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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向网吧的大砍刀】常上网吧的人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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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8:5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挥向网吧的大砍刀】常上网吧的人一定要看~
http://you.video.sina.com.cn/b/16405609-1175592100.html
http://you.video.sina.com.cn/b/16410048-1175592100.html
    CCTV12播的.........恐怖........还好我不去网吧通宵..看了以后大家基本不会怎么敢去网吧通宵了..#121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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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09:03:11 |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可以肯定.....砍人那个人在后面被审讯的时候..绝对是撒谎了.....把这些念头说是因为网络.....我个人觉得..其实完全是因为个人情商问题...而且古惑仔看多了..他都没说...然后被某电视台误导向网络.全成网络的问题..那咋中国那么多人不见各个人因为网络游戏去砍人哦..唉..悲哀...#162# #162#

[ 本帖最后由 jary2001 于 2008-10-3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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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09:07:04 | 只看该作者
我忍不住在回最后1贴........抢劫目标.....看桌面抽什么烟...什么烟好...然后.看那人喝什么饮料..越贵越.那人就有钱........#1218# #1218#

[ 本帖最后由 jary2001 于 2008-10-3 09: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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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9:33:14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玩第一人称射击的好几千万人,拿枪到学校杀人的也就那么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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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9:37:27 | 只看该作者
不是网吧的人路过[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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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9:44:50 | 只看该作者
我在网吧经常见到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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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09:50:50 |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真的有点不敢去网吧了..哈哈....#172#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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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5:42:41 | 只看该作者
LZ是个怕死鬼,鉴定完毕[084] [084]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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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6:46:02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可怕!`1人都麻木,冷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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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9:10:09 | 只看该作者
终于明白为什么当时美国校园枪击案记者问受害者家属是不是想要取缔枪支法,是不是恨这些枪,每名家属都说一点也不恨枪(众口一词),并且都支持宪法里面的拥有枪支这条,看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财产是最重要的,拿大砍刀去抢美国佬的钱会免费得到道具(子弹)N颗吧。。。。。。[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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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19:54: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inyan 于 2008-10-3 19:10 发表
终于明白为什么当时美国校园枪击案记者问受害者家属是不是想要取缔枪支法,是不是恨这些枪,每名家属都说一点也不恨枪(众口一词),并且都支持宪法里面的拥有枪支这条,看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财产是最重要的,拿大砍刀去抢美国佬的钱 ...

   如果有枪我想视频里的那个肥仔肯定一个潇洒的转身.....BIA BIA BIA......拿刀的那个趴了.....然后外面冲进来拿AK的..这就是有枪的世界...#1218# #1218#

[ 本帖最后由 jary2001 于 2008-10-3 2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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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0:03:06 | 只看该作者
后来这伙人怎么判?那个青龙的家伙能不能打靶?如果判不了死刑那就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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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20:19: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健身男 于 2008-10-3 20:03 发表
后来这伙人怎么判?那个青龙的家伙能不能打靶?如果判不了死刑那就真是悲哀。

  感觉不像是死刑....顶多就是无期..........但是都20了..那么恶劣的犯罪..抢那么点钱就砍人....真的应该打靶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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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0:22: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健身男 于 2008-10-3 20:03 发表
后来这伙人怎么判?那个青龙的家伙能不能打靶?如果判不了死刑那就真是悲哀。

青龙19岁,早过了未成年的年龄了,现在应该躺在XX墓地了吧。。。。。。[082]
其它的涉案人员至少也要判十几到几十年不等吧[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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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0:38: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健身男 于 2008-10-3 20:03 发表
后来这伙人怎么判?那个青龙的家伙能不能打靶?如果判不了死刑那就真是悲哀。

那个被杀的人体格明显比纹身的家伙壮,卖肉(不用致命处卖)也要抢了那把小匕首,然后弄死那小子。。。。。。[084]

同样是网吧,叫朱权的这人我就很欣赏了,杀1个保本,杀2个赚1个。。。[085]

