟吃角子老虎的游戏(包括映像游戏在内),使用多样的花纹,在固定位子上排列出提示的特定花纹时就支付打赌的中奖金额。

  6.「下注」是指借着游戏来赢得点数或是成果物,在一次游戏的使用费金额内,玩家所投入的金额或是点数。

  7.「中奖额」是指在游戏进行中,所得到的点数或是成果物。

  8.「最大中奖金额」是指,一次游戏的最大使用费(以下称做为「规定金额」)乘以最高倍率。

  9.「一次游戏的最高中奖金额」是指一次游戏中所获得的最大中奖金额,包括附加游戏、jackpot游戏等的中奖金额还有在一次游戏中可以得到的所有点数的合计。

  10.「牌戏」是指一次游戏的进行中,根据某种方法累积的点数,在形成特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将此累积点数,做为中奖金额来支付。

  11.一次游戏的使用收费:指为了进行一次游戏,最高的收费,一次游戏的使用收费是以「一小时总收费(韩圜90000)除以三千六百秒乘以一次的游戏时间」。

  12.「多人用游戏机」是一个主要游戏中有三台以上相同的游戏机,互相连接,所运作的游戏,如果只有三台(一组)同等级的游戏机,则不受数量的限制,以上指游戏提供业者设置并且可以营运的游戏机。

  第三条 (主要窗口的名称与功能)

  主要窗口的名称与功能,定义如下,随着游戏的不同,窗口可以选择性的使用,使用收费金额和窗口标示的单位点数是一比一(例如:一百点数为韩圜100)的比例。

  1.「使用金额窗口(CREDIT)」在投入使用金额时,可以纪录该点数,但是不能累积中奖金额。

  2.「打赌窗口(BET)」是指利用收费金额窗口或是奖品窗口的点数,在规定金额内,所形成的打赌窗口。

  3.「中奖金额窗口(WIN)」是指在游戏进行中,标示获得中奖金额的窗口。

  4.「奖品窗口(GIFT)」是指在奖品游戏机,将中奖额的点数,累积到廿万点以内,随使用者的选择,支付奖品或是可以继续进行游戏,在玩游戏时,每次在固定金额内,可移动到赌博窗口,来进行游戏。

  但是,即使拿点数来玩游戏,也要支付使用费用。

  第三章 营业用游戏机同级分类、区分

  第四条 (营业用游戏机同级分类、区分)

  营业用游戏机同级分类的标准里,使用的营业用游戏机的同级分类 区分如下:

  1. 普遍级的游戏机(属益智类)

  (一)提供奖品的游戏机:在奖品告示的奖品价值限制的范围内,可以提供奖品的游戏机。

  (二)一般游戏机:提供奖品的游戏机以外的游戏机。

  2.在游戏提供场所(电动玩具店)以外的营业场所中所提供的游戏机:全体使用的游戏机,指赌博、附加游戏功能或是没有奖品提供功能的游戏机。只有夹娃娃等升降移动的游戏机出现的物品例如玩具类、文具类、个性商品类、文化商品类、观光纪念品类、装饰品类等等。

  除了奖品兑换卷、商品卷以及有价证券以外,物品的价格应在一万元以下。

  3.十八岁使用者的游戏机(属娱乐类)

  (一)提供奖品的游戏机:是指在奖品告示的奖品价值限制范围内,必须透过游戏机附属的奖品支付装置,才能兑换奖品的游戏机。

  (二)没有提供奖品的游戏机:在奖品告示中「视为投机性游戏」的游戏机,是无法提供奖品还有第五条规定的游戏机也是不能提供奖品。

  (三)一般游戏物:前两项以外的游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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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3 14:55:48 |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 (视为投机性游戏的游戏机)

  在十八岁使用者的游戏机中,非奖品游戏机的「视为投机性游戏的游戏机」的标准,如下:

  1.一次游戏的时间(打赌、保留等扣掉使用者进行时间)不到四秒的游戏机。

  2.一小时使用收费超过韩圜九万的游戏机。

  3.一次游戏的最高中奖金额,奖品的累积点数等超过奖品告示的价值范围的游戏机。

  4.在推代币的游戏机,用手将代币投入的十八岁使用者游戏机。

  但是,机器内设置可以改变代币投入时间的装置或是一次游戏时间在四秒以上的游戏机器除外。

  第四章 详细适用标准

  第六条 (游戏机详细适用标准)

  营业用游戏机详细适用标准,如下:(一个代币价值韩圜一百。)

  1.奖品游戏机:一次游戏时间、规定金额,最高得奖金额与最高倍率的范围,如下:

  (一)四秒以上(5 CARD、推代币游戏、代币游戏等机率游戏机):规定金额为韩圜一百以下,一次游戏的最高中奖金额为韩圜两万,最高倍率在两百倍以内。

  (二)廿秒以上(7 poker、花斗牌、纸牌等靠实力的游戏机):规定金额在韩圜五百以下,一次游戏的最高中奖金额为韩圜两万,最高倍率在四十倍以内。

  (三)八十秒以上(脚踏车赛、竞艇、宾果类等多区域的游戏机):规定金额的合计在韩圜两万以下(每区域的定额为韩圜一百),一次游戏的最高中奖金额为韩圜两万,最高倍率在两百倍以内。

  2.不提供奖品的游戏机:一次游戏的时间、规定金额、最高倍率的范围如下。

  但是,如果将中奖额的点数,用使用收费窗口来累计的话,则累积点数,需在十五万点以内。

  (一)一秒以上不到四秒的游戏机:规定金额在韩圜一百以下(每个代币定为韩圜廿五),最高倍率在一千倍以内。

  (二)四秒以上的游戏机:定额在韩圜一百以下,最高倍率在一千倍以内。

  (三)廿秒以上非投机性的游戏机:规定金额在韩圜五百以下,最高倍率在两百倍以内。

  (四)八十秒以上的多区域的游戏机:规定金额的合计在韩圜两千以下(每一区域定额为韩圜一百),最高倍率在一千倍以内。

  3.附加游戏:

  (一)附加游戏是转轮游戏的情况下,一次游戏,只能操作一次。

  (二)附加游戏是转轮游戏的情况下,以固定分配的路线,让它自动的操作,不能有使用者任意操作的功能。

  (三)附加游戏是转轮游戏的情况下,相对于主游戏,Reel游戏的发生频率必须在百分之八十以下。

  (四)附加游戏是转轮游戏的情况下,不能以附加游戏的分配再次操作附加游戏(只限操作一次)。

  4.其它:

  (一)投入的代币依照计算机程序,它的数量不可以变动,除了最初投下的代币,不可以用其它的代币来操作附加游戏。

  (二)在奖品游戏机中,奖品提供完成的同时,所有的窗口,全部要恢复原状。

  (三)不允许游戏的自动进行功能。

  第七条 (其它标准)

  营业用游戏机的其它标准,如下:

  1.使用者所选择的奖品,包括商品券、一般奖品,必须透过奖品支付装置来兑换。

  2.可以变更游戏内容的弹球游戏、设定模式等,在申请等级分类时,必须提出照片与说明书,在等级分类之后不能变动。

  3.对于游戏的内容,由直接、间接影响到转轮驱动传感器的游戏,包括推代币板、掷铁圈等游戏,必须明确的告知游戏机的使用方法。

  4.吃角子老虎、柏青哥、赌场机器等不可使用会让使用者产生投机心态的名称。

  5.在附加游戏的部分,带动附加游戏的讯息标窗口应该占整体画面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转载:动漫游戏联盟网
责任编辑:G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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