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办,理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办,理信息。用户不提供办,理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办,理信息,或者对不提供办,理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8月25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办,理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办,理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4、《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8月25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办,理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办,理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用户不提供办,理信息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