一起命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秋菊式母亲22个月为儿子“讨”清白
“凶手”正当防卫法院判决无罪
2003年5月27日,哈市24岁的朱权在网吧内因几句争吵被人捅成重伤,而在他夺刀将一人捅死一人捅伤后,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历经法院6次开庭审理、判决后,朱权终于被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在被羁押第22个月后无罪释放。 朱权能得以无罪释放,除了律师的据理力争,重要的是他有一个坚持儿子无罪秋菊式的母亲。8月12日,记者见到了这位伟大的母亲。
网吧血战 双方一死二伤
2003年5月27 日晚 11 时许,22岁的朱权和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宁某来到了哈市原太平区水利小区的一个网吧内上网。没玩多久,酒后也来该网吧上网的李某、崔某等4人见到宁某后,便要找宁某出去谈谈,宁某表示不去,这时他们当中的李某就要伸手打宁某,后被同行的人劝住。当宁某走到楼梯口时,宁某被李某踢了一脚,还遭到了陈某的辱骂。这时,朱权冲上前来进行阻拦,宁某见机离开了网吧。而留在此的朱权却因此卷进了一场流血混战。
李某等人见宁某逃走,就一齐上前殴打朱权。在撕打中,对方王某从其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向朱权刺来,,第一刀没捅着,紧接着又来了一刀,这一刀正捅在朱权的后背上。感到后背在流血的朱权于是扑向王某,拼命把刀夺到了自己的手里。崔某见状,敲碎了碗碟,手拿一块碗茬子向朱权的后颈部猛击,其他人你一拳他一脚的也不停的打在朱权的身上。这时,朱权手上的刀便刺向了朝他扑来的人。这场流血混战的结局是,朱权背后一刀使其左肺裂伤,左侧血气胸,法鉴定为重伤。崔某腹部被朱权捅了一刀,造成其肝破裂,法鉴为重伤。而在陈某和李某欲上前时,朱权又将陈某划成轻微伤,将李某捅死。案发后,警方将他们送往医院抢救。
执著母亲 坚信儿子无罪
据52岁的徐淑贞讲,儿子朱权在阻止别人犯罪时被人捅伤在医院抢救,而她却不知晓,还在深夜里焦急地等待儿子回家。正着急时,她突然得到了儿子出事的消息,赶到医院后,儿子已经被推进了手术室。医生告诉她,朱权的伤势很重,正在抢救中。在手术进行9个多小时后,朱权被推出了手术室,已经脱离的生命危险。徐淑贞的一颗悬着的心放下了,但在这期间,她又零碎的得到了这样一些信息,躺在手术室的不仅是她的儿子,还有被儿子捅死捅伤的两个人。听到这样的消息,徐淑贞顿时头脑麻木了,儿子要摊官司了。但她却弄不明白,儿子白天出去还好好的,没到一天的功夫怎么就成杀人犯了呢?由于朱权从小到大一直是个懂事的孩子,作为母亲她不相信儿子会犯罪,她暗下决心,一定要弄个明白。于是,年近50岁的徐淑贞天天骑着自行车,到处走,到处问,最后她明白了那天晚上在网吧里发生的一切。她知道,出事那天如果不是儿子夺刀刺向对方,那么她现在看到的儿子不应该是在医院,而是在殡仪馆的太平间。同时,徐淑贞还了解,儿子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有可能按“三大刑”处理。但是,文化不高的她认识到,仅凭他一张嘴,一个人,想让儿子无罪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找最好的律师为儿子辩护,于是她决定去找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明。
无罪辩护 律师据理力争
徐淑贞找到了王文明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王律师决定亲自代理这个案件。于是,王律师在医院里,面对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警察对朱权做了一次特殊的笔录。通过了解情况和对案件当事人的细致调查,认为朱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既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条款。而此案朱权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该承当刑事责任。
确定这点后,王律师电话通知了正在为儿子日夜担心的徐淑贞,说他可以为朱权做无罪辩护。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形,朱权是在受伤的情况下,把对方的凶器抢过来,而此时,地方还在继续对他进行伤害,这种情况下,朱权要是不还手,可能就被打死。从当时朱权的刺杀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上看,五六个人混战成一团,朱权出刀不可能知道刺伤的是谁,可能刺在什么部位。也就是说《刑法》赋予了朱权无限防卫权。徐淑贞听到这话后,心里敞亮多了,但却犯起难来。家境一般的徐淑贞为了给朱权治病,已花光了所有积蓄。然而,为了给儿子讨回清白和自由,徐淑贞又花高利息从别人手拿了近万元资金,以支付打官司的费用。而在律师为朱权的案件精心研究、反复推敲证据链条外,徐淑贞开始自学法律,下定决心为儿子做无罪辩护。
六审判决 “凶手”无罪释放
2003年9月,公诉机关以王某和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经过终审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和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年零6个月。同时,二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权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而此时,公诉机关也以朱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伤为由,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5月12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权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遂判处朱权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李某和刘某损失10万余元。判决下来后,徐淑贞哭了,结果怎会是这样?刚强而执著的徐淑贞擦干泪后,又开始鼓励儿子要把官司进行到底。几日后,朱权以自己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撤消了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的结果仍是以维持以往判决告终,这时徐淑贞还是执著的坚持儿子无罪。于是,朱权又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旧驳回且发回重审。


今年3月14日,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再一次开庭审理。通过王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朱权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对朱权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于是,法院判决朱权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朱权服判,不上诉。在法庭宣布朱权无罪的第3天,被羁押22个月之久的朱权终于得到了清白和自由,呼吸到了外面新鲜的空气。但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原公诉机关也提起了抗诉。
2005年7月,朱权和母亲终于接到了终审法院无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当母子相见的刹那,二人竟捧着判决书满含热泪,无语凝咽。儿子被无罪释放了,徐淑贞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她说当时的那种喜悦之情无以言表,只是想着感谢律师。现今,朱权离开哈市到深圳学习电脑维修技术,而徐淑贞依旧向以往那样天天骑着她的单车,为全家的生计东奔西忙。离开报社时,徐淑贞告诉记者,现在社会上公正、公平的事情越来越多了,儿子能无罪获释,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部门最终能严格执法和公正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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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0:41:34 | 只看该作者
這么血腥...!!!
搞什麼飛機嘛..
好好的..砍什麼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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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20:51:5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歹毒正在实施抢劫等..持有凶器...这属于正在进行对受害人的侵害活动..而且还拿刀砍人..这时候还手就算杀了几个对自己施暴的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的..如果公安机关硬要抓人...那绝对有问题..这种连律师都用不着请.完全能打赢的官司.....#120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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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 20:54: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神奈 于 2008-10-3 20:41 发表
這么血腥...!!!
搞什麼飛機嘛..
好好的..砍什麼人呢?

   那帮人古惑仔看多了...农村刚上城不久的人...情商总是有点问题的......城市处处要约束自己..他们生活在农村自由多了..就叛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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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1:10:13 | 只看该作者
哎....这样的人也有...!!
以后都不会再去网吧咯..
还是家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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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2:27: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神奈 于 2008-10-3 21:10 发表
哎....这样的人也有...!!
以后都不会再去网吧咯..
还是家里好!!!

这事发生在石家庄,你想想3鹿奶粉事件的地点就明白了,那些罪犯都应该说:不是我们的错,我们都是喝了3鹿才变成这样的。。。。。。[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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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2:48:11 | 只看该作者
先顶了。。。回头看![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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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2:59:43 | 只看该作者
主犯南方人。。妈的。真给我们丢脸。。。

因为没钱去抢劫才砍人。。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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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3:08:33 | 只看该作者
光头阿。现在我们这边,外省人比本省人还要多阿[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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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3:32:21 | 只看该作者
那我们广州这里不就更多外省人..!!!
就看春运那次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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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00:23: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2n 于 2008-10-3 23:08 发表
光头阿。现在我们这边,外省人比本省人还要多阿[082]

你还怕本地人被外省人统治啊?[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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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4 00:54:18 | 只看该作者
不过我只知道.....很多北方人开始往南方的地方扎根了....[079] [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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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00:56:57 | 只看该作者
[084]  这么恶劣为什么不枪毙 这种人留他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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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01:01: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inyan 于 2008-10-4 00:23 发表

你还怕本地人被外省人统治啊?[062]



这个倒是不怕,这个社会有法律的[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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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01:21:2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就拿这个来说。。不出人命的话有人管你么?
另外 如果这个案子不破获 能拨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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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03:02:25 | 只看该作者
那我们广州这里不就更多外省人..!!!
就看春运那次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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